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银行专业委员会银行金融法律专递(2024年5月)
一、应收账款质押中特定账户的认定
(一)应收账款质押中特定账户成立的法律后果
1、法律规则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仅规定了特定账户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并未对认定特定账户成立的标准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亦未进一步明确如何认定前述条款中的“特定账户”成立。因此从目前来看,判断应收账款质押中特定账户是否成立可以参考适用与其相类似的相关规定。
2、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应收账款质押中特定账户成立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二、法律政策动态
作者:陈龙飞 孟华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制定6部规章,修订7部规章。拟制定的规章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拟修订的规章包括《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央行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关政策,包括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省级分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是否设定辖区内各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及下限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因某银行存在贷前调查未尽职,违规发放个人商用房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违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违规向资本金不实的固定资产项目发放贷款,贷前调查未尽职,发放虚假用途的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的事实,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多项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对该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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