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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租赁保理法律专递【2025年9月】

租赁保理法律专递【2025年9月】

2025-10-17   陈龙飞,张洁
法律政策动态
0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
2025年912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八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新修订的仲裁法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明确特定纠纷当事人可以在选择机构仲裁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新修订的仲裁法从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等方面和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有效衔接,强化了司法对仲裁全过程的支持和保障。


0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9月5日发布,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完善公司退出制度针对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情况,办法允许债权人及相关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期内可以针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提出异议,针对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恢复登记。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恢复登记 


03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5)》
2025年91日发布

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总数为67家,总资产和租赁资产达4.58万亿和4.38万亿,分别同比增长9.65%和10.24%。实现净利润582.76亿元,同比增长13.79%。其中,直租资产余额达6405.38亿元,同比大幅增长52.73%;当年直租投放3522.98亿元,占投放总额的19.56%,同比增长25.16%,绿色租赁资产余额突破1.07万亿,同比增长19.87%。报告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引导下积极回归融物为核心的业务本源


0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2025年910日发布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首次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机构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办法明确,评价要素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评价结果分为1-5级,对5级机构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CASE STUDY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路径

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个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陷入僵局。但与此同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却有财产,在此情形下,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在执行程序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执行,则会进一步有利推动执行案件的进展。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部分地区法院司法政策,对执行程序如何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执行进行梳理与总结,希望对执行程序中类案的处理提供思路。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界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上述规定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当共有人之间或共有人与债权人之间无法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是否必须经过析产诉讼才能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赋予的是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某认为高某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同样,广东高院、浙江高院认为,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理由为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因此,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


三、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路径分析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明确了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对于该部分财产如何进一步推动执行程序,根据各地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我们认为,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包含以下几项流程:

(一)进行必要的调查程序,确定该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如本文第一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中所述,基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财产以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以及该财产的取得、登记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二)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执行人配偶,若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认为,对于由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中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地产,可以查封,但应当通知共有人。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先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共有人可以对共有财产协议分割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或告知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如果没有协议分割或者协议分割没有取得债权人认可,或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的,则法院继续执行。如上文所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赋予的是共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享有提起或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应份额

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阶段,对于无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地法院均采取整体处置,处置变价款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保留的思路(除非能够明确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份额或者被执行人配偶同意多保留的除外)。

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周某及被执行人沈某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某,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某的共有财产份额。

但对于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例如江苏高院、山东高院认为应当先行进行实物分割,而后采取执行措施。相反,《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四、结语

通过对法律规定以及部分地区法院司法政策的梳理与总结,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当被执行人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的共有财产份额。

但是,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还可能面临的困境是,由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被执行人,通常人民法院也无法为债权人开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情况,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此,我们建议,有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在债权债务发生时,提前做好债务人财产的尽调工作,要求债务人披露其婚姻情况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等;并且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具体财产线索进行详细调查。


免责声明:《租赁保理法律专递》所载信息仅做一般参考,在任何意义上不代表接收者与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或律师就特定事项提供了法律意见;本文接收者应当就特定问题与律师签订聘用协议,以便获得更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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