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报告”的更改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除了专家证人发表共同声明或备忘录的情形之外,还可能会出现一方基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其早先提交的“专家报告”进行更改的情况。实践中,考虑到专家报告其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专业特性,且专家证人一般也都是行业内的佼佼者,因此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商事仲裁阶段,倘若专家证人要对其原先作出的“专家报告”进行更改,就必须要经过严格审查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该专家报告的证明效力则可能会大打折扣,进而导致当事人丧失案件的主动权。 一、专家报告的更改条件 (一)在共同声明Expert joint statement或备忘录memorandum中进行更改 在经过CMC会议或专家证人会议后,当事人双方申请的专家证人可能会对案件争端所涉专业问题达成独立共识,并作出共同声明或备忘录以变更相关观点或减少矛盾。实务中,需要在会后提交补充专家报告supplement expert report的形式对原专家报告进行变更。该情形是仲裁庭乐意看到的结果,也是诉讼程序中被加以鼓励的做法。 (二)对原专家报告内容的澄清 实践中,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专家证人就其提交专家报告中较为模糊的内容进行澄清。其通常应在收到专家报告后的28天内(根据不同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庭的决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澄清的要求,旨在弥补原报告中可能存在的疏漏、错误等问题,进而在庭前进行更正,以最大程度提升庭审效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澄清一般仅限于对简单事项的答复或说明,而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并不能要求专家证人就某些问题进行实质性答复,亦或是罗列诸多问题或对直接对专家证人进行书面盘问。在这一情形下,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当提示专家证人其有权拒绝回答,并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反对意见。 (三)基于案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进行的更改 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事项均可能出于一种灵活多变的状况。实践中,如果因新证据的披露或发现等情形导致案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则专家证人可以自行对其原专家报告存在错误或疏漏之处,并通过补充专家报告的形式向仲裁庭或对方当事人作出更改或澄清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限于对原报告进行主动澄清相关事宜,因其不会对原报告的结论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对方代理律师需要花费额外时间对进行准备,则专家证人也可以选择在庭审中的盘问环节进行说明。 二、专家报告的更改要求和时间 (一)专家报告的更改要求 专家证人通过补充专家报告的形式对原专家报告进行更改的,则必须在该补充专家报告中明确其针对所涉专业问题的最终意见,并同时说明更改报告的原因,使仲裁庭能够根据相关规则和经验来判断该原因是否可以被接受。如果更改报告的原因是基于专家证人自身问题所致,则虽然更改事项可能最终仍会被予以接纳,但是该专家证人则可能会由于其过错或重大过失而被当事人予以索赔。 (二)专家报告的更改时间 在专家报告更改完成后,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及仲裁庭,避免对方当事人基于原报告的准备而浪费太多时间进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基于专家证人与事实证人存在独立性这一显著差异,因此关于专家证人对其原先提交的专家报告所涉专业问题及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应注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更改要求、原因及时间上的法律风险,以防止由于处理不当而降低专家报告的效力,甚至被对方当事人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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