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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假、育儿假修订内容常见问答与解读

2021-12-03   宋普文,王星宇,杨雯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修订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并于当日生效实施。《条例》在落实三孩政策的同时,配套鼓励生育支持措施,将生育假从30天调整至60天,并增设了每周年5天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条例》出台后,关于生育假和育儿假怎么休一事,许多用人单位向我们提出了诸多实操问题。我们团队在此汇总相关问题和我们的解答意见供读者参考。

因《条例》尚未出台实施细则,部分回答和建议是我们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基于目前《条例》文本、“上海发布”的解读及立法精神提出。如《条例》就相关问题出台实施细则、操作指引,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1、《条例》的生效日期?

答:《条例》于2021年11月25日生效。三孩政策于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

2、生育假和育儿假的天数?如何享受? 

答:《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周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4、育儿假的具体实施日期?休假待遇?是否发放奖金?

答:育儿假自2021年11月25日起可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即与出勤有关的奖金、津贴等正常发放;与工作业绩指标有关的奖金,以考核周期内实际考核情况为准。

5、育儿假按周年计算还是自然年计算?是否可以灵活调整为按自然年计算,方便与每个年度的公休一起统计?

答:《条例》规定育儿假按周年计算。例如员工在2021年2月7日生育,则在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期间,可享受五天育儿假。

虽然《条例》并未禁止企业灵活调整为按自然年计算。但如按自然年计算,势必涉及到首年度子女出生之日——自然年结束之日期间生育假天数的折算问题。因每名员工生育时间不一致,如何折算比较繁琐,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我们建议企业按周年计算,对每名员工个人来说是十分清晰的。

6、《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7、有一些极端情况,比如,子女出生于2018年11月27日,《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但是2021年11月26日就满三周岁,夫妻双方是否仍可以休育儿假五天,还是只能休25、26日两天?

答:该极端情况确实存在,如子女出生年月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的11月26日至11月29日,因育儿假实施之日至该子女满周岁之日不足5天,导致夫妻双方虽然有权休五天育儿假,但即使员工在《条例》实施之日立即休假,也无法在子女满周岁前休满五天。

因“上海发布”公众号提出“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在此情况下,员工能否将未休完的育儿假延续至下一年度使用,相关部门暂无定论,有待官方口径的明确,现有两种观点:

(1)育儿假是为了方便夫妻双方在子女满三周岁之前照顾子女,每周岁均享有5天假期。既然子女满周岁,上一周年的育儿假自然不再享受。

(2)该情况发生是因为政策出台时间与现实情况发生冲突所导致,而非因员工主观原因无法休满假期。因此,在《条例》鼓励企业允许员工灵活工作、休假的大原则下,虽“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但有原则也有例外,支持企业同意延续至下一年度使用。

我们认为,出台育儿假的立法目的是为配合国家三孩政策,支持鼓励生育,完善保障措施。在此之前若公司需落实育儿假的,我们建议以有利于员工的原则,给予员工5天育儿假,允许继续使用。

8、非因上述政策原因导致的特殊情况,如果在正常实施过程中,员工在当周年未休满五天育儿假,是否能延续到下一年度休?

答:我们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延续至下一年度休。当然,如公司出于员工福利考虑允许延续甚至延长,法律不做禁止。

9、如员工在其子女三周岁前离职的,当周年员工未休的育儿假天数,公司是否需要折薪,还是视为作废?

答: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也还没有官方口径。我们倾向于认为:若员工离职前申请育儿假但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的,则需要进行折薪补偿;若员工在离职前当周年不主动申请的,则离职后过期作废。

人口问题自古以来是国家重大战略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以便企业可以按照操作指引落实国家配套政策!

注:本文仅供学术交流使用,不作为汉盛律师事务所针对某具体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具体问题如有需要,请联系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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