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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合同约定的不可预见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扣除吗?

2023-07-26   崔建辉

不可预见费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没有确切的定义,笔者采用这个术语系因其为建设工程领域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不可预见费是指“预备费或者暂列金额”,是为了应对建设期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导致的建设费用增加而提前预留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估算工程项目总投资时基本都会按照可研或初设工程总额的百分比预留不可预见费。如果建设单将不可预见费仅仅限制在内部投资估算及报会的投资方案范畴的话,那么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就不可预见费的争议风险就会大大降低。但是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不可预见费,那么双方就该术语的定义、承担主体问题、结算如何处理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而现实是不可预见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频繁出现。经笔者检索,因不可预见费发生争议的案件也不在少数,那么不可预见费到底如何理解?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可预见费到底如何处理呢?下文笔者将结合自身办理的仲裁案件就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一、 不可预见费的内容及费率

不可预见费的内容包括:1.在进行技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的一般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增加的费用;2.国家允许调价范围以外的设备、材料价格和工资单价的价差,即所谓市场材料浮动价差;3.由于—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少量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4.在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而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5.由于图纸的一般错误及现场发生的技术问题处理而产生的签证费用。
不可预见费的费率:
首先看合同,如合同有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程序办;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再看工程量清单里怎么标注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工程总额的百分比预留(3-5%),并且在清单中体现明细。
不包括在不可预见费中的项目:
(1)施工图已被审定生效后,在施工过程中较大的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体积而增加的概算投资;(2)地质勘测资料不准,引起地基加固、基础加深所增加的技术处理费用;(3)国家规定允许调整的材料差价;(4)进口设备、进口材料的材料价差(5)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不可预见费的分类

按照涵盖范围的不同划分,不可预见费可分为广义的不可预见费及狭义的不可预见费”。
广义的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做项目总投资估算时单列的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单用以工程量计划外的增加费用,也可用以支付诸如土地款增加费用、设备款增加费用或者勘察增加费用等与项目相关的一切计划外费用。
狭义的不可预见费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抽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按照本条的划分依据,本文标题所述的不可预见费应为狭义的不可预见费。
按照风险因素的性质划分,不可预见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差价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包括:(1)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2)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3)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生的挖掘及验收结束时进行恢复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价差预备费是由于建设期较长的投资项目,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材料、劳动力、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变化,以及利率、利率、汇率等的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增加,需要提前预留费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的价差,工程施工的建安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调整,利率的提高和汇率的调整。

三、示范文本合同关于不可预见情况产生费用的约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不可预见费的约定:
第7.6条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第17.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3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不可预见费的约定:
第4.8条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第13.8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条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及其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第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从上述约定,可看到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都没有直接定义不可预见费,也没有约定不可预见费的支付及结算情况。

四、笔者参与办理的仲裁案件涉及文本合同关于不可预见费的约定

笔者作为环保集团法律顾问期间,曾办理不可预见费纠纷案件。案件所涉及的合同为《膜法镁锂分离、浓缩暨卤水分离纯化BOT项目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下称“EPC总包合同”)。EPC总包合同关于不可预见费的约定如下:
合同固定总价款人民币7602万元,其中设计分项合同价款340万元,物资采购分项合同价款5859万元,施工及技术服务分项合同价款1660万元,不可预见费243万元。不可预见费按照施工及技术服务分项合同价款同比例支付。
EPC总包合同第1.1.6.5约定:不可预见费/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全责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该费在工程结束时按实调整、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双方就新增的树脂再生系统、HVM膜系统和产新增的自控系统签订了《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签证金额为277.23万元。双方在最终结算时对不可预见费的归属及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按照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提起仲裁。

五、仲裁委关于不可预见费的处理意见

该仲裁案的申请人系承包方,承包方认为不可预见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按照施工及技术服务分项合同价款同比例支付,无论施工过程中是否实际发生均应归承包方所有,故该工程最终的结算金额应为7879.23万元。发包方认为不可预见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未发生额外费用的仍然归发包方所有,故该工程最终的结算金额应为7636.23万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仲裁委根据上述规定认为,对承包人而言, 需要在发生了变更、调价因素、索赔、签证等情形时,向发包人提出主张。故该案确认工程最终的结算金额应为7636.23万元。

六、小结

不可预见费、基本预备费或暂列金额在内涵上具有一致性。不可预见费从投资管控视角看是单列的一笔款项,归发包人所有。不可预见费按照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发包人提供的不可预见费如果不足,发包人应当自己补足。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不可预见费在支付了各项结算费用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然应当归发包人所有。
如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采用了不可预见费这一概念,笔者建议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定义,并明确写明其归属及最终的结算办法,以避免纠纷。
参考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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