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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9月】

2022-10-03   顾绍宇、范唯雯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2022年8月29日

内容摘要:

  • 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的税费优惠政策。

  •  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 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解读: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本次提出提出房租减免、税费减免、社会保险支持、金融支持、防疫支持等政策措施,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对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2022年9月14日

内容摘要: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政策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9月14日,国常会研究决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进行了明确,继续助企纾困解难。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2022年9月18日

内容摘要:

  •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解读:

这已经是第三次延长免征新能源车购置税政策。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给予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税收优惠。自此,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政策正式落地,并在2017年和2020年经历两次延期。新能源汽车延续免征购置税政策有利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对于销量的增长有积极的作用。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2022年9月22日

内容摘要:

  •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解读: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专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已经历多轮加码。2021年,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2021年10月起,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2022年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5、《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9月27日

内容摘要:

依据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加计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27日推出《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分别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设备器具扣除年限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1年,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免税额3333亿元,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研发成本、增加了现金流,增强了企业创新动能。

(可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操作指南全文。)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2022年9月30日

内容摘要: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政策解读: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两部门推出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属重大利好消息,采用退税优惠鼓励改善型需求鼓励住房消费,传递出非常积极的信号,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增长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2022年9月30日

内容摘要: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各地可根据相关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政策解读: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税负高一直是个痛点,两部门本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政策,极大地支持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可以更好地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及时通过自身去消化中小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损失。

二、财政部发布《2022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2022年8月30日

2022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布《2022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中提到,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财政治理效能得到有效发挥。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落实更大规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做好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积极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立法工作。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消费税立法,研究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

三、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肃查处乱罚款、收过头税费等行为 2022年8月31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改革是政策工具箱中极重要工具,要坚持以改革激活力,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包括,深入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严格划定权力边界,严肃查处乱罚款、收过头税费等行为。推行工业生产同类型产品一次许可。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公平竞争。健全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搜集、处理机制。

四、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 2022年9月7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会议指出,企业是创新主体,要实施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期限截至今年12月31日。这普惠公平、高效直达。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且地方和中央财政进一步予以支持。二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三是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五、海南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开展税务稽查 2022年9月20日

2022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双高”人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公示》,随机抽取50户稽查对象组织全面自查,自查期限为2022年10月9日。自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以风险为导向分析筛选部分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型税务稽查方式,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所谓“双高”人群通常指高收入、高净值人群。

六、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六方面成果 2022年9月22日

9月21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发布《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形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方案;组建联盟专家师资团队;建设“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网络;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实施细则(试行)》;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军长在报告中提到,“金税四期”年底基本开发完成。“随着信息革命浪潮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已进入了转型期。中国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

七、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2022年9月26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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