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辖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近日,上海市全辖开始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上海市分局印发上海汇发[2020]8号文,在前期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在上海市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本次试点是外汇局落实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打造便捷高效、稳定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加速推进上海对外开放的有力举措,同时有效提升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回顾上海辖区内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本次试点改革,上海汇发[2020]8号文的核心在于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上海市辖内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简化企业业务办理手续,显著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也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成本。但针对以下几点我们仍需注意:
1) 政策适用对象:根据上海汇发[2020]8号文规定,试点企业必须是注册在上海市内的非金融企业(排除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本台),同时试点企业需满足(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出发纪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2) 支付便利化的额度: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3)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用途限制:首先仍需满足国家外管局汇发〔2016〕16号文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用途,其次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具体内容如下: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结语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是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为目标,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框架下,不断提升资本项目业务的办理效率,增强微观经济主体活力的创新探索。在上海市全辖试点以后,上海市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地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章:
[1]上海自贸区试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浦东金融,2019/03/01
[2]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至上海和北京全辖,王志毅,跨境金融监管,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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