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2023年两会财税热点解读
2023年3月,全国各人大、政协代表围绕涉税议题建言献策,反映了人民群众、企业家关切的重要问题;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对过去的主要工作做了总结,对2023年财税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本文拟通过对税收热点进行汇总分析,对政府工作报告反映的税收征管趋势及2023年两会的财税热点,结合近期税务征管动态进行解读。
一、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涉税内容
2022年全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超过2.4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超过1万亿元,缓税缓费7500多亿元;
采取减免车辆购置税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93.4%;
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五年累计减税5.4万亿元、降费2.8万亿元;
年均新增涉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超过1100万户,各年度中央财政收入预算都顺利完成,考虑留抵退税因素,全国财政收入十年接近翻一番;
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从50%、75%提高至100%,并阶段性扩大到所有适用行业,各类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规模已超过万亿元;
加大出口退税、信保、信贷等政策支持力度,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4%;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税费、用房、水电气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严厉偷税逃税等行为;
2023年要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涉税内容
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细化财税政策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加快建立稳定的财税政策支持机制。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加大促进消费的力度,对新能源汽车、绿色节能产品的消费给予税收优惠。
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绿色发展的需要,研究完善相关税制,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加快推进财税法治建设,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修改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立法,提高非税收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聚焦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等重点任务,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等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
。
三、两会代表涉税建议汇总 (一)个人综合所得税收方面 1、民进中央: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专项税扣除项目 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以提高企业利润带动居民工资性收入提升,同时加快改革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税扣除项目,降低居民税收负担,着力扩大有收入支撑的消费需求。 2、董明珠:提高个税起征点至1万元;富人多缴税 提高个税起征点到1万元人民币。另外,国家的税收应该富人多交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45%,能不能加大到50%甚至55%?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加强信息共享比对;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降低不同所得项目的税负差距。 3、冯艺冬:细化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区分度 细化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区分度。根据个税缴纳水平梯度设置税收优惠水平,针对中高收入人群适当提升可投资额度与个税抵扣水平;针对收入水平达到个税起征点前投资的个人养老金额度,在领取时可免收3%的个人养老金税;探索根据持续参与时长与账户余额对养老金税率进行梯度设置,激励各收入层次群体参与、有效扩大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金额。 此外,结合财政承受能力与个人养老金替代目标,统筹养老保障体系第二、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可设置享有更高水平的税收优惠比例。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工作年限,差异化设定税收优惠补贴比例,以鼓励更多年轻人在配置第三支柱时“敢投、能投、主动投”。 4、卓长立:将养老护理和病人陪护纳入个税抵扣 目前,我国纳入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养老相关项目只有“赡养老人”支出。正视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将家庭中的养老护理、病人陪护消费纳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值得重视。 汉盛解读 2019年,我国全面启动了一轮个税改革,其中一大举措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相应税率纳税。由此,我国也迈出了综合税制第一步。 除了综合所得外,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当前施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方式不同,导致税负不同,显然不利于公平,不利于发挥个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而我国已经明确要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前述《全国人大财经委审查结果报告》的相关表述,意味着这项改革将提速。在共同富裕目标下,我国需要充分发挥个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需要逐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而哪些收入类别纳入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另外,由于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负担不同,为了体现个税公平性,2019年引入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去年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每月可以获得几百元或几千元抵税金额,从而降低个税税负。 此次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多位代表的建议也均有提及,要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更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二)资本市场税收方面 1、翟美卿:规范个人投资者在资本运作过程中的相关税务处理 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高于注册资本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翟美卿建议: (1)与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处理原理相一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还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均不视为股息、红利的分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2)如果仍需征税,则明确因个人本人实际出资而形成资本公积溢价部分,本质上为原个人投资者的原始资本投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企业转增他人溢价投入部分而获得额外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如果需征税,应考虑允许其在转增资本时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适当递延,以缓解投资者现金压力。 (3)统一地方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征收操作,允许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准予分期或递延缴纳税款,减轻地方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汉盛解读 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个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条规定仅针对股份制企业,且限定为“股票”,由此产生争议,即是仅有上市公司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还是股份制公司都可以享受不征收个税政策。笔者认为,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股份制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被称为“股票”,如果可以的话,当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不征收个税的优惠。目前实操中,越来越多的税务局会认为不征收个税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上市公司,对于股改时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会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要求股东5年内缴纳所得税。 前述代表的建议注意到了税收政策实行过程中的差异性。股改是大多数企业实现上市的第一步,统一征税口径,解决先行规定存在的相互矛盾之处,有利于保护资本的形成,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刘庆峰: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节点 目前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建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实际出售日,转让股票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缴个税。 3、刘云峰: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机制 优化《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的备案条件,出台统一的操作指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相关权益进行登记托管,公司可凭相关登记托管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事宜。同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 4、阎峰:建议采用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刺激多种需求 建议采用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刺激多种需求,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提高有效需求。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占税收比例15%左右,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国家税收影响较小,但可以加大投资需求,提高流动性和配合证券市场的注册制改革,优化企业估值,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刺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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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票与未上市公司股权之间在流动性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税收政策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显而易见,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更为优惠。我们认为上述区别对待政策,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在没有实质现金流且未来还存在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让股东缴纳税款增加税负成本反而不利于激励效果,同时股权激励的目标在于促使激励对象尽可能长期持股、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但是正如刘云峰代表所建议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备案流程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金融服务税收方面
1、尹同跃:允许贷款服务利息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上市的高新技术实体企业,其研发投入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身经营所得及贷款融资,压力巨大。现行税法对于贷款方收取的利息征收相应的增值税,但同时要求借款方承担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企业实际的融资成本,也不能体现出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尹同跃建议,完善税法,允许贷款服务利息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可逐步按比率抵扣,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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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7年欧盟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开始,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阿根廷、加拿大相继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虽然增值税覆盖了金融业,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国金融业增值税不尽相同。大部分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对金融业采用“隐性业务免税法”,也就是对非直接收费的项目免税,如贷款服务等。究其原因,除了在宏观政策方面对金融业进行保护外,更多的原因是基于金融业特殊经营业态做出的选择。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对这部分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但多采取将增值税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是全面征收。
2016年起,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金融业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金融服务的解释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此次改革,中国在缺乏国际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形下,大胆尝试并平稳实施了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面征收增值税。这在国际上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
贷款服务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如果借款利息等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根本上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进行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对存款利息进行征税难度较大,而且对居民的存款进行征税,也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
而贷款利息是企业重要的费用支出,这将导致金融业下游行业税负和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说明营改增后我国银行业的贷款服务业务仍然保留了营业税的主要特征。此外,贷款服务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的规定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造成重复征税,不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如果贷款服务利息支出若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那么银行业下游企业增值税税负会降低,尤其是贷款余额规模大的企业税负下降会更为明显,进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增长;因企业增值税税负下降和生产效率提高,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回报比率提高,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水平随之提高,进而影响税收收入规模。
2、王俊寿:健全金融机构相关税收安排,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
建议优化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对于实质属于行政罚没范围的“股权溢价款”等免于征税,以更符合“实质正义”的法治要求。同时,可出台符合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特点的税收规定,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不良资产范围,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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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一直是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金融行业呆账满足该办法认定的条件即可进行核销,但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有满足税收特定条件的资产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1号令《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随着金融创新发展,商业银行新业务不断涌现,资产处置方式日益复杂,前述王俊寿代表的建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为不良资产处置创造更宽松的市场环境。
(四)汽车行业税收方面
1、姚劲波:将二手车增值税减按0.5%征收确定为长期政策
为巩固前期成果和努力,让政策体系持续发挥应有价值,建议长期确定二手车经销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政策。
2、冯兴亚:奖励车企推换电车型,免征电池部分的购置税
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实施持续补贴、直接将优惠补贴给消费者,并延续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加快全国换电模式推广的整体布局,在国家取消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政策后,针对换电车型免征电池部分的购置税。
3、朱荣华:建议车辆购置税、汽车消费税合并
建议将2.0L及以下排量的汽车消费税税率减半;建议车辆购置税、汽车消费税合并,保留一个税种,并增加地方财政留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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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方面,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从销售额的2%下降到0.5%,显著降低了二手车的流通成本,也将为二手车交易规模化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壤。上述代表提出长期确定优惠政策,有利于更好发挥政策的长期效应。
新能源汽车方面,近年来为推动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牌照政策及针对特定领域的政策等多项政策。2022年3月,我国新能源乘用车市场渗透率达到28.2%,已经超过国家设定的2025年所有新能源汽车车型市场渗透率20%左右的目标,这意味着过去以补贴为核心的新能源政策取得了应有的效果。购置补贴和税收优惠是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政策因素,是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体现了我国对汽车行业积极消费的正向引导。
(五)企业减税降负方面
1、民建中央:推进减税降费常态化,给市场吃下一颗“定心丸”
建议国家转变税费优惠政策逐年调整的思路,把部分效果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全面推进减税降费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固化制度性成果,推进减税降费政策常态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效果好的优惠政策;
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明确减免原则,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规范化;改变“挤牙膏”式的政策出台方式,尽量减少减税降费政策“先交再退”的实施方式,多推动事前实施、直接减免,增强企业获得感。
2、朱建弟:扩大区域性、人才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继续减轻企业税负
进一步扩大区域性政策的实施范围。如目前海南、上海浦东、西部地区等区域实施的有关产业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优惠政策,可考虑进一步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重点领域行业。
进一步扩大人才优惠政策范围。比如对目前在海南自贸港等地实施的特定人才取得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15%税率的优惠政策,建议扩大区域范围和人才范围。
3、屠红燕:建议给女员工占比高的企业减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在产期女性职工休假期间支付的工资、生育津贴、岗位空缺填补支出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扣除;设立“生育基金”,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对于雇佣女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以及基金补贴等优惠。
4、朱鼎健:建议出台旅游景区降税优惠政策,帮助产业复苏
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恢复期的短期优惠政策,对部分增值税进行减免、缓征等优惠政策,特别建议对门票项下的收税进行一定比例的返还,用于景区企业设立稳岗基金。
对从事旅游服务的小微经营主体,建议对景区内过去三年备受影响的小微经营主体,实行助企纾困措施给予相关税费减免、缓交,商户员工社保缓交等扶困政策。
5、孙宝国:建议取消葡萄酒消费税
葡萄酒产业是我国西部地区乡村振兴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手段,但企业负担重,综合税负一般为25%-30%,进口冲击严重,行业发展困难。
要精准扶持国内葡萄酒产业,取消葡萄酒消费税,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税率由13%降低到9%,减轻税收负担,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汉盛解读
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较为纷繁复杂。由于难以及时获取优惠政策并掌握动态更新,绝大多数纳税人明明符合政策条件却不自知,不能第一时间享受到优惠政策,亦或是学习成本过高。并且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延续性上较差,存在政策空档期,使得纳税人不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后疫情时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需求较大,民建中央的相关建议也表达了对全面推进减税降费的常态化、规范化的呼声。
此外,在区域性个税优惠政策方面。各特殊经济区域近年来陆续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当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与一定补贴或免税。各区域的个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因当地战略定位、资源及规划产业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不仅为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人才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也使得更多企业考虑全面布局境内业务和人力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区域现行的个税优惠政策中已明确提出“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例如海南、横琴和南沙。“实质性运营”是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前提。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实质性运营概括为“四个在”,即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人员在合作区、账务在合作区、财产在合作区。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已于2021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于2022年9月27日进一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虽然仅为地区性政策,海南此次对“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标准细化,也为企业在实操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量化标准和考量方向。
这也意味着,在事后监管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要求个人返还已享受的补贴、退税,甚至相关纳税调整可能会产生滞纳金和/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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