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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欺诈性误述”的主客观标准测试

国际商事仲裁中“欺诈性误述”的主客观标准测试

2026-08-14   李旻
引言


历史上最早关于欺诈性误述的判例来自于Pasley v. Freeman(1789) 3 TR 51先例,该先例中的被告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不计后果地对原告作出了错误陈述,进而使原告依赖该错误陈述遭受了重大损失。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误述而判赔责任。可见,关于欺诈性误述的认定在国际仲裁中显得尤为重要,代理律师在面对相关案件时应当知晓其举证重点,方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进行维权。


一、“欺诈性误述”的客观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关于当事人不诚实行为的认定标准自古存在一些争议。例如Nicholls勋爵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1995) 2 AC378先例认为,不诚实行为需要根据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即审理者根据普通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诚实。


二、“欺诈性误述”的主观认定标准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很难适用完全客观的标准予以证明,因为忽略行为人主观想法只看客观行为往往并不独到和科学。因此应当构建一套主观标准来予以应对。


三、“欺诈性误述”的主客观认定标准


经过多年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法学家逐步得出一种结论,即不能仅仅根据主观或客观想法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诚实,这一单一标准显然均有失偏颇,毕竟人与人之间对于同类问题看法也不尽一致。最终,根据Twinsectra Ltd v. Yardley (2002) UKHL 12贵族院先例Hutton勋爵确立了主客观测试的标准来予以判断。随后,英国枢密院在Barlow Clowes International Ltd(In Liquidation) v. Eurotrust International Ltd(2005) UKPC 37先例进一步解释了其适用标准,即根据各类环境证据和证人证词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再以普通人的眼光来判断该想法或相关言行是否诚实,并进一步归纳该标准虽然融合了主观性判断的内容,但是其本质上仍属于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1995) 2 AC378先例早以确立的客观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客观标准下审理者可能还需要同步了解行业特性来辅助其进行判断。例如根据Secretary of State for Justice v. Topland Group Plc(2011) EWHC 983(QB)先例,本案中的原告指控被告在与原告代理人签订租赁协议时存在支付佣金的行贿行为进而意图侵害原告利益,被告则抗辩佣金是行业惯例,原告对此应当知晓。最终King大法官则认为,是否要在判断行为人不诚实行为时同步考虑行业惯例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需要经过审理后使法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全貌并加以判断。此外,根据R v. Hayes(2015) EWCA Crim 1944先例David Hugh Carr v. Formation Group Plc(2018) EWHC 3116(Ch)先例等,法院也均认为目前均无判例明确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上必须同步考虑行业的惯例,因而仍然需要根据已经确立的客观标准来作为核心依据。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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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

汉盛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二级律师


电话/Phone:

+86 136-1179-7022


邮箱/E-mail:limin@hanshenglaw.cn


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成员

亚洲太平洋法律律师协会(LAWASIA)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注册外国律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校外兼职导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仲裁)

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

上海市律师代表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首批调解员

市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员

浦东新区团区委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

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监事长、理事

浦东新区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浦东新区社会建设青年人才协会监事

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秘书长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硕士


国际、国内仲裁机构资深仲裁员:


国内:乌鲁木齐、九江、赣江、潍坊、淄博、大同、铜陵、连云港、盐城、安阳、岳阳、承德、唐山、北海、玉林、沧州、普洱、东营、江门、荆门、柳州、阳江、衡水、揭阳、株洲、榆林、双鸭山、漳州、六安、德阳、安康、龙岩、吉安、黄山、临汾、丽水仲裁委员会等三十余家仲裁机构

国际: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库成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库成员、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库成员、墨西哥仲裁中心(CAM)仲裁库成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仲裁员、科维斯基金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KFCRI)仲裁员


国际调解机构资深调解员:


ADR ODR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SIMI)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

Civil Mediation Council, UK

Thailand Arbitration Center(THAC)


个人简介:


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等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中国中车、中国银联、中国移动、中国人寿、中国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长城集团、光明集团、通用集团、地矿集团、上海机场集团、上海国际汽车集团、齐鲁集团等,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李旻律师还同时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及新加坡PDLegal LLC律所的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尤其擅长各类合同违约/预期违约纠纷、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房地产开发及收购项目纠纷、外商投资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争议解决业务,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截至目前,李旻律师累计出版了三本专著,六本合著,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闻综合、新华社、等八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李旻律师曾入选上海市首届鼎新法治人才(深耕者),并荣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上海市优秀志愿者、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商事模拟仲裁优秀风采奖、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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