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会议,又名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类似召开会议的形式通知各诉讼参与人参会讨论、归纳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案件审理路径、是否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一方面达到提前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以及核心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提前会议促使双方达成诉讼和解或条件。庭前会议制度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初被正式纳入美国民事诉讼规则。此后,庭前会议制度在经过几次民事诉讼规则修改和配套立法及司法判例中不断得到完善。自庭前会议制度出现以来,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庭前会议制度都受到了司法部门和各诉讼参与人的广泛好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诉讼体系中都积极地引入了庭前会议制度,并根据本国的诉讼规则进行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起步时间相对较晚,201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之前,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并没有被明确地纳入法律条文中。新加坡的案件管理会议制度发展较早,在此基础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以下简称“SICC”)也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以下简称“《SICC规则》”)中纳入案件管理会议制度(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本文旨在简述《SICC规则》中的案件管理会议制度,并从比较法视角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案件管理会议的进行Conduct of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s(O. 9, r. 2)根据《SICC规则》的规定,案件管理会议将在SICC认为适当的时候举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信方式向法院申请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的理由及其他当事人是否同意申请。如果当事人认为可以免除出席案件管理会议,并且法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给予任何指示,则任何一方可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至少7个工作日通过书信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1)说明所有当事人都同意免除出席;(2)确认当事人已考虑并讨论了所有相关问题,并已向法院指出任何可能的不寻常之处;(3) 提供有关已经采取的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步骤的信息和解释;(4)阐述当事人在就案件实质进行审判或听证以及此前的诉讼程序方面达成的任何协议;(5)列出当事人希望法院给予的任何指示。除非SICC另有指示,案件管理会议原则上应以口头听证会(an oral hearing)的形式进行,确保各方能够直接陈述意见和讨论问题。首席律师或已充分了解案情的律师必须出席会议,已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则无需亲自出席。二、案件管理会议的准备Preparation for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s(O. 9, r. 3)当事人应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尝试就将在该案件管理会议上讨论的事项达成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审理路径、直至对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或听证前的诉讼程序进行方式,包括在电子文档管理和披露中使用技术、对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或听证的方式。当事人应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尽量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并就案件其他初步问题达成一致,有助于法院和当事人更清晰地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当事人应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认真考虑本案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并准备向法院说明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解决本案、是否存在其他相关争议以及全面和解的可能性、当事人是否寻求特定的法院裁决救济、当事人是否有无法通过法院裁决救济满足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重要的持续商业关系。当各方当事人同意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时,法院可作出指示,以促进各方尝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当各方当事人不同意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时,法院可后续再次指示重新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或作出任何必要裁定,以促进争议的和解。一旦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达成和解,法院可以根据和解条款作出同意裁定。三、案件管理文件包Case Management Bundle (O. 9, r. 4)案件管理文件包是诉讼案件审理中重要的文件集合,应在案件管理会议之前由原告在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后准备并提交。这个文件包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全面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并向法官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潜在的事项或问题,以便法官能够采取积极措施来识别和解决问题。根据《SICC规则》,除非SICC另有指示,否则当事人应至少在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提交案件管理文件包或更新的案件管理文件包。案件管理文件包中应包含的内容有:(1)原告的陈述和每名被告的陈述;(2)基于本案的审理路径要求提交的诉状和证人陈述等;(3)基于最新信息准备或更新的的案件管理计划(a Case Management Plan);(4)庭前审前时间表(a Pre-Hearing / Pre‑Trial Timetable)(5)问题清单;(6)审判检查清单(a Trial Checklist);(7)审判时间表(a Trial Timetable)。当事人应尽可能就案件管理计划、庭前/审前时间表、问题清单和审判时间表达成一致,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四、遵守案件管理指示的规定Compliance with case management directions(O. 9,r. 6)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尽快通过书信方式向法院申请变更或修改任何有关案件管理会议的指示,说明申请理由,并附上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同意裁定草案。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遵守任何指示,该方必须尽快通过书信方式通知法院,并寻求关于案件管理的进一步指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任何指示,另一方可在告知不遵守指示方其打算这样做后,尽快通过书信方式向法院申请,以寻求关于案件管理的进一步指示。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指示可能导致原定审理或听证日期的推迟或取消,法院可作出进一步指示,包括但不限于——(1)指示各方遵守加速的时间表,以便案件可按原定日期进行审理或听证;(2)指示就程序中的一个或多个问题在原定日期进行首次审理或听证,其余问题在后续的审理或听证中确定;(3)在无法避免原定日期推迟或取消的情况下,确定最早的可用日期进行审理或听证,并作出必要的后续指示;在案件管理指示的遵守方面,规则强调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各方同意变更或修改指示,可以通过书信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一方无法遵守指示,必须尽快通知法院并寻求进一步指示。如果一方不遵守指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进一步指示,并可能因此导致对不遵守指示方采取制裁措施。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案件管理的有序进行,促进争议的高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上述规定事实上与一审庭审内容是一致的,在司法实务中就容易出现庭前会议本质上变成了法庭调查环节,而正式开庭变成了法庭辩论环节,如此规定模糊了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的界限。而相比之下,SICC的案件管理会议则定位明确,一方面,案件管理会议的重要功能在于确定案件的审理路径和是否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另一方面,《SICC规则》通过设置案件管理文件包的方式,规定由原告牵头整理当事人陈述、证据以及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的时间表、计划表等,但并未规定在案件管理会议上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组织交换证据等应在正式审理过程中完成的事项。综上,中国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制度的处理方式本质上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定义为完成诉讼准备工作的目的,而是变相把正式开庭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进行了事实上的割裂。自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来,对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性事项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空白,例如庭前会议的具体召开形式、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参加的人员、庭前会议的具体召开次数、拒不参加庭前会议的法律后果等规定都未规定;相比之下,《SICC规则》对于案件管理会议制度的程序设置更为完备,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由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与政策庭审的职能定位尚不清晰,也未规定不参加庭前会议的法律后果,因此容易出现诉讼参与人拒绝或未参与庭前会议,那么庭前会议如涉及到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法律强制约束力问题尚未规定。而SICC尽管规定了不参与案件管理会议的法律制裁,但对于如此情况下产生的诉讼活动的法律约束力也未明确规定。SICC的案件管理会议制度适用以来对于提高庭审效率,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从国外司法体系中移植的这一制度本身仍然有很多需要适应我国司法审判实务的改进、加强和完善的地方。若庭前会议的作用可以很好地发挥,将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审判压力大、审判程序不够完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