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浅谈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原则”
“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是来自于英国传统法律的大原则,即为了维护自然公正,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乃至法官和仲裁员都需要奉行该原则的适用,只要存在与案件相关的潜在事实证人及专家证人,任何一方都有权与其保持自由通信、会面或其他向其调查取证的权利,且都不得加以妨害和阻拦,不然可能构成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R v. Kellett(1976) 1 QB 372先例确立的“妨碍司法公正罪”以及Versloot Dredging BV v. HDI Gerling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G & Others(2013) EWHC 581(Comm)先例确立的“藐视法庭罪”等。
一、“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证人原则”的法理依据 二、涉及保密义务的证人 三、涉及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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