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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推定知情”的理解与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推定知情”的理解与适用

2026-06-08   李旻
引言


从《国际商事仲裁中对“行为人主观意思表示”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的描述可知,英美法对行为人是否知情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区分为“真正知情”和“推定知情”两类,本文将重点对“推定知情”进行解读,以此便于在实践中清晰理解和认识“推定知情”的适用规则和要求。所谓“推定知情”指的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情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情,但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其存在知情进而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推定知情”与“真正知情”最为核心的区别在于,“推定知情”根本不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仲裁庭也丝毫不会关心其在行为发生时到底是怎么想的。


一、普通人可能核实而行为人未予核实

据Selangor United Rubber Estates Ltd v. Cradock and Others(No.3)(1968) 1 WLR 1555先例,本案中的公司董事将公司的资产以借款的名义给到第三方后,再由该第三方将款项再次借贷给Cradock先生用以购买该公司的股份,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能够及时发现该公司董事存在挪用公司资产购买股权的行为,因此并未做任何排查,最终被认定其基于专业人士背景而未以诚实信用的标准进行客观判断,进而构成“推定知情”。

随后,本案中的Cradock先生又向公司偿还借款,款项来源于公司董事挪用的公司资金。银行的负责人在发现这一行为后向公司进行了核实,公司以内部操作为由进行了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该银行负责人已尽到了专业人士的审慎义务,认定银行并不构成“推定知情”。

可见,如果在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并未站在其专业的普适性角度进行审慎核查,则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基于“普通人可能核实而行为人未予核实”的“推定知情”,而并不需要就其主观状态进行举证。正如Gibbs大法官在Consul Development Pty Ltd v. DPC Estates Pty Ltd(1975) HCA 8澳大利亚先例中所述:“It does not seem to me to be necessary to prove that a stranger who participated in a breach of trust or fiduciary duty with knowledge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did so actually knowing that what he was doing was improper. it would not be just that a person who had full knowledge of all the facts could escape liability because his own moralobtuseness prevented him from recognising an impropriety that would have been apparent to an ordinary man”即“在我看来,没有必要证明一个陌生人在知道所有情况的情况下参与了违反信托或受托责任的行为,他实际上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不仅仅是一个完全了解所有事实的人可以逃避责任,因为他自己的道德操守使他无法认识到一个普通人显而易见的不当行为。”


二、普通人会予以核实而行为人未予核实

根据Macmillan Inc v. Bishopsgate Investment Trust plc(no 3)(1995) 1 WLR 978先例,本案中的原告将其持有的一家公司的股份交给作为信托人的被告后,原告的大股东将这些股份再次私自抵押给了银行做担保,原告公司得知后向银行提起了诉讼。

Millett大法官在审理后认为:“In order to establish constructive notice it is necessary to prove that the facts known to the defendant made it imperative for him to seek an explanation, because in the absence of an explanation it was obvious that the transaction was probably improper”,即“为了确立推定通知,有必要证明被告所知的事实使他必须寻求解释,因为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很明显交易可能是不正当的。”

此外,根据Peter Gibson大法官在Baden v. Societe Generale pour Favoriser le Development du Commerce et del’Industrie en France SA(1993) 1 WLR 509先例的陈述,其也认为行为人在发现问题时,应当基于其对专业领域的普适性理解进行查问,如果在查问后得到了合理的解释而决定不再继续调查,则该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推定知情”,如果没有进行查问或得到的回答不足以消除其怀疑而放行,则可能会认定其构成“推定知情”。

综上所述,“推定知情”在实务中并不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是会站在不同专业人士普适性的角度就相关行为进行查问。我们在代理国际仲裁案件时,需要有所针对的进行举证,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办案结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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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

汉盛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二级律师


电话/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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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E-mail:limin@hanshenglaw.cn


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成员

亚洲太平洋法律律师协会(LAWASIA)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注册外国律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校外兼职导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仲裁)

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

上海市律师代表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首批调解员

市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员

浦东新区团区委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

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监事长、理事

浦东新区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浦东新区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监事

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秘书长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国内仲裁机构资深仲裁员:


国内:乌鲁木齐、九江、赣江、潍坊、淄博、大同、铜陵、连云港、盐城、安阳、岳阳、承德、唐山、北海、玉林、沧州、普洱、东营、江门、荆门、柳州、阳江、衡水、揭阳、株洲、榆林、双鸭山、漳州、六安、德阳、安康、龙岩、吉安、黄山、临汾、丽水仲裁委员会等三十余家仲裁机构

国际: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库成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库成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库成员、墨西哥仲裁中心(CAM)仲裁库成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仲裁员、科维斯基金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KFCRI)仲裁员


国际调解机构资深调解员:


ADR ODR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SIMI)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Civil Mediation Council, UK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


个人简介:


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等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中国中车、中国银联、中国移动、中国人寿、中国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长城集团、光明集团、通用集团、地矿集团、上海机场集团、上海国际汽车集团、齐鲁集团等,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李旻律师还同时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及新加坡PDLegal LLC律所的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尤其擅长各类合同违约/预期违约纠纷、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及收购项目纠纷、外商投资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截至目前,李旻律师累计出版了三本专著,六本合著,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闻综合、新华社、等八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李旻律师曾入选上海市首届鼎新法治人才(新锐者),并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上海市优秀志愿者、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商事模拟仲裁优秀风采奖、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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