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6月】
一、《印花税法》7月1日正式实施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意味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再迈一步。 (一)主要变化 《印花税法》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征管措施进一步明确。明确纳税地点一般为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纳税期限一般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2、税目税率进行了优化。税目由原来的 13 个税目调整为 4 个税目 17 个子税目,税率由4 档比例税率和 1 档定额税率调整为 5 档比例税率,同时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在降低了五项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率,具体如下: 1、税收政策导向作用明显。 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等。 2、明确规定六类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管道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再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 (二)配套政策 为了配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分别于2022年6月12日、2022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22号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对印花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政策衔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1、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上 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和借款人为纳税人,委托人不为纳税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上 (1)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标的物为境内不动产的;标的为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等单据应当缴纳印花税。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4)法院的生效文书、仲裁文书、检查文书、行政主体征收、收回或补偿安置房地产的合同或行政文书、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上 (1)同一应税凭证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未列明各自金额的,平均分摊应税凭证金额确定计税依据。(2)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不变更凭证的,以应税凭证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凭证的,以变更后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根据变更后的凭证多退少补。(3)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的计税依据错误的,允许调整,并允许多退少补。(4)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认缴未实际出资部分。 (5)应税凭证为外币的,应按照书立当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计税依据。(6)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7)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8)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4、免税的具体情形上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对免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5、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上 发布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对应税凭证上为列明金额、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形的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服务。 6、优惠政策衔接上 二、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2022年6月7日 内容摘要: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解读: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这对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是利好。至此,除了采矿业、建筑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服务、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大部分行业都已经纳入到留抵退税范围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2022年6月7日 内容摘要: 为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11号公告,明确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同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并根据本次行业范围的扩大相应修改了《退(抵)税申请表》。 政策解读: 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21号公告”。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2022年6月14日 内容摘要: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政策解读: 该公告对于出口企业影响较大,压缩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节约时间成本,对出口企业是利好。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022年6月14日 内容摘要: 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自2022年7月14日起,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1)自2022年7月14日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2)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政策解读: 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增设了歇业制度。为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公告。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条例》规定有关清算组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市场主体无需办理税务注销即可申请办理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但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出于自身的考虑要求开具清税文书。为了满足此类市场主体开具清税文书的需要,并给基层税务机关提供可遵循的政策依据,在此对相关政策给予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 2022年6月21日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政策解读: 享受该政策的承租人仅限于服务业,且属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企业位于(县级区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2022年要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的租金。本文件仅针对国有房屋,非国有房屋不做强制。本文件要求强制执行,非“建议”;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租户,不在强制减免租金范围内。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2〕25号 2022年6月24日 内容摘要: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政策解读: 该通知对于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影响较大,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节约时间成本,对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是利好。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年6月28日 内容摘要: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了明确,印花税的内容分析详见本文第一部分。土地增值税主要是优化了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政策解读: 《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六月份,为了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适用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税务总局在官网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等分别发布了以下12个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1、《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5、《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7、《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实施缓缴税费政策》 8、《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9、《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九)——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10、《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1、《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十一)——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2、《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十二)——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相关研究
-
11-052020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的争议及规避措施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价格),应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
05-292020
企业赴美上市指南
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以投资人选择为导向,以注册制为原则,赴美上市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基本面和投资人的认可。 -
10-292020
《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简析
本文重点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及《<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并简析《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
02-19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宜随意适用
这段时间,各地均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防控措施,两高也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严打防控期间的种种破坏防疫工作的违法行为。我们也看到很多媒体在一些短视频平台或者微博这样的社交媒体上,发布一些破坏社会秩序、以及不服执法人员管控的视频,最终这些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
04-222020
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盖章行为不规范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讨论盖章主体没有权限以及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盖章的行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