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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的资历与庭审表现之间的关系

2024-06-05
前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许多当事人往往会误以为只要聘请了较为资深的专家证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在案件中占得先机,实则不然。因为法院或仲裁庭在审视专家意见时,其不仅仅看的是专家证人的资历,还会就其是否充分参与专业问题以及庭审表现来综合定夺。可见,专家证人有义务在案件中实打实的付出时间和精力,并在庭审过程中展现其专业风采,否则将有被拒绝采纳的风险。

一、专家证人的充分准备和正确方法论的适用是仲裁庭核查的关键之一

实践中,即便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非常资深,但如果其没有能够合理安排时间来完成他的工作,甚至无法独立完成前期调查工作等事项,则可能会最终导致其出具的专家意见在仲裁庭心目中失分,进而影响案件的质量。由于专家证人没有对案件做好充足的准备,或者其适用的方法论过于特殊而最终被法院或仲裁庭拒绝采纳的先例不胜枚举。例如,加拿大Korpach v. Klassen(2000) CanLII 19612(SK PC)先例Doe v. Doe(2004) CanLII 34340(ON SC)先例Posthumous v. Foubert(2009) MBQB 206先例Berendsen v. Ontario(2008) CanLII 1416(ON SC)先例香港Great Billion Enterprise Ltd. v. Chan Lin Ying(2003) HKEC 169先例Leung Yuk Lin v. Karson Oten Fan Karno(2009) HKEC 1137先例以及Generics (UK) Ltd v. H Lundbeck A/S (2007) EWHC 1040(Pat)先例等。

二、专家证人的庭审表现是仲裁庭核查的关键之二
根据R v. Silverlock(1894) 2 QB 766先例R v. Bunnis(1964) 50 WWR442加拿大先例Huxley v. Elvicta Wood Engineering Ltd(2000) EWCA Civ 139上诉庭先例Telles v. South West Strategic Health Authority(2008) EWHC 292(QB)先例等判决,实务中当事人需要找到相关对口行业的专家,虽然需要对专家证人的资历和名声进行必要的核查,但这却并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在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于专家证人发表意见的采纳分量应当取决于该专家证人所作报告的专业度以及庭审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盘问环节所展现的专业知识和表现来予以决定,因此,想要单纯依靠例如学历证明、学术贡献等纸面材料来证明该专家是否适格,甚至据此自以为能够打败对方专家证人的想法和做法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三、专家证人资历的妙用
根据English v. Emery Reimbold & Strick Ltd(2002) EWCA Civ 605上诉庭先例Drake v. Thos Agnew & Sons Ltd(2002)EWHC 294(QB)先例等判决的内容,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当仲裁庭在审查两方申请专家证人所阐述的内容后仍无法作出倾向性意见的情形下,可能才会根据专家证人外在的名声和资历来帮助其作出判断,但仲裁庭必须对此进行充分陈述,并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

综上,专家证人的资历这一客观标准显然是仲裁庭评判其报告质量的次要标准,其只能作为获得专家证人资格进而出庭发表专家意见的敲门砖。因此在实务中,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一般都会被视为是一门技术活,即要兼顾他们的专业特性和专家身份,又要确保其留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方能确保己方申请的专家证人不至于被对方轻松“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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