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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浅谈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原则”

2023-08-08   李旻

“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是来自于英国传统法律的大原则,即为了维护自然公正,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乃至法官和仲裁员都需要奉行该原则的适用,只要存在与案件相关的潜在事实证人及专家证人,任何一方都有权与其保持自由通信、会面或其他向其调查取证的权利,且都不得加以妨害和阻拦,不然可能构成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R v. Kellett(1976) 1 QB 372先例确立的“妨碍司法公正罪”以及Versloot Dredging BV v. HDI Gerling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G & Others(2013) EWHC 581(Comm)先例确立的“藐视法庭罪”等。

一、“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原则”的法理依据

英美法学家认为,法院和仲裁庭在案件中的核心目的是找出案件的真相,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而“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原则”能够有效确保法院司法权的顺利行使。倘若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先行拥有证人后就拒绝另一方介入和取证,则可能会导致极大的不公。
Harmony Shipping v. Saudi Europe Line (1979) 1 WLR 1380先例是一起船舶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需要证明双方存在书面合同,其找到专家证人后发现其意见并不有利于出租人,因此就没有继续委任该专家证人。随后,该专家证人被被告律师发现,当其阅看案卷材料后发现此前接触过原告,因此以利益冲突为由明确拒绝了被告的委任,但被告律师却不依不饶,通过向法院申请对该名证人进行传召,来迫使其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在案件中一再表示反对,但一审法院最终还是批准了被告的传召申请,并拒绝对该传召行为作出禁令。
综上,Denning大法官则认为:“…the primary duty of the court is to ascertain the truth by the best evidence available. Any witness who has seen the facts or who knows the facts can be compelled to assist the court and should assist the court by giving that evidence.”
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并不会被视为归属于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这与证据开示原则all cards on the table的理由如出一辙,即只有在证据全部向当事人公开的基础上,才有助于法院或仲裁庭查明事实,并作出最为合法且合理的裁判。

二、涉及保密义务的证人

“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原则”同样适用于涉及保密义务的证人,例如当证人对当事人具有合同保密义务或存在法律默示义务,以及前雇员对其拥有的雇主机密信息基于诚实信用责任具有保密义务时,对方当事人还是可以与其自由接触,以此来进行取证。通常来说,该类证人不会配合对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因为根据Rakusen v. Ellis, Munday & Clarke(1912) 1 Ch 831先例的判决,一旦证人配合了对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则相关权利方可以基于证人的泄密行为而向其主张相关权利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基于此,倘若所需调查的机密信息与案件密切相关,且该证人正处于相关国家境内,同时立法也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传召该名证人进行作证。由于合同保密等事项并非传召证人拒绝披露的法定理由,而且其在传召后所作陈述一般也可以取得索赔豁免,因此证人在传召制度下通常会进行披露,否则将可能承担“藐视法庭”等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法律业务特免权属于证人拒绝披露的法定事项,因此即便在证人被传召的情况下,涉及法律业务特免权方面的内容也无法被顺利披露。此外,单纯基于文件的披露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自动丧失了保密的权利,相关证人仍可以基于保密义务拒绝回答对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涉及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属于证人的一类,因此其也当然适用“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原则”。实践中,由于专家证人的稀缺性,如果当事人在接触相关潜在专家证人后就与该专家证人约定不允许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再进行接触,则该行为可能会基于损害公共政策而无效。例如Denning大法官就在Harmony Shipping v. Saudi Europe Line (The “Good Helmsman”)(1979) 1 WLR 1380先例中认为:“It there was a contract by which a witness bound himself not to give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on a matter on which the judge said he ought to give evidence, then I say that any such contract would be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and would not be enforced by the court.”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当事人诉讼目的所需,当其委任或咨询相关专家证人后,该名专家证人即享有了诉讼特免权。因此,任何其他第三方均不得再要求其披露与该委任相关的机密与特免权信息,但专家证人仍可就其专业观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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