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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十大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比较研究之一——“仲裁的提出”

2023-08-29   李旻lawyer

相较于诉讼,仲裁拥有更高的自治性、灵活性以及保密性。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国际仲裁被大多数商事主体普遍认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比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外国的仲裁裁决更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国际民商事争议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法律规则的适用,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其法律制度也各有特点,而仲裁又具有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的显著特征,即仲裁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及相关规则。因此,如在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过程时,就能选择做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是代理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重要法宝。

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十家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通过对其仲裁规则的比较和分析来为读者展现国际仲裁活动中各环节的重点和难点,包括:

1、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国际仲裁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于2016年8月1日生效);

3、德国仲裁院(DIS)仲裁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4、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MIAC)仲裁规则(自2018年7月27日起生效);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机构仲裁规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

6、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生效);

7、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8、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9、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规则(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10、米兰仲裁院(CAM)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读者阅读之便,我们仅以“仲裁机构地点”加“规则”的方式代指上述规则,以地点代指上述机构,如“香港”代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规则”指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机构仲裁规则。

本文将首先从“仲裁的提出”出发,对上述仲裁机构的各类规则进行比较。从国际仲裁惯常方式来看,“仲裁的提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向仲裁机构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以启动仲裁;二是申请人先向仲裁机构发出仲裁申请,再由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

一、由申请人直接通知仲裁机构和被申请人的包括“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

根据《香港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提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其他当事人(即“被申请人”)传送仲裁通知”;
根据《新加坡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拟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仲裁院秘书递交仲裁通知书,第4款规定,申请人在向仲裁院秘书递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副本一份…”;
根据《毛里求斯规则》第3条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和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MIAC)发出仲裁通知”。
这一制度能够使被申请人在第一时间知道对方发起国际仲裁行动。实践中,申请人还可以据此用以震慑对方,敦促被申请人履行相应义务或配合解决争议,而基于仲裁的受理又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香港规则要求已经缴纳受理费,新加坡规则规定仲裁通知书要完整满足相关内容规定才视为仲裁开始,因此这其实给双方预留出了一定的缓冲空间,便于争议的解决。

二、申请人首先向仲裁机构发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的,主要有“韩国”、“斯德哥尔摩”、“维也纳”、“德国”、“国际商会”:

根据《韩国规则》第8条第1款的规定:“依本规则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秘书处应将申请书的受理情况及受理日期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根据《斯德哥尔摩规则》第9条第1款的规定:“秘书处应向被申请人发送一份仲裁申请的副本及任何附件”;
根据《维也纳规则》第7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程序应通过提交申请书启动。仲裁程序应从VIAC秘书处或奥地利区域经济商会收到硬拷贝或电子形式的申请书之日起开始(第12条第1款);自此程序开始进行。秘书处将收到申请书的情况通知其他当事方”;
根据《德国规则》第5条的规定:“希望依本规则提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德国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德国仲裁院将申请转达给被申请人。如果未满足第5.3条或第5.4条的要求,德国仲裁院可不进行传递”;
根据《国际商会规则》的规定:“一方希望根据本规则提起仲裁的,应将其仲裁申请("申请")提交至内部规则中指定的任一秘书处办事处。秘书处应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以及收到申请的日期”。
由于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往往会在申请人缴纳了仲裁机构受理费用的情况下再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通知被申请人。换句话来说,上述仲裁机构通知被申请人的行为意味着申请人已经明确会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已支付了相关费用。此时,最好的应对方式是及时选择专业的法律团队,根据相应的仲裁规则积极准备证据资料进行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米兰规则》同时兼用了以上两种方式,根据其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向秘书处提出仲裁请求。对于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秘书处应在提交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请求。申请人可以将仲裁请求直接发送给被申请人,前提是该请求也已提交给秘书处。”可见,申请人在选择《米兰规则》时完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来提起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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