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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解读之诉讼程序的开始

2024-10-30   李旻,凌好景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以下简称“SICC”)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为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没有国界的国际商事法院。一般认为,SICC的设计理念和服务定位受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成功经验的启发,从另一角度来说,其设立也弥补了国际仲裁现状的一些不足,例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等情况。为了解决国际商事当事人进退两难的情况,也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服务,达到当事人在新加坡法院体系内利用到仲裁的一些优势的效果,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以下简称“《SICC规则》”由此设立。

SICC的设计理念是寻求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诉讼程序,也不完全等同于SIAC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新路径。本文以《SICC规则》第四章诉讼程序的开始为切入点,论述SICC在开始诉讼程序这一制度设计,并与SIAC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

一、原始申请(Originating Application)

根据《SICC规则》,SICC所有诉讼程序都是通过提交原始申请来启动的。SICC为原始申请提供了标准文件格式,即《SICC规则》AppendixA Form5,旨在确保申请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有助于法庭快速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和原告的诉求。

(一)原告提交原始申请需一并提交其他材料
1. 原告在提交原始申请时,应附上一份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书面管辖协议的副本。该协议证明了SICC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启动SICC诉讼程序的关键文件之一。
2. 原告在提交原始申请的同时,还可以选择提交一份离岸案件声明。离岸案件是指与新加坡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案件【详见系列文章《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解读之离岸案件制度】。通过提交该声明,原告可以表明案件的性质,并可能允许外国律师在某些情况下代表当事人出庭。
3. 一旦在法庭启动诉讼程序,原告需要支付一定的押金和相应的法院费用。
4. 原始申请必须附有一份原告声明(Claimant’s Statement), 以便被告和SICC能够理解争议的核心问题,促进案件的快速和有效处理,同时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原告声明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的:
(1)法庭据此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事实。
(2)原告声称遭受的与所寻求的救济相关的任何损害。
(3)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例如被告的行为或疏忽以及这些行为如何违反了法律或合同义务。
(4)原告所寻求的救济,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索赔金额的初步量化。

(二)原始申请的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1】起算,原始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即原始申请的相关材料应在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送达给被告(O.4,r.3,(1))。如果在原始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或之后,原始申请尚未送达所有被告,原告可以向SICC提出申请,延长其有效期(O.4,r.3,(2))。法庭可以裁定将原始申请的有效期延长,该延长期将从原始申请原本到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O.4,r.3,(3))。这为原告提供了灵活性,以防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对所有被告的送达。
原始申请有效期延长制度充分体现了SICC的国际性以及程序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为原告在提起国际商事诉讼案件时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制度;同时该制度考虑到了国际商事诉讼和离岸案件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涉及多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被告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送达过程。

(三)SIAC相关制度比较
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三条仲裁通知的规定,拟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主簿递交“仲裁通知书”。申请人在向主簿递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副本一份,并向主簿说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发送文件的情况,同时说明其发送的方式和发送的日期。
由此可知,SICC有关原始申请的规则和SIAC的规则类似,均以提交申请/通知为启动诉讼/仲裁的标志,不同之处在于SICC规定了原始申请的有效期,而SIAC 没有相关规定,原始申请有效期的除了体现出《SICC规则》的灵活性外,同《SIAC规则》相比,还有效避免了原始申请长期未送达导致的诉讼程序陷入僵局。

二、被告陈述

(一)被告答辩的期限
被告在收到原始申请和原告声明之日起28天内应向SICC提交并送达一份被告声明(O.4,R.5(1))。应当注意的是,提交和送达被告声明并不等同于接受SICC管辖或放弃对原始申请或原告声明的任何不当送达的异议。被告即使提交了声明,依然可以对管辖权或送达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送达被告声明,或在声明中表明不打算对某些或全部索赔提出异议,原告可以据此向SICC申请对被告作出判决,同时可以判决被告支付从原始程序之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年利率为5.33%。在此申请中,原告应附上证人声明,声明中需说明原始申请和原告声明的送达日期和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送达对象,以及如果送达对象不是被告,该对象的送达身份。《SICC规则》赋予了法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SICC可以按照其认为公正的条件,撤销或变更根据上述原告申请作出的任何判决。
如果原始申请或原告声明以符合规定的方式送达给被告,而被告却依然在收到原始申请和原告声明之日起28日内提交并送达了被告声明,且没有提出争议送达的申请,则视为原始申请和原告声明已经适当地送达给了被告,原始申请和原告声明送达之日为被告声明提交之日。

(二)被告声明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SICC规则》O.4,r.5,被告声明应包含如下内容:
1. 说明被告是否打算对索赔或其任何部分提出异议;
2. 说明被告是否打算提交争议送达申请;
3. 说明被告是否打算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
4. 如果有,确定有争议的索赔或其部分;
5. 总结任何答辩的基础事实、性质和理由;
6. 说明是否对原告提出反诉,如果需要提出反诉,则需要说明引起反诉的重要事实、被告声称遭受的与所寻求的救济相关的任何损害、对原告的诉讼理由、所寻求的救济,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反诉金额的初步量化。
(三)SIAC相关制度比较

根据《SIAC规则》第四条对“仲裁通知书”的答复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应当向主簿递交“答复书”。“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确认或者否认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请求,包括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的任何抗辩(如有)……。
根据上文,《SICC规则》特别规定了提交和送达被告声明并不等同于接受SICC管辖或放弃对原始申请或原告声明的任何不当送达的异议;而《SIAC规则》要求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应当包含是否接受仲裁庭管辖,如不接受,应在答复书中提出抗辩。相比之下,《SIAC规则》在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上,要求当事人更早、更明确地表明是否接受管辖,而《SICC规则》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要求更为宽松,《SICC规则》管辖权程序的灵活性得以体现。

三、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与审判路径

(一)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First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当被告声明已经提交并送达,法院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参加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法庭可以确定审判路径,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是否运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解决。
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体现了SICC程序的灵活性,在会议中SICC可以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和双方的协议选择最合适的审判路径,确保以最高效和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审判路径(Adjudication Tracks)
SICC规定了三种审判路径,分别是:诉状审理路径、陈述审理路径或文书审理路径。SICC可以考虑双方就适用审判路径达成的任何协议,也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程度修改适用于案件的审判路径。如果SICC认为适当,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决定另行适用另一个审判路径。
《SIAC规则》也存在着十分类似规定,即第19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与当事人举行审前预备会议,通过面谈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讨论对案件最适合和最有效率的程序。”无论是SICC还是SIAC,均十分注重审判的效率,同时无论选择何种审判方式,都应以最适合本案为原则;但在审判路径的选择上,SICC有着更为明确且细化的规定,而SIAC则赋予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比较SIAC和SICC有关诉讼程序启动的相关规则可知,尽管一个是仲裁、一个是诉讼,两者的规则存在者高度相似,SICC更为细化的规则一定程度上弥补《SIAC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拖延的缺陷,而《SIAC规则》宽松、灵活的制度设计也给SICC设计规则时提供了诸多灵感和参考。SIAC与SICC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而非竞争对手关系。二者在国际商事解纷服务市场中共生共长,充分满足国际经贸和投资当事人对仲裁、诉讼两种方式优势互补的复合型服务需求。此外,2014年成立的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除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外,也为各国当事人提供国际仲裁、国际诉讼之间的调解对接服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就像是三驾马车,共同组成了以新加坡为管辖地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完整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仲裁与调解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服务框架。


参考资料:

1.原始申请发布之日为注册官对其进行编号、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之日。

Issue of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O. 4, r. 2): An Originating Application is issued when the Registrar numbers, signs, seals and date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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