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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跨性别者身份证信息变更问题研究

2024-07-05
名词概念:

性别认同:自我认知中自己所属的性别
性别表达:通过衣着打扮、言行举止等外显方式表达自己的性别
指派性别:出生时依据生理特征被指派或分配的性别
激素替代治疗:通过服用外源性内分泌制剂,使跨性别者身体的第二性征与其性别认同相符
跨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与指派性别不符的人

对于跨性别者来说,指派性别与性别认同并不匹配,若以其认同的性别着装、生活,则其性别表达与身份证中的性别信息不符,很可能由此引来诽议。因此,身份证信息的变更对跨性别者融入社会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民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规定,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因此,我国跨性别者变更身份证信息以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为前置条件。

一、性别重置手术的限制

性别重置手术并非人人皆可申请,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对性别重置手术的手术对象作了限制,并详细规定了需提交的资料等。

手术前需提供的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手术对象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
2.有三级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症(性别焦虑,或性别不一致)诊断证明。
3.手术对象本人要求手术并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报告。
4.手术对象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性别重置手术的相关证明。

手术对象应满足的条件:
1.对性别重置的要求至少持续 5 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未在婚姻状态。
3.年龄满 18 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完成性别重置序列治疗。
4.无手术禁忌证。向手术对象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手术后的后续治疗、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性别重置手术的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上述限制性规定是综合权衡后的结果,但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此条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跨性别者犯罪后通过性别重置手术、变更身份证信息逃脱法律的制裁。但行政机关可以保留跨性别者证身份证信息变更前后的记录,并留存其指纹、DNA等身份识别信息。即使其变更了外表及身份证信息,也不会影响犯罪案件侦查。

第二,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性别重置手术的相关证明。此处未明确需告知全部直系亲属还是部分。并且该条规定是“已告知直系亲属的证明”而非“直系亲属已同意的证明”,是否可以理解为,性别重置手术无需直系亲属的同意,只需告知即可。

第三,未在婚姻状态。将手术对象限制为未婚者是为了防止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后出现同性婚姻的情况。若已婚者与医院签订性别重置手术的合同,那么合同的效力改如何确定?

“南京第一变性案”中,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高婷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势必造成同为女性的婚姻,有违我国婚姻法规定为由,作为支持医院暂缓手术的理由,欠妥”,撤销了一审判决。即同性婚姻不合法不应该成为医院违约中止变性手术的合理理由。这从侧面反映了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性别重置手术合同会因手术对象为已婚人士而无效。该案例发生在《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公布前,2017年国家卫健委首次公布的《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中规定,性别重置手术对象需未在婚姻状态。但《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故已婚者与医院签订性别重置手术合同不因其已婚姻状态而无效。

第四,对性别重置需求持续时间及跨性别者年龄等限制是考虑到性别重置手术不可逆,需要行为人对性别重置手术有全面的认知并且长期无反复的认为自己需要进行手术。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17年版的《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将手术对象的年龄从20岁下调至18岁。

二、性别重置手术的必要性

“跨性别者变更身份证信息是否必须以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为前提”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就中国大陆而言,尚没有未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者成功变更身份证性别的案例。在2023年,中国香港终审法院在终院民事上诉2022年第8及9号的案件中首次作出支持未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者变更身份证性别的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两名女跨男跨性别人士作为上诉人,认为在经历了漫长的医学及外壳手术(乳房切除)治疗后无需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亦能融入社会并享有健全的心理状态。但人事登记处处长以他们未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为由,拒绝接受他们的性别变更申请。(完整的女跨男性别重置手术还需要除子宮和卵巢,并构建人造阴茎。)

上诉人以该决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下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愿诉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均驳回了该项司法复核申请。上诉法庭批准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
香港终审法院认为,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不是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的准则。导致跨性别人士的身体外观与其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別标记不一致问题的最普遍原因是性别标记与跨性别人士的外表不一致,而非与性别人士的生殖部位不一致......香港终审法院认为,该决定和政策规定女跨男性别人士必须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准则,违反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下的权利。

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跨性别者都会选择通过性别重置手术使得身体特征与性别认同完全一致。北同文化公布的《2021年全国跨性别研究报告》中显示,跨性别女性中66.2%接受过替代激素疗法,3.7%接受过性别重置手术;跨性别男性中27.5%接受过替代激素疗法,10.1%接受过性别重置手术。2017年北京同志中心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合作发布的《中国跨性别群体生存报道》中的数据显示,在接受调查的跨性别者中,有 51%的人有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的需求,但只有14.8%的人实际进行过性别重置手术。极少有跨性别者实际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原因可能有如下两点:

1.性别重置手术具有极大的入侵性,对身体损害极大,而且价格昂贵。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以下简称《性别重置手术规范》)中规定,性别重置手术需要切除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器官。

2.跨性别者并非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可能基于工作、家庭等外部压力,仍以指派性别生活。

如上所述,基于性别重置手术本身的限制及各种主观原因,实践中仅有极少部分跨性别者接受了性别重置手术,未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者无法完成身份证的信息变更,只能通过化妆和穿着来实现改变外形的需求。但无论是在单位、学校或是其他任何需要身份信息识别的场所,一旦他们的指派性别被公开,则周围的人很可能因为跨性别者的性别表达与指派性别不符而产生排斥心理,这无疑会严重影响跨性别者的心理健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跨性别者身份证信息变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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