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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国际商事仲裁中事实证人的盘问技巧和禁忌

2023-06-07   李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申请事实证人作证,是当事人证明自身所主张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在缺乏书面证据的通常情况下,事实证人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对案件相关事实及细节进行有效补充和解释。但倘若在一起案件中,事实证人间的陈述存在矛盾和差异时,就需要在庭审活动中引入“盘问”的手段来挑战证人的可信度,进而帮助仲裁庭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证人存在不诚实或欺骗行为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重罪,即可能会认定该名证人构成“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等,进而使其受到极为严苛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中,代理律师一般不会对对方申请的事实证人轻易提出上述指控,毕竟“盘问”的目的是帮助裁判而非使人获罪,更何况即使事实证人所说的全是事实,一些专业律师甚至也有能力通过一些“盘问”技巧,使其在庭上难以自圆其说,这也正是“盘问”的魅力所在,其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极其重要的一门学问。

一、盘问事实证人的环节
(一)主盘问examination
主盘问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盘问证人的第一个环节,申请方的律师需要通过“开放式提问”open-ended question的方式来引导证人陈述事实真相。需要注意的是,“诱导式提问”leading question在主盘问阶段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这会对证人造成误导而可能使原本所要在仲裁庭面前呈现的事实产生偏差。此外,为了节省庭审效率,目前证人的主盘问环节已在实践中被其庭前预先披露的书面证词所逐渐取代witness statement,即在事实证人宣誓或确认其所做证言是真实的情况下,就可以将其事先披露的书面证词直接作为仲裁庭的主证据,进而径行跳转到交叉盘问环节。因此在实务中,代理律师一般只需要针对其所作证词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补充和修改的内容进行询问即可。
综上,事实证人提供的证词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可获取的重要证据,由于事实证人只能陈述事实内容而不能就案件的法律观点发表任何评价性意见。同时,每名证人的证词一般也只允许提供一次而并无再次补正的机会,因此代理律师需要在出具证词的过程中协助证人严格把握上述规范,指导证人就其发表的事实意见和法律意见进行专业上的区分,以避免所作证词被仲裁庭和对方律师质疑最终导致整体无效。
(二)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
Gosnell大法官曾在GH v. The Catholic Child Welfare Society (2016) EWHC 3337 (QB)先例中提到 Bingham勋爵判断证人所作证词可信度的五大要点:
1、证人的证词与双方已确认的事实是否一致?
2、证人的证词是否构成自我矛盾?
3、证人的证词与其惯常所述是否一致?
4、证人在其他案件中的表现是否可信?
5、证人在交叉盘问中的行为举止与肢体语言是否正常?
可见,为了探究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交叉盘问是庭审中的一大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询问来发现作为主证据的证词是否存在的疑点,并对证人可能忽略的事实进行全面的梳理,进而通过一些提问技巧设法让对方证人说出对我方有利的待证事实,避免其蒙混过关。在一些个别案件中,通过专业律师的交叉盘问甚至还能够揭开证人庭前精心安排的“伪装”,直指其证词与事实间的矛盾之处,使仲裁庭拒绝采信其所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交叉盘问可以通过 “诱导式提问”的形式对对方证人展开,即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该方式对证人已经构建的思维逻辑体系进行打击,并进而考验相关文书证据和口头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帮助仲裁庭更准确的进行裁判。此外,由于事先准备的发问提纲难免会有疏漏以及变化,这也对代理律师的临场反应能力提出了较高标准和要求,有经验的律师一般对会在庭前进行充分的准备,避免被对方证人突破后能随时转换思路。此外,代理律师还需要采用“封闭式问题”而非“开放式问题”的方式来引导对方证人逐步证明我方观点或使其产生自我矛盾的后果。因此可以说,高技术的交叉询问具有一般书面审理不具备的优势,其可以帮助仲裁庭迅速锁定案件矛盾焦点,并从而判断双方意见的强弱。
需要注意的是,R v. Bircham (1972) Crim LR 430等先例均明确了若对一方申请的证人放弃交叉盘问,则视为该方认可对方证人所陈述的内容,该规定在《IBA证据规则》第4(8)条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Lopes大法官也曾在Allen v. Allen (1894) Probate 248先例中指出,“It appears to us contrary to all rules of evidence, and opposed to natural justice, that the evidence of one party should be received as evidence against another party, without the latter having an opportunity of testing its truthfulness by cross-examination.”明确了交叉盘问的重要价值。
(三)再盘问re-examination
“再盘问”是事实证人盘问的第三个阶段,其系在己方证人经过“交叉盘问”后由证人申请方的律师再一次进行盘问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代理律师还是需要以“开放式提问”的方式展开盘问工作,但“再盘问”并不是“主盘问”的延续,而是在“交叉盘问”后的一个新的阶段。相关代理律师在“再盘问”的过程中,只能针对交叉盘问中所涉问题进行询问,而不能超越交叉盘问所涉及的范围进行盘问,例如证人在交叉盘问环节没有机会进行解释或者需要对相关陈述内容进行补充等,避免以偏概全影响仲裁庭的判断。在实践中,基于“再盘问”的提问受限,加之无法与证人在此前进行沟通,因此代理律师一般都会采用较为保守的提问方法,避免由于提问不当反而引起不利后果情形的出现。
二、盘问事实证人的技巧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代理律师需要掌握一定的盘问技巧,才能够在对事实证人盘问方面立于不败之地。
(一)明确盘问重点
在庭前准备过程中,代理律师需要结合所有的案件证据材料提前总结并归纳出可能被仲裁庭确认的若干争议焦点,并围绕该争议焦点,根据双方庭前披露的书面证词进行相应的准备,以明确盘问重点。从仲裁成本和案件效果角度考虑,对一些非核心部分的事实争议,代理律师应当有所取舍,无需面面俱到。
(二)选择重点交叉盘问的证人
在一起案件中,一方可以会申请若干名证人对其待证事实进行作证,但并非所有证人都有交叉盘问的需要,特别是在证人作出可观且公正或是对我方有利的证词时,就不必进行盘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申请了多名证人证明同一个事实,则代理律师要在庭前做好相对于的调查工作,选择心理素质或个人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进行重点进攻。
(三)交叉盘问的问题设计
对交叉盘问问题的设计是实务中的难点,也是代理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改进之处。优秀的代理律师可以通过对问题的精心设计将事实证人带到死胡同或产生自我怀疑。因此在庭前准备时,代理律师需要结合庭前披露的证词与其他书面证据材料进行比对研究,在谋求证人逻辑出现根本性错误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问题而使其难以自圆其说。
(四)充分调查并熟悉仲裁员
交叉盘问的目的是使仲裁庭对证人的证词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代理律师需要熟悉每一名仲裁员的个人性格特征,并充分调查其办案风格和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态度,运用其可接受的方式和盘问技巧,进而说服其采纳我方观点。
三、盘问事实证人的禁忌
在交叉盘问事实证人时,需要熟悉一些公认的盘问禁忌,因为一旦某些问题没有设计得当,则可能会影响盘问效果或使得证人从中挣脱,最终功亏一篑。
(一)问诱导性问题
在交叉盘问的过程中,只有通过诱导性提问,才能够有机会迫使证人说出其不愿意说出的事实,而且还会容易引发代理律师对下一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实务中,切忌运用开放式的方式进行提问,这反而会导致证人说出毫无边际的若干个事实情况,进而影响后续问题的提出。
(二)问知道的问题
一般意义上,代理律师大多会选择询问其知道的或从文书材料中能够直观获悉答案的事实问题,一来是在证人撒谎时能够及时发现,削弱其证言的可信度。二来是可以将主导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防止证人回答对我方不利而对仲裁庭的裁判产生影响。
(三)让证人无从选择
提问时最后仅要求证人就事实问题回答“是”或者“否”,这种让证人无从选择的做法可以杜绝其就事实部分添油加醋,让其没有退路。特别是针对一些不愿意合作的证人,不应给其机会对问题进行质疑或歪曲事实。同时,代理律师也应切忌与其产生争执,速战速决的达成提问目的。
(四)一个问题针对一个事实
代理律师应当严格遵循一个问题针对一个事实的原则和要求,清晰无歧义的提出相关问题,按照原计划设置的提问大纲稳步推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人在回答后产生的新问题或新疑点,代理律师也不应轻易放过,而应延伸开来进行追问,确保能够全面挖掘证人证言中有利于当事人的部分。
(五)严格掌握提问时间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公平和正义,国际商事仲裁的开庭时间一般都会在CMC管理会议或庭前会议中予以事先确定。因此在实务中,仲裁庭对双方律师的盘问时间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代理律师应当对每一个仲裁庭审阶段的任务进行精细切分和演练,切勿因为超时而将案件的有利结果拱手相让。
声明:本文仅用于学术交流,不作为专业法律意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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