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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航空租赁物的取回及处置实操案例解析

2021-07-26   赵冲,王源

(本文特别鸣谢通用航空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源,其同时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员、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副秘书长、成都世通研究院秘书长、四川省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制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环境保护政策法制研究会理事兼生态环境法制研究专委会副主任。)

受到疫情的影响,2020年度全球航空客运需求大幅降低,全球民用、通用航空运输业及相关产业受到较大的负面冲击,飞机租赁公司面临的租金延付、违约以及承租人破产风险增加,航空租赁物取回及处置纠纷案件大量出现。

此类案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办理的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通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就此类案件共性问题展开研讨,力图为面临此类案件的客户提供处理思路及方向。

一、融资租赁物的取回

本案中,因承租人已是多个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偿付能力,出租人妥善取回租赁物并就租赁物进行处置获得受偿,应是优先考虑的方案。

1、取回租赁物的法律、事实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从合同约定来看,通常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飞机融资租赁协议》均包含以下条款:如果发生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行使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权利:……立即终止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并要求承租人立即交还飞机并要求承租人按照附件七终止款项计算公示的计算所得全额支付款项。出租人有权取回并出售或以其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处置飞机,处置飞机的净收入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应付款项的部分,出租人仍有权向承租人或其保证人追偿。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在承租人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具备法律、事实依据。

2、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要求承租人交还租赁物

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10月-2020年9月)》(以下简称“《自贸区融资租赁案件白皮书》”)给出的指引,出租人应审慎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需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行使取回权的条件。二是出租人不得以非法方式取回租赁物。三是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应当妥善保管或经通知承租人后采取公开询价、拍卖等方式妥善处置,否则可能因无法确定取回时租赁物合理价值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综上,出租人在收回租赁物前应向承租人发出解除《飞机融资租赁协议》的通知,通知送达、合同解除后方可取回租赁物,同时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承租人于一定期限内将租赁物运输至出租人指定处;如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则出租人将采取合理的自力救济的方式取回租赁物,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

3、协调承租人配合交还租赁物,在取回的过程中引入公证人员,对取回过程进行公证

(1)自力救济的情形下仍应积极协调承租人

飞机是较特殊的租赁物,一般停放于机场的停机位或封闭机库,属于守卫措施高度严密的区域,出租人难以接触飞机。而飞机的移动,也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比如:对飞机进行检查确保适航、申请调机临时航线、有运营和操控飞机许可资格的机组等,在没有承租人配合的情况下出租人自力取回存在障碍。

基于上述考量,在自力救济的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与承租人协商,要求承租人配合交还租赁物。

(2)自力救济的情形下引入公证机关对取回行为进行公证

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将导致承租人立即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可能对各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建议出租人在采取取回行为时引入公证机关。

《自贸区融资租赁案件白皮书》指出,自行取回租赁物需要高度审慎,其核心就在于要确保取回权利的合法性、取回行为的合规性、取回标的物的完善性、取回时间的确定性。经笔者与浦东公证处初步沟通,浦东公证处指出,对飞机的取回属于可公证的范围,但因飞机不同于一般租赁物,且本案融资租赁期未满,应首先对解除行为进行公证,在合同解除后采取取回措施,在取回的过程中需积极协调承租人配合,以便公证程序的进行。

二、融资租赁物的处置

承租人交还租赁物或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后,应立即引入具有飞机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按照同行业通用标准对取回时租赁物的合理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租赁物在已被出租人取回的情况下,在诉讼中应就该租赁物取回时的价值进行确定。该价值争议,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仍无法进行确定的,则当事人可以申请通过委托评估或拍卖确定。因出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导致无法评估的,由出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相关协议中并未约定租赁物折旧计算方式,故出租人应提前联系评估机构,在租赁物取回时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采取公开询价、拍卖等方式妥善处置,否则可能因无法确定取回时租赁物合理价值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三、租赁物取回及交易过程需关注的其他重点问题

1、在完成退机检的情况下,应当确保飞机的适航性。该检查可能会产生维修费、时控件、工时费等,考虑到用户违约的问题,可能需要融资租赁机构和违约承租人协商承担这一部分的费用。如果飞机仍在保修期内,则厂商或者销售商可以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

2、租赁物的取回方式包括空运、陆运。其中,空运需机队人员的协助,同时需要出发地和目的地的民航局相关部门出具的特别通行证。采取陆运方式需要对机翼、机身进行拆卸后运输、重新组装,同时应购买保险,以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产生损失。

3、对于直升机、固定翼飞机等航空器,需要完成三证变更,即国籍证、适航证、电台执照。根据航空器处置的具体需求,国籍证和电台执照的所有人可以变更回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直接变更给意向买家。但必须确保目前航空器使用人积极配合。

4、取回租赁物的处置途径包括寻找意向买家购买、托管在其他通飞公司运营、公开询价、拍卖处置等。也可以通过转租的方式租赁给旅游、娱乐、商业需求的公司。

5、协调承租人配合办理相应占有权注销登记(如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下称“《登记条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停止占有的情形下,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民航权利登记法规规定,租赁合同下占有权的权利人,即承租人为该项权利的登记义务人和权利登记证书持有人,所以除了承租人外的其他交易方无权就占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根据《登记条例》的说明,若是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取得判决或裁决,方可取得变更相关登记的权利。如果承租人不配合进行注销登记,将加大取回的难度和繁琐程度。

6.在我国境内流通的很多旋翼与固定翼飞机都是美国、欧洲等国原装进口。飞机的所有相应文件、出版物、原制造商服务通报、服务信函都是欧洲航空局EASA或者美国航空局FAA批准的原始英文版本。因此在涉及航空器相应法律服务时,应当选择具有涉外法务经验的资深团队。

总结:

虽然国内疫情控制成效显著,但全球疫情又见反复。2021年国内实体经济仍然面临着来自于疫情冲击的可能性,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亦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航空融资租赁公司在疫情期间面对承租人违约优先选择以合法合规的途径取回租赁物并处置,能在租赁物最大价值范围内获得受偿,并有效防范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对租赁物进行财产保全,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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