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实习生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政策解析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用工方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以退休返聘的方式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前往企业实习,积累工作经验。
一直以来,由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相关人员一旦因工受伤,其与用人单位双方均将面临责任承担纠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明确可以为上述两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试行意见》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雇佣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时,可以在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这一操作不仅为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增加了保障,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然而,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工伤保险的缴纳与待遇,仍然与一般的职工工伤保险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是否强制缴纳
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强制用人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参保以双方协商为主,因此,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不给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但若用人单位决定为两类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试行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按月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确定,并且适用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在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还需要为其办理停止缴纳手续。
二、工伤保险待遇
《试行意见》第五条规定,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意见》第六条规定,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如上所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的部分,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而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原本应当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支付。
由此可见,虽然《试行意见》开放了为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的通道,但是缴纳工伤保险并不代表这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也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为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签订劳务协议时,明确约定假如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
《试行意见》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如上所述,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工伤保险并不能一劳永逸,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费用,如误工费、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其他赔偿费用等,仍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试行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试行意见》执行至今已有将近两年的时间,也是上海地区首次出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政策,未来该政策有效期是否延续,还需等待最新的政策通知。除上海地区外,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多个地区出台了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因此,用人单位在雇佣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选择参保方式,即便不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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