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少力、孙颖、吴越寒
公司决议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问题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重点。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对公司决议效力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不仅明确了决议无效的情形,还引入了决议不成立的概念,实现了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转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新公司法下决议无效的规定,对比分析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与决议不成立的区别,并提供决议无效情形的救济措施,为公司治理提供参考。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公司决议效力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这一规定奠定了决议无效制度的基础。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决议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故公司决议效力问题除了适用《公司法》上决议效力规则之外,还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之可能。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决议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动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例如,决议内容若涉及违法分配利润、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等,均会导致决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①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②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③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基于此规定基础,如果公司决议存在前述情形,也将导致其无效。公司决议无效意味着公司决议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自始”无效意味着,公司决议自其作出时开始就不发生表决力占优势地位的股东或董事意图发生的法律效力。“确定”无效意味着,公司决议自其作出时不生效。而且也无生效之可能。“当然”无效意味着,无效公司决议无须由任何人主张,理所当然不发生效力,而且任何人均可以主张其无效。“绝对”无效则是对前几项的强调。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明确了决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决议无效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内部主体不发生效力,即公司不能依据该决议进行内部调整或管理。决议无效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公司利用决议无效逃避对善意相对人的义务。新公司法引入了决议不成立的概念,与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共同构成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理解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公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决议不成立是指决议因程序瑕疵严重,以至于无法承认决议的存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1. 未召开会议:公司未实际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而作出决议。2. 未进行表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 出席人数/所持表决权数不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所持表决权数不足: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决议可撤销是指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3.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三)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三者对比分析(1) 决议无效:主要关注的是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决议即被视为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判断决议是否无效,关键在于审查决议内容是否合法。(2) 决议可撤销:侧重于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当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撤销权为形成权,行使受到时间限制,且撤销后决议自始无效。判断决议是否可撤销,需要综合考虑会议召集、表决等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3) 决议不成立:是决议效力瑕疵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它直接否定了决议的存在。当决议因程序瑕疵严重到无法承认其存在时,即构成决议不成立。这种不成立是事实上的不存在,无需通过撤销程序来否定其效力。判断决议是否成立,主要依据是会议是否实际召开、是否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符合规定、表决结果是否达到通过比例等。(1) 决议无效:一旦决议被认定为无效,该决议对公司及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基于该决议所实施的行为(如资产转让、股权变更等)可能被视为无效,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决议无效还可能对公司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2) 决议可撤销:在被撤销前,决议对公司及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旦撤销,该决议自始无效,基于该决议所实施的行为同样可能被视为无效。撤销决议的诉讼可能引发公司内部矛盾,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同时,撤销权的行使也可能受到时间限制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挑战。(3) 决议不成立:由于决议自始不存在,因此无需撤销。但决议不成立可能导致公司无法依据该决议进行后续操作,如无法完成资产处置、股权变更等。此外,决议不成立还可能引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混乱和股东之间的纷争。(1) 决议无效与决议可撤销: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决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判决结果可能对公司的运营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2) 决议不成立:虽然决议不成立无需撤销,但利害关系人仍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程序进行纠正,如召开新的股东会或董事会重新作出决议。在纠正过程中,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新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1) 决议无效和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没有起诉时间的限制。(2) 决议可撤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的期限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一)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 谢某、刘某诉安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法院裁判: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二)违法选任职工监事的公司决议无效:(2017)沪02民终891号 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法院裁判:鉴于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魏某礼并非某冷藏物流公司职工,不具备担任职工监事的资格,法院认为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某礼为某冷藏物流公司职工监事的内容违反公司法关于职工监事的规定,应属无效;监事会是一个整体,同期组成以魏某礼为职工监事的监事会的决议内容也应归于无效。在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中,为充分保护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股东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决议效力纠纷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当股东发现公司决议存在无效情形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这一救济途径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1. 诉讼主体:股东作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被告则为公司,若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也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2. 举证责任: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决议存在无效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3. 诉讼结果:若法院确认决议无效,将对公司内部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包括撤销已依据该决议作出的变更登记、恢复原有公司状态等。当公司依据无效的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一救济措施旨在恢复公司的真实状态,避免因无效决议导致的法律后果。若因公司决议无效给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请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如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赔偿损失。这一救济措施旨在弥补因决议瑕疵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提起诉讼之前,股东还可以尝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进行救济,如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异议、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要求重新审议或撤销决议。这些内部救济途径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一个更为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包括股东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请求赔偿损失以及内部救济途径等。这些救济措施旨在确保公司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决议不认可或质疑其效力时,应该结合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判断具体效力类型,针对性采取补救措施。公司效力纠纷往往伴随内部控制权争斗或股东矛盾,一旦产生纠纷对公司运营管理、外部声誉及未来发展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各公司应积极响应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作出决议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查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决议无效或其他决议瑕疵情形的发生。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决议效力纠纷,为公司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保驾护航。1.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刘俊海,中国法制出版社。2. 《新公司法条文释解》,赵旭东,刘斌,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