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证人开展庭前培训似乎已逐渐成为代理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确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有鉴于仲裁员可能来自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即便案件所适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些商事仲裁规则,也不可避免的会对代理律师的庭前培训工作带来潜在影响。因此,建议律师在代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时,不仅需要考虑机构的仲裁规则,还应当对仲裁员的国籍和身份予以考察,避免引起仲裁员的反感和不适。
英国法律对英国律师参与证人庭前培训有着很高的职业道德及限制性要求。通常而言,英国律师只能根据证人对事实的描述协助其客观的准备证人证言,而不能过多干预证人的言论,哪怕是其说话的方式和风格。因此,英国律师的前期工作大都围绕协助证人进行事实回忆所展开。实践中,英国律师还可以对证人的出庭技巧加以辅导,包括按照庭审流程开展模拟仲裁或模拟诉讼,但其仅限于是对程序的了解,而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内容,包括不得对证人即将面对的交叉盘问进行模拟。根据《The Restatement(Third)of the Law Governing Lawyers》(2000)之Section 116 Comment B的规定,可见美国律师可以对证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若干庭前培训工作:1、讨论证人的作用及有效的法庭举止(Discussing the role of the witness and effective courtroom demeanor);2、讨论证人的回忆及可能的证词(discussing the witness’s recollection and probably testimony);3、向证人透露将要出示的其他证词或证据,并要求证人重新考虑证人对该事件的回忆或叙述事件的角度(revealing to the witness other testimony or evidence that will be presented and asking the witness to reconsider the witness’s recollection or recounting of events in that light);4、讨论法律对相关事件的适用性(discuss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law to the events in issue);5、审查与证人的观察或意见相符的事实背景(reviewing the factual context into which the witness’s observations or opinions will fit);6、审查可能介绍的文件或其他物证(reviewing documents or other physical evidence that may be introduced);7、与证人讨论并准备其可能面对的带有敌意的交叉盘问(discussing probably lines of hostile cross-examination that the witness should be prepared to meet);8、证人准备工作,包括证词的排练等(Witness preparation may include rehearsal of testimony);9、律师可以提出一些词语的选择建议,使证人的表达更明确(A lawyer may suggest choice of words that might be employed to make the witness’s meaning clear)。综上,相对于英国而言,美国律师对证人的庭前培训则要自由许多。美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不得教唆证人或在明知的状态下提供虚假证据。除此之外,美国律师不仅可以就案件有关的实体问题与证人自由开展模拟法庭或仲裁,其还可以与证人讨论有关交叉盘问的应对方式等内容,进而让证人迅速熟悉庭审流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根据《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类似国际仲裁中对证人的盘问制度,也没有禁止律师在证人出庭前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但是《律师法》却规定了律师伪造、妨碍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因此,中国律师对证人庭前的培训规定与美国法律更为贴近,只要代理律师不主动实施教唆等行为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中国律师往往不了解对抗制下国际商事仲裁的运行机制。因此在实践中,对证人开展的庭前培训工作建议还是需要尽可能考虑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的国籍和身份,并对证人的庭前培训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避免在开庭时被对方律师所质疑进而引起仲裁员的反感和不适。由于各个不同国家对于证人庭前培训的要求均各不相同,若不制定相应规则加以引导,势必会对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带去不公平的成分。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英国律师对证人庭前培训的工作程度远低于美国律师,而导致美国律师的证人在开庭时的表现会更优,进而对案件造成影响。因此,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制定了相应规则以缓解各国的立法差异。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SIAC(2016)25.5条规定:“任何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与其有意安排出庭的证人或者潜在证人在证人出庭提供口头作证之前的会面都是准许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2020)4.3条规定:“当事人、其高级职员、雇员、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会见其证人或潜在证人并与其商讨可能给出的证言,不应被视为不当行为。”可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些仲裁机构大都认可庭前律师与证人之间会面的合法性,并有权针对其所作出的证人证言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讨论。但有趣的是,可能是考虑到一些可操作性问题,因此大多仲裁规则均未对证人培训的可行性进行规定。目前实践中的做法还是与美国法相类似,即代理律师可以就证人的“主盘问”、“交叉盘问”和“再盘问”进行证词上的协助和准备,但不得直接改变证人所作证词的内容,确保证人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庭前培训工作主要分为两项,其一是对开庭流程、技巧和禁忌的熟悉,其二是关于证词的准备。庭前培训的一大工作是让证人熟悉开庭的流程,减少其在庭审中的陌生感和不适感,包括需要让证人知晓其作证的预估时间、环节等内容。此外,还需要对证人的回答技巧,特别是在应对对方律师交叉盘问时的注意要点进行提示,相关内容可以详见本公众号《国际商事仲裁中事实证人的回答技巧和禁忌》一文。在对抗制的庭审机制下,法官和仲裁员都非常注重证人证言的作用,其认为通过对证人的盘问可以更接近事件发生的真实背景,探究纠纷形成的原因,进而为确认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打下基础。因此,双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会在庭前证人证言的准备上花费大量心思和精力。由于该制度与我国的诉讼和仲裁规则有着显著差异,因此一些律师会在证词准备的这项工作上有所懈怠,甚至认为仲裁庭审中的证人盘问只是走一个形式。然而,这样的想法和工作态度显然是大错特错,也对客户极不负责。实践中,律师需要和证人共同完成以下工作:为了使证人全面了解其在案件中的作证目的,需要在通盘了解案件后才能有所体会。因此,代理律师首先会让证人进行独立阅卷,并对案件的焦点和矛盾进行释明。当证人对案件有所全面和直观的了解后,律师需要与证人共同交换案件的想法,并对仲裁策略进行探讨。代理律师一般会根据文书证据所形成的时间,与证人一同进行详细审阅,包括合同、会议纪要、证人证言、专家报告等,并找到证人作证内容与此类文书证据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要求证人给予一定解释。虽然证人的口头证据在实践中一般会被其书面证人证言所取代,但不排除对方律师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我方重要证人在庭审中提供口头证据的可能性。因此还是建议在证人的庭前培训中对证人的主盘问进行模拟,并在模拟后对其表现加以评价,以便于证人及时了解自身的不足,并及时改进。需要注意的是,主盘问的模拟次数不宜过多,避免证人在庭上表现的过于顺利和熟悉而被对方律师或仲裁庭质疑。同模拟主盘问的情景一样,代理律师也可以通过设置一些带有诱导及攻击性的问题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的模拟,以使其充分了解交叉盘问的目的和惯用方式。总的来说,代理律师需要告诫证人在面对交叉盘问时有必要仔细聆听对方律师所提出的问题,且在适当思考后给予回应,而对于需要进行解释的事项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解释。此外,在回答问题时只需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回答,忌用猜测性的语句和词汇,也不要和对方律师发生争执。需要注意的是,证人永远要记得说真话,也要学会勇于承认必须承认的事项,但对于不知情的内容也无需进行表态,并在整个交叉询问的环节中和仲裁庭保持眼神交流,以确保证人尊重和坦诚的一面能够被仲裁庭看到。在开庭前3天,代理律师一般还需要安排时间对所有的出庭证人进行一次复盘重温,主要是为了防止其对案件内容和作证要点有所遗忘,进而影响其作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