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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不正当竞争之十四——深度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分析

2022-01-17   李旻、刘曦

深度链接指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等页面直接链接到被链接网站分页的网页链接形式,用户不需跳转到被链网站即可欣赏或下载被链作品。深度链接通常不改变被链信息的服务器存储,且对被链信息实质展示比较完整。被链对象可以是图片、视频、文本或者网页等等。

深度链接通常用于搜索引擎、信息集成平台,能帮助用户快速浏览获取所需信息、提升信息效率,其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和正当性。但若未经被链网站许可则径行设置深度链接、且不具有搜索引擎、媒体报道等正当事由,则极有可能构成对被链网站的侵权,从而被起诉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判定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一、行为的正当性

竞争行为正当性通常指的是商业模式本身的正当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竞争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市场竞争秩序,符合以上要求的竞争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性。

深度链接可以使用户不需跳转、直接在设链网页获取实质内容,易使用户认为该信息服务是由设链网站提供的,攫取被链网站辛苦积累的竞争优势及商业声誉、造成混淆。因此深度链接是否造成混淆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重点。

通常认定为构成混淆的深度链接方式包括:

1、未写明原网页网址或原网页名称,使用户无法获知信息来源;

2、对被链对象不设置网页跳转或者进行简单跳转,使用户无法获知信息来源;

3、对被链对象内容重新编辑排版,如视频聚合平台屏蔽被链网站的“评论”、“影片介绍”等版面,自己重新排版介绍、设置评论区、允许用户发表评论,使用户错以为链接内容为聚合平台提供;[1]

以上情形也存在例外。若被链对象为安装包,则只要用户在设链网站下载的安装包与涉案软件一致,且涉案网站在设置下载链接时标明安装包的来源信息,则法院认为不会构成混淆。[2]

二、行为对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素之一。

(一)深度链接是否会剥夺被链网站的正当商业机会

互联网经济的正当商业机会通常指用户的关注、增值业务收入和商业广告等流量变现收入。腾讯与奇虎QQ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3]中,法院确认了“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正当性,认可了这一经营模式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保护。

许多部分基于深度链接技术打造的信息聚合性网站会在链接基础上重新编排、修改页面,该行为一方面屏蔽原网站的商业广告内容导致原网站收入降低,另一方面直接全面完整显示被引的信息内容、使用户在获取浏览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别、被链网页被完全替代。此种行为已经超出信息聚合网站或搜索引擎对被链信息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即使此时网站明确标注被链内容的来源依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狐影视与看客视频案[4]、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5]以及大众点评诉百度案[6]皆为此类情形。

(二)深度链接行为对被链网站数据权益的侵害

对于被链网站来说,用户享受内容服务的方式由直接在被链网站上进行变成了在其他网站上进行。原本被链网站可以通过与用户互动的方式维系与用户的关系,并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浏览习惯等具有商业潜力的用户数据。但是深度链接行为会导致被链网站失去与用户互动的机会,不利于被链网站在数据经济时代的继续发展,逐渐丧失竞争优势。

综上,深度链接行为原则上应获得被链网站同意,若未经同意设置深度链接,则应尊重被链网站的正当利益,否则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附录:

[1] 参见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6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参见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李卓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书。

[3]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4] 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

[5]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爱帮聚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书。

[6]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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