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欺诈性误述”的理解与适用
“欺诈性误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是国际仲裁中较为常见的一类主张,其主要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不诚实dishonesty、欺诈fraud或欺骗deceit的手段作出虚假表述,以促使另一方增加信心,以此达到订立或履行合同的目的。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的相关误述行为能够起到鼓励另一方安心与其订约、履约的后果就足以认定构成欺诈性误述。
一、提起“欺诈性误述”的程序性要求
由于欺诈性误述是比较严重的指控,因此根据Millett大法官在Armitage v. Nurse(1997) EWCA Civ 1279上诉庭先例的陈述:“Fraud must be distinctly alleged and as distinctly proved”,即当事人需要在文书请求阶段pleadings就提供相应证据,进而向对方明确提起主张构成欺诈性误述。
二、司法实践
根据JSC Bank of Moscow v. Kekhman(2015) EWHC 3073(Comm)先例,Flaux大法官认为:“The claimant does not to plead primary facts which are only consistent with dishonesty. The correct test is whether or not, on the basis of the primary facts pleaded, an inference of dishonesty is more likely than one of innocence or negligence”,即实践中需要根据所主张的主要事实来推断对方是否存在基于主观标准上的广义的不诚实行为,而不是仅仅将欺诈性误述缩小解释为欺诈行为。例如错误表述wrong Statement除了不诚实行为外,往往还包括无心之失inadvertent carelessness或疏忽大意。
正如Derry v. Peek(1889) 14 App Cas 337贵族院先例,Herschell勋爵认为:“fraud is proved when it is shown that a false representation has been made:(1) Knowingly; or (2) without belief in its truth; or (3) recklessly, careless whether it be true or false”,即“在证明存在欺诈性误述的同时,也即证明欺诈:(1)明知;或(2)不相信其真实性;或(3)鲁莽、粗心,不管是真是假”。
三、结论
和国内欺诈的表现形式不同,欺诈性误述在实践中即包括了欺骗行为,同时也包含了不诚实行为。倘若行为人明知信息错误,而在此基础上仍作出虚假陈述或虽然其不知真假,但仍不计后果的将该信息告知他人,也会被认定构成不诚实行为,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旻
汉盛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二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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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E-mail:limin@hanshenglaw.cn
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成员
亚洲太平洋法律律师协会(LAWASIA)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注册外国律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校外兼职导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仲裁)
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
上海市律师代表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首批调解员
市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员
浦东新区团区委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
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监事长、理事
浦东新区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浦东新区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监事
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秘书长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国内仲裁机构资深仲裁员:
国内:乌鲁木齐、九江、赣江、潍坊、淄博、大同、铜陵、连云港、盐城、安阳、岳阳、承德、唐山、北海、玉林、沧州、普洱、东营、江门、荆门、柳州、阳江、衡水、揭阳、株洲、榆林、双鸭山、漳州、六安、德阳、安康、龙岩、吉安、黄山、临汾、丽水仲裁委员会等三十余家仲裁机构
国际: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库成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库成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库成员、墨西哥仲裁中心(CAM)仲裁库成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仲裁员、科维斯基金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KFCRI)仲裁员
国际调解机构资深调解员:
ADR ODR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SIMI)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Civil Mediation Council, UK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
个人简介:
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等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中国中车、中国银联、中国移动、中国人寿、中国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长城集团、光明集团、通用集团、地矿集团、上海机场集团、上海国际汽车集团、齐鲁集团等,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李旻律师还同时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及新加坡PDLegal LLC律所的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尤其擅长各类合同违约/预期违约纠纷、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及收购项目纠纷、外商投资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截至目前,李旻律师累计出版了三本专著,六本合著,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闻综合、新华社、等八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李旻律师曾入选上海市首届鼎新法治人才(新锐者),并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上海市优秀志愿者、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商事模拟仲裁优秀风采奖、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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