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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十大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比较研究之二——“仲裁通知的内容”

2023-08-31   李旻lawyer

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是在保证仲裁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公平公正、快速高效地解决商事纠纷,以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提起仲裁的第一步便是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通知或申请,如果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或提交时机不符合仲裁机构要求,则可能会导致仲裁申请被驳回,进而耽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进程,因此熟悉各个仲裁机构对于仲裁通知或申请内容的规则和要求就显得十分重要。

总体而言,上述仲裁机构均要求仲裁通知或仲裁申请中应当载有以下内容: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法律顾问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

(3)仲裁所援引的仲裁协议或条款;

(4)仲裁所援引的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5)对争议的性质及事实情况的描述;

(6)对请求或索赔及其金额的描述;

(7)各方当事人关于仲裁程序性事项,如仲裁地、仲裁语言、适用规则、仲裁员人数、仲裁员选择等的约定或建议、意见;

(8)各方当事人所提名的仲裁员的基本信息;等等。

此外,不同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通知或仲裁请求也有各自的特殊要求,例如:

一、对当事各方基本信息的特殊要求

根据《韩国规则》第3条(b)款的规定,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应以公司或个人身份作为划分依据,申请人需要据此提供相应的信息:如申请人为公司,写明其设立地与组织形式;如申请人为个人,写明其国籍和主要居住地或工作地;《伦敦规则》、《维也纳规则》也同样要求在申请中说明当事各方的国籍等内容。

二、对基于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请求的要求

根据《斯德哥尔摩规则》第6条(v)款规定,如果请求是基于一份以上的仲裁协议,则申请人应注明每一项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同样,《国际商会规则》第4条第(3)款(f)项也规定了,如果是根据多个仲裁协议提出仲裁请求,则需指明每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仲裁协议。

三、对代表资格证明的要求

根据《米兰规则》第2条(g)款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代表资格的相关证明,例如授予法律顾问的委托书(如有)。

四、对披露资助的要求

根据《香港规则》第4条第3款(i)项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披露其是否存在资助协议和任何出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

五、对仲裁通知传送的要求

根据《香港规则》第4条第3款(j)项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通知及其所附的辅助材料的复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被申请人传送。
综上,上述仲裁机构大都规定了,如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信息的,则仲裁机构有权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申请人不能补充或更正的,仲裁机构还有权决定终止仲裁程序。此外,除了提起仲裁所必需的与争议有关的基本信息以外,实践中还应当留意各个仲裁机构提出的一些细节问题,因为这些特殊要求可能与所涉争议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办案效率息息相关,如在存在多份仲裁协议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一般会对这些协议之间的兼容性进行审查,以判断申请人所寻求的救济是否产生于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因此,如果是基于仲裁通知的内容存在瑕疵,而最终导致仲裁申请被驳回,则必然会无端增加当事人的仲裁成本,甚至延误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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