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危险化学品(气体)行业法律尽职调查注意要点
危险化学品经营[1]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产品的危险性,国家采取了全面且严格的监管规定和措施。对于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投资并购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时也就面临着繁重的任务,从标的企业产品/业务的准确识别、标的企业应取得的业务资质许可类型、人员资质到标的企业实际的合规经营,都需要在法律尽职调查前以及过程中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核查。笔者团队近期参与了国内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下的气体业务的拆分和收购,因此特撰写本文,对危险化学品(气体)行业的投资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做一些总结和分享。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该条例第2款同时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目前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危化品目录”)。该危化品目录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及环境危害”三个角度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其中,“物理危险”分类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气体有“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和加压气体”。 但是根据上述定义和分类标准,非化工/化学专业人士仍无法判定从事具体气体化学品业务的企业是否需纳入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如需识别标的企业具体产品或业务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气体)业务的,则需对照危化品目录的细目中的具体化学品并结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中的分类方可准确确定。 二、危化品企业建设项目的特殊审批程序 危险化学品(气体)企业的建设项目,除需履行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节能审查以及各项建设报批等手续外,还存在以下特殊的行政审批: (一)规划施工阶段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气体)企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规划与布局、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建设项目对周围重要场所、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内容(研究内容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进行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随后方可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建设项目进行详细设计前,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后,即可进入安全设施施工阶段,施工完成后应当对安全设施工程进行检验检测,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同时,根据《环境法》第4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二)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企业应在试生产前(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将方案报送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试生产(使用)期间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三、业务经营许可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2]的规定,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的证明自身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若该企业生产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产品品种,则应当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实施细则》,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生产、存储、交付场所;动力厂房;检验室或在线监控的辅助设施工作场所及机器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等,均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若涉及到投资项目需要核准的产品,企业还需提交相关项目的核准文件,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在气体生产经营企业中,较为常见的特种设备有气瓶、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汽车罐车)、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及83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此外,特种设备使用企业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附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并作出记录。 4. 气体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企业将其生产的气体通过压缩、液化等方式充装至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的,还需分别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企业除了满足(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的条件外,还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才能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企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5. 人员资质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条的规定,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按照作业项目代号及从业资格类别进行相关工作。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需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照作业项目代号及从业资格类别上岗作业。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充装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书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具体气体产品涉及的其他行业许可 气体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根据其所生产的具体气体类型和销售方向,可能还会涉及其他行业的许可,以我们参与的项目为例,气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同时还需取得以下资质许可: (1)药品安全许可 企业生产医用氧气需取得与药品相关的许可。医用氧气属于化学类药品,在2005年版《中国药典》就已经载入,企业初次生产医用氧气前,为保证药品的上市,应当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药品再注册申请。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版),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否则可能面临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前,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企业在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还需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并取得GMP/GSP认证证书,但该项规定已在2019年版法规中被修改,目前已无需获得该项认证。)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中或食品包装中所使用的二氧化碳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9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若企业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根据第122条的规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3]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危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无需取得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危化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该项许可证需首先满足如下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基本条件。在满足前述条件后,根据具体细分业务模式,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企业又分为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式经营企业,不同的经营模式获得资质许可的内容不同,要求也各不相同,具体要求为: 1. 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许可证 票据式经营,是指无仓储经营活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仅从事票据贸易往来批发业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国内各地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业务的资质许可的具体行政监管要求不完全相同,参考重庆市发布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管理⼯作的通知》,申请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企业业务资质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的且符合《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办公场所;(2)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员均应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至少有一⼈具备化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3)应该建立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从业⼈员安全生产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和销售管理制度、流向管理制度和运输管理制度。制度和职责必须上墙;(4)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5)经营成品油、天然⽓(CNG)、液化天然⽓(LNG)等须经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复;(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还应当签署《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承诺书》。 对于票据式经营企业应当着重关注是企业实际开展业务中是否有存储行为,若企业仅取得危险化学品票据式经营许可但实际从事仓储式经营业务的,则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的规定,该企业可能面临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危险化学品仓储式经营许可证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根据《危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2)配备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有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4)取得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 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明显标志;未设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可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若企业对于未按照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专用仓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有关此部分相关内容详见本文“(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部分。 4. 气体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有关此部分相关内容详见本文“(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气体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部分。 5. 人员资质 危化品经营企业除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员均应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负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收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需要有符合规定的专用车辆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配备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3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根据第62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若企业是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2. 车辆要求 企业的专用车辆(1)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标志,若属于压力容器或罐式专用车辆,压力容器或者罐体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经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专用车辆的罐体或者压力容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专用车辆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1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关于危化品运输强制责任险的要求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1条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企业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但未继续投保的,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可能面临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 人员要求 (1)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 “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驾驶人员应按照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4)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即参与相关工作的,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1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四、结语 因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特殊性、独特性和复杂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极其容易对环境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律师在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关注企业在各个阶段应当取得的审批手续、行政许可及资质证书等内容,发现已有或潜在的风险,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降低项目风险。 附录: [1]此处及本段中其他各处所述之“经营”为广义上的经营,即包含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纳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业务,为免歧义,特做此说明。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此处及本部分下文所称的“经营”为狭义的经营,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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