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首页>汉盛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真正知情”的理解与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真正知情”的理解与适用

2026-06-03   李旻
引言


从《国际商事仲裁中对“行为人主观意思表示”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的描述可知,英美法对行为人是否知情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区分为“真正知情”和“推定知情”两类,本文将重点对“真正知情”进行解读,以此便于在实践中清晰理解和认识“真正知情”的适用规则和要求。


一、行为人知情 Actual Knowledge

对行为人知情的认定一般会依据案件中的证据或事实推定来予以确认,例如根据R v. A Ltd(2016) EWCA Crim 1469先例,当事实证人否认对某一事件知情时,对方代理律师就依据曾抄送给该证人的邮件对该证人进行盘问。此外,根据当事人签署的合约、交易记录等证据,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某些事项知情。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同行为人所受到的文化教育及社会认知等存在一定偏差,单纯根据这些证据对其是否知情作出判断可能并不完全准确,但仲裁员往往会站在普通社会公众的立场作出一定的合理平衡。


二、行为人视而不见willfully shutting ones eyes to the obvious

将行为人视而不见视为应当知情的典型情形适用于海事领域,该规则起源于早期的海上贸易。众所周知,船东具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因此其往往需要在船舶起航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面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但由于早期的科技水平并不发达,即便船东做足了准备也可能难以避免海难事故的发生,所以许多船东以船舶在海上航行其无法监管为由,将责任转嫁给了船长,并同时在海上运输合同或提单上通过条款的约束意图规避法律对于船东的责任。这就意味着船东只需要对其亲自参与的准备工作负责,如果船长在航行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应由其承担全部损失。虽然该举措得到了船东的一致认可,但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该行为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在随后制定的《海牙规则》过程中,仍就将船东保障船舶适航的责任作为一种不可转移的责任予以看待,即便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是由船长来负责管理,但船东仍应就其适航性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海牙规则》解决了海上运输合同的问题,但在海上运输租赁关系的问题上,早期的船东仍可以将大量运输责任的风险转嫁至船长身上,这就导致了船东不愿意对船舶的适航承担任何义务,因为在他看来承担的越多则风险越大。在此基础上,“行为人视而不见的责任”就被创造出来以此作为船东不履职的处理方式,即船长犯错也应规则与船东,从而将船东对船舶不适航的视而不见的行为视为是一种当然知情。可见,根据Denning勋爵在The “Eurysthenes”(1976) 2 Lloyd’s Rep先例中的陈述,船东对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开航的知情可以分为“真正知情”和“视而不见”两类。

根据Scott勋爵在The “Star Sea”(2001) 1 Lloyd’s Rep 389贵族院先例的判决,证明船东“视而不见的知情”共计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对事实真相存在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应当局限于一些有根据的怀疑,且必须存在特定的目标,例如船舶存在漏水现象从而关心维修费用是否到位,或者是在开航前是否收到航海地图等。


(二)故意不去查问事实真相

所谓不去查问事实真相指的是没有像任何人表露想法以及自己也没有任何行为去查问事实情况,完全任由事态发展。


(三)不查问的原因在于其主观上不想对该事实真相知情

所谓主观上不想对该事实真相知情并不包含船东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如果船东在考察船舶适航性这一问题上存在疏忽或者其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船舶不适航的情形,则不应当视为其构成“视而不见的知情”。

由此可见,对于船东是否构成“视而不见的知情”的判断是对船东本人的“主观测试”而非“客观测试”。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船东视而不见的判断只因针对特定船舶而非全部,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大型船舶公司名下往往管理者十几甚至上百艘船,如果因为几起事故从而认定该船舶公司存在对船舶适航性整体的视而不见,进而给予保险公司拒赔的权利也明显有失偏颇。


三、行为人应当核实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予核实willfully and recklessly failing to make such inquiries as an honest and reasonable man would like

“行为人应当核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予核实的情况”相比于“真正知情”和“视而不见的知情”除了在对行为人进行“主观测试”外,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客观测试”。根据Sino Iron Pty Ltd v. Worldwide Wagering Pty Ltd(2017) VSC 101澳大利亚先例,原告中信泰富矿业公司被欺诈后,将一笔对外负债支付到了一家体育博彩公司,而支付完的第二天就有一名Sigalla先生宣称该款项是其客户所转,博彩公司的高管仅在进行初步核实的情形下,就将该款项转移到了Sigalla先生名下,并最终由其在赌场中挥霍一空。Hargrave大法官在审理后认为,该赌场的负责人虽然对该款项进行了初步的查问,但从客观行为来看还远远不够,因此最终认为其构成行为人应当核实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予核实的情况而需要向原告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真正知情”的理解是一个复杂的判断过程,即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法律关系加以评判,还需要对行为人的主客观进行测试来对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区分,我们只有在充分理解其法律逻辑的基础上,才能在面对国际仲裁案件时更为从容不迫。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