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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2024-10-28   宋普文、蓝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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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通过提供病残津贴这一待遇,确保这部分人群在失去劳动能力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我国对于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安置,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而本次《暂行办法》出台,宣告了旧有提前退休、退职政策的结束,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再办理提前退休、退职,而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近期,我们团队在处理公司提前解散的员工安置项目时,就遇到劳动者因罹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该员工之后便可根据该《暂行办法》申领病残津贴。此类员工因患有重病,在长期的治疗结束后,往往无法继续从事原本的工作,面临着生活的困境,这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障,也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本团队对《暂行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病残津贴的领取条件与标准
(一)适用对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申请条件:
1.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
3.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病残津贴标准:
1. 累计缴费年限已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
(1)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即当我国基本养老金随各地生活水平逐年上调,病残津贴也会逐年上调。
(2)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
2.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
病残津贴月标准也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方式同上。
此外,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四)资金来源: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五)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时,需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地在上海,基本养老关系在上海,则待遇领取地为上海。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地在南京,基本养老关系在上海,且在上海累计缴费满十年,那么待遇领取地为上海。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地在南京,基本养老关系先后在上海、杭州,在杭州累计缴费不满十年,而在上海缴费已满十年,那么应当在上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地在南京,基本养老关系先后在上海、杭州,但是各地均未缴费满十年,那么待遇领取地在户籍地南京。

二、病残津贴的申领程序
(一)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需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该结论一年内有效。
(二)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需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按照当地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对身份信息、缴费年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同时,省级人社部门会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三、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联合印发的一项新规。《暂行办法》规定,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能更好地保障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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