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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时效的中断

国际商事仲裁中时效的中断

2026-08-20   李旻
引言


在国际仲裁案件中,虽然各国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来予以抗辩的情形不在少数。在这些案件中,关于诉讼时效不诚实争议的事项也屡见不鲜。所谓不诚实争议,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刻意隐瞒deliberate concealment案件全部或部分的事实以导致另一方不确定或没有意识自己享有索赔的权利,从而无法按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本文将重点就国际仲裁中时效的中断要素进行解读。


一、学理依据


根据英国《Limitation Act 1980》之 section 32 的规定:"(1) Subject to ...,where in the case of any action for which a period of limitation is prescribed by this Act, either:(a) the action is based upon the fraud of the defendant; or (b) any fact relevant to the plaintiff's right of action has been deliberately concealed from him by the defendant; or (c) the action is for relief from the consequences of a mistake; the period of limitation shall not begin to run until the plaintiff has discovered the fraud, concealment or mistake (as the case may be) or could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 have discovered it." 即:“诉讼时效受制于(a)该诉讼是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或(b)被告故意向原告隐瞒与原告人诉讼权有关的任何事实;或(c)该行为是为了减轻错误的后果;在原告发现欺诈、隐瞒或错误(视情况而定)或经过合理努力本可以发现之前,时效期间不得开始计算。”


二、司法实践


此外,在Arcadia Group Brands Ltd Inc Sheldon v. RHM Outhwaite (Underwriting Agencies) Ltd (1996) AC 102先例中,Browne Wilkinson勋爵也认为:“Section 32 of the Act of 1980 is not ambiguous. On the plain meaning of the words any deliberate concealment of relevant facts falls within section 32 with the consequence that, in applying the statutory time limits, time does not begin to run until the concealment is discovered.”,即“1980年法案第32条并不含糊。从字面上看,任何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都属于第32条的范围,其结果是,在适用诉讼时效时,直到发现隐瞒为止,时间才开始计算。”


三、总结


综上,国际仲裁中时效中断的理由和我国相对类似,均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只是国际仲裁中的区分要点更为详尽,即需要同时满足被告主动作出故意隐瞒或欺骗的行为来阻碍原告诉权的实现,方能认定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重新开始计算时间。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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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

汉盛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二级律师


电话/Phone:

+86 136-1179-7022


邮箱/E-mail:limin@hanshenglaw.cn


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成员

亚洲太平洋法律律师协会(LAWASIA)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注册外国律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校外兼职导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仲裁)

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

上海市律师代表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首批调解员

市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员

浦东新区团区委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

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监事长、理事

浦东新区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浦东新区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监事

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秘书长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国内仲裁机构资深仲裁员:


国内:乌鲁木齐、九江、赣江、潍坊、淄博、大同、铜陵、连云港、盐城、安阳、岳阳、承德、唐山、北海、玉林、沧州、普洱、东营、江门、荆门、柳州、阳江、衡水、揭阳、株洲、榆林、双鸭山、漳州、六安、德阳、安康、龙岩、吉安、黄山、临汾、丽水仲裁委员会等三十余家仲裁机构

国际: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库成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库成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库成员、墨西哥仲裁中心(CAM)仲裁库成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仲裁员、科维斯基金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KFCRI)仲裁员


国际调解机构资深调解员:


ADR ODR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SIMI)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Civil Mediation Council, UK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


个人简介:


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等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中国中车、中国银联、中国移动、中国人寿、中国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长城集团、光明集团、通用集团、地矿集团、上海机场集团、上海国际汽车集团、齐鲁集团等,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李旻律师还同时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及新加坡PDLegal LLC律所的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尤其擅长各类合同违约/预期违约纠纷、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及收购项目纠纷、外商投资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截至目前,李旻律师累计出版了三本专著,六本合著,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闻综合、新华社、等八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李旻律师曾入选上海市首届鼎新法治人才(深耕者),并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上海市优秀志愿者、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商事模拟仲裁优秀风采奖、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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