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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国际商事仲裁的语言及其翻译

2023-07-18   李旻

众所周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一份完备的商事合同时,不仅要对发生争议后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所选择,在决定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下,一般还会对仲裁规则和语言等内容进行约定。虽然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都遍布全球,但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仍被予以大量使用。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了英语作为国际仲裁的语言,这就意味着从申请人启动仲裁程序开始到最终仲裁裁决的作出,都需要使用英语开展各类工作,包括文书制作、邮件沟通、开庭审理等。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语言选择也是订立合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选择一门合适的语言能在发生争端后,为当事人节省大量财力,甚至还能对案件的走向起到关键性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翻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践应用也同样存在一定的技巧,懂得在什么文件上进行翻译以及选择何种类型的翻译人员对法律文书或证人的陈述进行翻译,这些问题都值得细细揣摩和分析。

一、翻译的对象选择

(一)证人
实践中,对于没有任何语言能力或远未达到流利程度的证人,则建议该证人使用其母语进行陈述,当事人对于证人的陈述内容需要进一步委任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以确保仲裁庭及双方律师能够准确了解其所陈述的主要内容,便于各方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此外,针对涉及一定专业性内容的仲裁案件,也建议委任翻译人员参与整个庭审活动。例如在Force India Formula One Team v. 1 Malaysia Racing Team Sdn Bhd and Ors(2012) EWHC 616n(ch)先例中,Arnold大法官就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一起知识产权和技术保护相关的诉讼,基于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使用证人的母语可以使其在交叉盘问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之后再翻译成仲裁语言,就能更好的为仲裁庭深入了解证人的真实经历提供帮助,并有助于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加以判断。
同理,对于具有一定语言能力的证人,我们则会建议其使用仲裁语言来回应律师及仲裁员的问题,这能大大降低相关内容在翻译后被遗漏或误读的二道风险,同时还能在仲裁庭处争取良好印象。
(二)文书
在一起长达数年之久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会互相披露和提供大量的文书证据来证明自身主张。一般而言,所有提交至仲裁庭处的证据材料都需要被翻译成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语言。为了节省仲裁成本,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单纯就共同所需要依赖的文件进行翻译。倘若对此达成合意,仲裁庭也并不会有任何意见。但如果协商不成或对方明确提出反对的,则提供证据一方仍需要将该类材料全部翻译成双方约定的仲裁语言,因为在没有翻译成合适语言的条件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判断相关文书材料是否会被依赖,包括仲裁庭。
此外,在协助证人制作证人证言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该证人证言与证人口头陈述的内容相一致,实践中通常会要求证人以其母语先行作出一份符合仲裁规则的证人证言,之后再对该证人所作的证言进行翻译,以降低证人陈述的错误率。

二、翻译人员的选择

国际商事仲裁可以选择“同声翻译”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和“交替翻译”consecutive interpretation两类翻译人员提供翻译服务,但与国内司法诉讼和商事仲裁的要求不同的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翻译人员并无持有专业翻译资质的强制性要求,即任何人均可以承担翻译的工作并接受当事人的委任。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共同信任的第三方来担任翻译人员并在发生翻译问题后及时予以纠正。为了确保案件翻译的流畅性,当事人一般会选择了解案件背景、专业术语及共同信赖的人员进行。可以说,翻译人员的选任也是关系案件开庭效果的一大重要因素,差劲的翻译人员甚至会使仲裁庭误解证人的真实意思或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端,特别是当事人选择同声翻译时尤为如此。
仲裁语言及翻译问题虽然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块极小的领域,但其技巧和客观要求仍不容忽视,中国客户在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阶段,可以选择约定双语作为仲裁语言(例如同时选择英语和中文),以免去文件准备和面对交叉盘问时的翻译问题。此外,约定双语作为仲裁语言还可以帮助当事人事先筛选出通晓中文的仲裁员,以排除选择对中国企业具有天然敌意仲裁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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