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规下的“拟登记管理人”自查重点及解析

汉盛法评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规下的“拟登记管理人”自查重点及解析

2023-03-03   朱玲龄、王娅琴

2023年2月24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以下简称“新规”),业界翘首以待的新规正式落地。新规将在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十三)、(十四)同时废止。相比于现行规定,新规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门槛,更加明确了基金业务操作规范,同时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完善自律手段等,本文将就新规管理人篇的主要变化重点作简要梳理,供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自查。

一、关于新规正式施行前的过渡期安排

新规正式施行日期为5月1日,目前距离正式施行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在这两个月的过渡安排和前后衔接上,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未标题-1.jpg
按照“现行规则”办理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的情况其实就一种,在5月1日前已经提交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的,且在5月1日前通过登记备案或信息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则”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按照新规的相关变更事项要求办理,而提出实际控制权变更申请的,应当按照新规对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全面符合才能办理。

二、管理人登记新规自查

未标题-2.jpg
未标题-3.jpg
未标题-4.jpg
未标题-5.jpg
未标题-6.jpg
未标题-7.jpg
未标题-8.jpg
未标题-9.jpg
未标题-10.jpg
未标题-11.jpg
未标题-12.jpg

朱玲龄律师团队

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咨询顾问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设立服务:股权、组织架构设计、合规内控体系建立等;
尽职调查并出具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Ambers系统申请、登记辅导;

提供其他诸如税务、劳动、网络安全、数据合规等全方位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常年法律顾问。



私募基金产品运营支持、投资人专项顾问

就私募基金产品设计、投资运营管理、清算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专项支持;

投资人咨询、项目尽职等政府基金专项法律服务。



涉外私募基金专项咨询

QFLP、QDLP、香港等境外资管牌照。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