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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7月】

汉盛法评|劳动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7月】

2023-08-01   宋普文律师团队

看点索引

一、新法新规

  • 7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 7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7月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 7月1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7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7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7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二、新闻资讯

  • 7月7日,福建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洪长春一行赴福州市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调研慰问。

  • 7月10-12日,2023年度人社宣传工作骨干培训班在蓉成功举办。

  • 7月12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传达学习贯彻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

  • 7月12日,云南人社“千企万岗直播送岗”专项行动火热进行中,足不出户实现岗位精准对接。

  • 7月18日,湖南省人社厅召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视频会议。

  • 7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二季度新闻发布会。

  • 7月26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努力推动江苏在高质量发展中继续走在前列”系列主题发布会“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专场新闻发布会。

三、典型案例

  • 男职工护理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 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依法受保护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不得以“转”外包形式规避用工责任

新法新规

1、7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旨在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

《通知》提出,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通知》明确,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各地不得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政策享受门槛,增加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通知》强调,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省级人社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向人社部上报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支持部端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地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7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取消就业报到证政策要求

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各区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应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建立去向登记制度、做好户口迁移衔接、做好档案转递衔接、做好报到入职衔接、完善信息查询渠道等工作,确保取消就业报到证后各项工作有效衔接、有序运转、有力推进。

二、优化取消就业报到证衔接工作流程

结合本市实际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后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衔接工作。市教委指导北京地区高校,将高校集体户口中的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信息或变更情况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政策规范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证》或变更《户口迁移证》。本市用人单位按政策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要求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已办理《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办理落户期间被本市用人单位引进的,由高校将毕业生毕业去向变更情况、人社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户口迁移证》提供给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恢复高校集体户口,再由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各区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调整原涉及就业报到证的办事规则流程并及时公告,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不得额外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切实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工作衔接,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

三、做好取消就业报到证政策解读和宣传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政策有关内容解释。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服务部门、高校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用好用活门户网站、校园网、政务服务信息平台等新媒体平台,以案例、流程图等方式,讲清讲明取消就业报到证涉及的衔接工作,使经办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图能懂”衔接工作要求、办事流程、注意事项,提升政策落地实效。各单位要面向涉及衔接工作的经办人员和高校就业指导老师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3、7月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指导规范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

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督促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指导企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加强重点时段执法检查

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高温津贴支付主体责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处置,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4、7月1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送审稿的主体内容包括帽段、4个章节和6个附件。其中,帽段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文件依据;附件包括认定申请表、4个参考模板和重大疾病名称;4个章节的内容具体为:第一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出了认定的共性条件要求以及13类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第二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包括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三个环节。第三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管理要求,包括落实帮扶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定期审验、建立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要求。第四章,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和地市相关职责等内容。

其主要特点一是坚持合法合规。本次办法的修改完全遵循上位法的精神,是在《暂行办法》的体系框架上对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对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修订流程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广东是就业大省,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广东失业人口增多,就业困难人员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旧办法的分级帮扶措施已无法满足就业困难人员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需求,为此重新设计分级帮扶情形,便于经办人员更好区分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对分级服务按照梯度重新设计,更加体现逐级递进的服务要求,同时与我省现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机制进行衔接。三是坚持减证便民。本次办法的修改本着“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从源头上缓解失业人员认定难、认定繁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如,将申请人的基本身份证明从“本人身份证”修改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并删除了提供就业创业证的要求;《居住证》从旧办法的“提供”修改为“提供或校验”;将失地农民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精简;在申请环节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的内容等。

5、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知》如下: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2元/小时。

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6、7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范围。按两部要求,今年的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定额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22元。

(三)挂钩调整。

1.与本人原基本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2.12%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超过20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计算公式:缴费年限<15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15元;15年≤缴费年限≤20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大于20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年)×1元。

(四)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再进行倾斜调整。计算年龄的时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对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分四个年龄档次进行倾斜调整。对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基本养老金,并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7、7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确定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措施、组织领导等方面内容,共15项44条具体措施。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强调深化源头治理、促进协商和解、推动多元调解、优化联动机制和强化基础保障五方面工作措施。

《实施方案》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争议预防。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自主解决争议,最大限度把争议预防在萌芽、化解在源头。二是强调柔性化解。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特点,着力提高协商调解工作质效。三是强化多元处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构建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体系。

8、7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26元。

二、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一)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389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38.91元。

(二)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326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265.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3.26元。

三、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53.56元。

四、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778元。

二、新闻资讯

1、7月7日,福建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洪长春一行赴福州市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调研慰问。

调研组先后与榕发揽湖郡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工人代表、牛岗山公园城市管理驿站部分环卫工人进行座谈交流,通过查阅台账资料、现场询问和电话抽查等方式,详细了解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日常考勤、工资发放及高温津贴发放等情况。

调研组要求项目部及城市管理驿站管理人员要熟悉防暑降温有关政策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要求,充分认清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中,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细防暑降温措施,组织医务人员对一线工人进行必要急救培训,做好热射病应急处置等工作,要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作业时间,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调研组还向项目部一线工人及城市管理驿站环卫工人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遮阳帽等物品。

2、7月10-12日,2023年度人社宣传工作骨干培训班在蓉成功举办。

7月10日—12日,2023年度全省人社宣传工作骨干培训班在电子科技大学成功举办。四川省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州)人社局从事宣传工作业务骨干共66人参加培训。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机关党委书记熊义堋出席结业式并讲话。

结业式上,全面回顾了2022年以来我省人社系统宣传工作情况,强调要不断深化对新时代做好人社宣传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总结了近年来全省人社系统在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夯实宣传阵地、有效运用新媒体赋能、整合资源扩大媒体“朋友圈”等方面的有效举措和成功经验,并要求进一步强化培训成果运用,笃学善思、融会贯通,切实抓好2023年全省人社宣传工作六大重点任务:一要以主题教育为契机,推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二要讲好“温暖人社”故事,不断彰显人社部门为民惠民形象;三要突出抓好稳就业保就业宣传,大力营造和谐稳定就业氛围;四要稳慎做好人社改革宣传,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五要有力有序做好重大赛事活动宣传,持续提升人社活动参与度影响力;六要坚决守好网络安全底线,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化舆情风险。

结业式上,通报了第二届四川人社政务新媒体作品大赛评选结果,对18件获奖作品、6个优秀组织奖获奖市(州)进行了现场颁奖;厅劳动关系处,成都、内江、宜宾、广安和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经验交流发言;对参训学员代表颁发了培训结业证书。

3、7月11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传达学习贯彻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

7月11日下午,省人力社保厅召开厅党组会和干部大会,传达学习贯彻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厅党组书记、厅长吴伟斌传达并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部署。

吴伟斌指出,要聚焦示范引领,加快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和全国影响力的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标志性成果。一是持续完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以“人人有事做、家家有收入”为就业工作总指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化就业领域数字化治理,加强就业精准帮扶,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人才引育,健全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加快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持续擦亮“浙派工匠”金名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二是加快构建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推进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稳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为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浙江样板,切实兜牢人民幸福安康之底。

吴伟斌强调,要突出实干争先,为人社领域再深化再落实“八八战略”提供坚强保障。全面把握“八八战略”创造性贯彻落实、创新性转化发展的精髓要义,坚持实干为要、实干争先,构建走深走实、善做善成的闭环机制,注重调查研究及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基层发挥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提炼基层经验。坚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和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从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真正得到实惠。要营造用业绩说话、凭实绩考评干部的良好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奋勇争先,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4、7月12日,云南人社“千企万岗直播送岗”专项行动火热进行中,足不出户实现岗位精准对接。

7月12日下午,在云南人才市场的官方直播间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化身直播送岗主播,对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进行详细解读,对此次上线的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2家优质企业的招聘岗位、福利待遇进行讲解;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在评论区不断询问岗位具体情况,获取意向企业联系方式,线上进行投递简历,现场互动十分火热。

此次活动是“云南省人社干部‘千企万岗直播送岗’活动”的省级首场直播送岗活动,岗位涵盖博士研究员、环保专员、人力资源总监、新媒体运营经理、工程技术员、行政人员等1000余个,线上参与互动人数达30万余人。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云南人社部门已于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直播送岗暖人心 便捷服务促就业”为主题的“千企万岗直播送岗”专项行动,用直播送岗的方式做优人企对接、人岗匹配,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精准优质的就业信息。

在昭通市,人社部门负责人在线送岗吸引大量青年群体上线参与,直播间不少观众留言表示,“政府搭平台,人社局局长供岗位,求职更值得信赖。”同时,昭通人社干部还在招聘会现场进行直播探岗,通过走访入场企业,为求职者细致全面探访招聘岗位。在红河州,人社部门为当地重点新材料企业开展专场直播招聘活动,同时结合线下招聘,共为580余名高校毕业生促成就业意向。

5、7月18日,湖南省人社厅召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视频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通报了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一步分析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形势,部署安排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我省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整治巩固拓展行动,一体推进“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和“四防”协同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和监督能力持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事关高质量发展,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违规补建补缴、贪污侵占基金、违规领取待遇等问题依然存在,问题存量还未彻底清除,问题增量还未得到完全遏制。

会议要求,今年起我省将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专项整治和提升三年行动成果,更加有力有效维护基金安全。要突出问题导向,确保风险排查精准精细;要突出立行立改,确保问题整改不折不扣;要突出综合监管,确保日常监督落实落地;要突出系统治理,确保风险防控有力有效;要突出宣讲预防,确保思想教育入脑入心。

6、7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二季度新闻发布会。

7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二季度新闻发布会,解读当前就业形势、介绍保障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举措。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服务举措、发力权益保障……随着经济进一步企稳向好,加上稳就业政策效力逐步释放,就业形势将持续保持稳定。

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陈勇嘉介绍,今年以来,城镇调查失业率整体呈下降趋势,6月份回落至5.2%,较去年同期下降0.3个百分点。1—6月,我国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78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7%。此外,困难群体就业得到积极保障。6月末,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达3259万人,超过3000万人的年度目标。1—6月,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68万人、困难人员就业87万人,同比均有所增加。

陈勇嘉分析,随着经济进一步企稳向好,对就业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加上稳就业政策效力逐步释放,就业形势将持续保持稳定。下一步,人社部将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努力完成就业目标任务,努力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强化岗位挖掘增潜力。加力落实好优化调整的稳就业政策,持续推行“直补快办”模式,加快制定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强化创业创新激活力。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强化场地支持、创业培训、资源对接、跟踪指导等一系列链式服务,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强化供需匹配加效力。推出全国就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用数据。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打造万个“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合理布局零工市场,推进即时招聘服务,完善促进灵活就业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强化青年支持添动力。加速推进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全面落实“1311”实名服务,加快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岗位招录。强化对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青年的结对帮扶,深化百万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帮助他们尽早就业。同时,提前谋划部署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强化兜底帮扶强助力。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稳定农民工特别是脱贫人口的务工规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7、7月26日,江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努力推动江苏在高质量发展中继续走在前列”系列主题发布会“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专场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宏伟指出,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代会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要求我们“在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上走在前”。人社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工作定位,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强化稳就业政策措施。一方面,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综合施策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聚焦聚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另一方面,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典型案例

1、男职工护理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2021年7月2日起,因妻子待产,梁某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梁某之子于7月3日出生。7月20日,梁某回到某机械公司继续工作。后双方发生矛盾,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某机械公司主张梁某于2021年7月1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故不应支付护理假工资。劳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梁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护理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本案中,梁某因妻子待产回老家陪产护理,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机械公司应当照发工资,故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梁某15天护理假工资。(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下,男职工的护理假作为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男性履行家庭照料的义务。明确男职工的护理假期权益并予以保障,不仅能够提升劳动者的权益水平,更能够推进人口政策落地见效。

2、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依法受保护

【基本案情】

李某系大四学生,于2021年10月12日入职某媒体公司从事全职工作,岗位是媒体后期,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要求某媒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某媒体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因在校生或实习生的身份而一律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不同于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假期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情形,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至某媒体公司工作,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向其发放了报酬,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大学毕业生是我国具有典型性的就业群体,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将应届毕业生这一从学生到劳动者转变的过渡身份予以司法保障,对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从整体上拓展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时间和权益边界,协助就业促进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1年6月入职某制造公司。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奖金考核周期,原则上在次年的7月10日与工资一起发放。2021年5月1日,因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当年5月, 某制造公司发布夏季奖金考核文件, 规定支付对象为2021年3月31日前入职、试用期满且考核时在册的员工;考核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夏季奖金。某制造公司认为王某在启动奖金考核前已不在册,不属于奖金考核对象。劳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表现,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奖励分配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正当性,并符合公平原则。本案中,规章制度明确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夏季奖金的考核周期,而王某与某制造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其于2021年5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因王某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王某完成了工作任务,某制造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王某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夏季奖金发放标准,其主张相应奖励的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王某夏季奖金。(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障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退休、超龄劳动等法律行为的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劳动者退休仅发生面向未来的效力,不影响其已给付劳动的待遇,有助于促进劳动者退休前后的制度衔接,织密老龄社会的保障网络。

4、用人单位不得以“转”外包形式规避用工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3日,冯某经案外人夏某介绍至某化工公司工作。次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19日,某人力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夏某,某化工公司认可夏某在2022年5月前为某化工公司员工。2022年6月1日,某化工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由某人力公司将人员安排至某化工公司作业,工人以6000元/月、队长夏某以10000元/月为基准计算日工资等。2022年7月8日,冯某工作时受伤。后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化工公司自2022年3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化工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仅为2022年3月至4月30日,后冯某系通过劳务外包形式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冯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自冯某入职后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但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冯某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双方并未办理任何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虽然某化工公司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但某人力公司为某化工公司员工夏某于2022年5月19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该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给镀锌工序的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冯某实际仍然接受某化工公司的管理,与某化工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享受食宿福利待遇,另有保底工资,某化工公司与某人力公司所谓的劳务外包只是将镀锌工序的用工风险转嫁给某人力公司。故判决确认冯某与某化工公司自2022年3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审理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以劳务外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企业等形式掩盖劳动关系是扰乱劳动市场正常秩序、规避劳动法律监管、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劳动关系认定采取事实优先原则,即以实际劳动过程作为主要依据。强化这一司法立场,能够有力地治理劳动实践中的违规问题,营造规范诚信的劳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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