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3月】

汉盛法评|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3月】

2023-03-31   顾绍宇、黄少力、范唯雯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2023年3月8日

内容摘要:

  •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数字化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直连单位是指乐企自用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使用单位是指通过乐企自用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并及时维护与使用单位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承担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对乐企自用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并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直连单位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 从接入条件、请求接入、能力订阅、服务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指引规定。(可点击“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政策解读:

随着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多地接连官宣“乐企”直连。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该文件首次公开了数字化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平台(简称:乐企服务),并明确指出乐企服务的对象、职责、接入条件、接入程序等相关问题。本次广东省税务局也发文对乐企服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其实,除内蒙古自治区之外,上海、广东、四川、厦门、重庆等十个数电发票开票试点的省市,也已开放乐企服务的试点工作。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中将“大力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推进大企业“乐企”直连试点扩围”列为目标之一。

“乐企”直连体现了税企数据共享、共治的目标,是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业财税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2023年3月17日

内容摘要:

  • 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 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

  • 地方发改委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政策解读:

集成电路是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性产业,已成为实现科技强国的关键支点,我国因此制定了鼓励集成电路发展的“一揽子”政策集合。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首次将集成电路放到了首要位置,并明确了系列政策。

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3、《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023年3月18日

内容摘要:

  • 2023年4月1日起,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 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

  • 选择“即购即提”方式的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 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 离岛旅客使用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告》同时公布了离岛免税商品清单,只有清单中的免税品才可“即购即提”,清单中包括剃须刀、化妆品、香水、婴幼儿配方奶粉、太阳眼镜、鞋帽、服装服饰、玩具等15种商品,其中每人每次离岛限购数大部分限制为一件,尿不湿、婴幼儿配方奶粉、糖果限制为3件。

政策解读:

此前,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的提货方式主要包括离岛自提、邮寄送达和岛内居民返岛提取,选择离岛自提的消费者需要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

这三种提货方式均需在离岛后才能提货,虽然可以实现有效监管,但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不便。

过去三年间,海南在线免税商店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消费者重要的购买渠道,然而随着国内疫情管控放开,出境游逐步恢复,海南离岛免税可能面临一定冲击。此次增加两种“即提”的提货方式,有利于离岛免税零售商节约物流成本,降本增效,同时可以大大激发消费热情,带动旅客的即时消费,有利于进一步放大离岛免税的政策红利。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3月26日

内容摘要: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解读: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研究完善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要求认真落实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

本次将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充分体现了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年3月26日

内容摘要: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年3月27日

内容摘要:

  •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再变更。

政策解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2023年第6号公告延续了此前的优惠政策,保持了一惯性,体现了党和国家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壮大再添助力的坚定决心。

同时,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落实优惠政策征管问题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3月26日

内容摘要:

  •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解读:

2023年第5号《公告》实际上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需要注意的是: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现阶段执行5%-35%的5级累计税率,减免政策不是减半税率,而是将计税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减半。

(2)在减免程序上,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3)此优惠政策不区分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都享受。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3年3月26日

内容摘要:

  •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国家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同时,为了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和10个问题即问即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9、《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3月26日

内容摘要:

  •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事关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实施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加大了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国务院税委会: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2023年3月24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审议“三农”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听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汇报。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积极送政策上门,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三、中共国税总局委员会:扎实加强文娱、网络直播等行业领域税收监管 2023年3月25日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22年4月7日至6月4日,中央第七巡视组对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开展了常规巡视。2022年7月19日,中央巡视组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一系列整改情况。

研究制定的173条整改措施主要围绕着进一步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做好退税减税降费工作、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等多方面听取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推进整改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多次带队赴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积极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巡视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关于税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要扎实加强文娱、网络直播等行业或领域税收监管,进一步优化完善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五步工作法”。

为了切实履职尽责,着力构建现代税收体系,税务总局党委切实发挥税务稽查作用。加大稽查方向税务领军人才选拔力度。聚焦偷逃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持续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廉政风险防范,要规范基层税务执法行为。制定现金税费征缴重点抽查工作方案,部署部分省级税务局开展现金税费征缴重点审计。制定《税务执法“四个有人管”落实通用指引》,在部分省、市级税务局开展试点。

四、全电发票继续推进,试点地区已增至16地 2023年3月27日

 3月16日,吉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3月20日,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3月27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宁波市、福建省、云南省税务局于同日对外发布公告,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自2021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下简称“全电发票”或“数电票”)以来,截至2023年3月底,全电发票试点已增至16地,受票方范围已扩展至全国,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山西省、河南省、吉林省、深圳市、宁波市、福建省、云南省。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