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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分类

2025-01-08   李旻
熟悉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同仁可能会知道,在证据种类这一问题上,其与国内证据法的分类基本保持着一致,既从学理上可以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成“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和“间接证据indirect evidence”两类,但在具体适用层面,两者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一、直接证据的定义
所谓直接证据,指的是根据证据本身就能够清晰且独立证明的有关事实,比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是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邮件,亦或者是事件发生时的影像资料等,都是一种直接证据的体现。
二、间接证据的定义
所谓间接证据,指的是需要根据证据本身进行一定的推断从而得出想要证明的事实。因此,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一同适用从而得出待证事实,例如行为人在商场摔倒,经过核实后发现此前现场正好有清洁工刚拖好地,进而推断可能是由于地滑而导致的人员摔倒。因此,间接证据的搜集和适用也是代理律师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办案的关键,但从现实角度出发,由于搜集及举证的困难,间接证据的适用价值往往会远低于直接证据,当事人通常也很难通过间接证据来随意得出其想要证明的内容。基于此,美国《The Science of Judicial Proof》一书曾将间接证据进行过分类,来更好的引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对间接证据进行取证和质证。
(一)前景式证据(prospecting)
前景式证据指的是争议发生前形成的证据,即通过事件发生前的客观状态和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时间发生,例如离交通事故发生地500米处的探头记录了车辆超速的事实,以此来证明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很有可能是超速状态。
(二)伴随式证据(concomitant)
伴随式证据指的是争议发生时形成的证据,即交通事故发生时视频的记录或者是被人目击的事实,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行人和司机的客观状态以及周边交通设施和信号灯的情况等。
(三)回顾式证据(retrospectant)
回顾式证据指的是争议发生后形成的证据,仍以交通事故为例,即发生事故后又有一辆小汽车经过,导致事故现场被再次破坏,进而难以还原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形,只能根据其他材料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系庭审中的证人盘问的实质就是要对证人证言真实性进行校验,由于直接证据往往直接对应客观事实,因此通过交叉盘问是非常容易对其证明力进行考证,但间接证据则不然,由于其通常具有一定的推演性质,所以针对间接证据的盘问就需要慎之又慎。一般来说,间接证据所要推演的流程越长,则其存在疏漏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就越容易引起对方代理律师在交叉盘问时的注意。但与国内举证习惯不同的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仲裁庭不会只侧重倾向于对直接证据的适用,在一些案件中,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甚至可能比单一的直接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因此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予以警惕,切不可自诩对方提供的证据为间接证据而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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