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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3年2月】

2023-03-06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1月30日
内容摘要:
  • 对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政策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该公告的推出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2月2日
内容摘要:
  • 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 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政策解读: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1)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2)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3)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2023年2月20日
内容摘要:
  • 诉求响应提质。推出开展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功能等5条措施,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升办税缴费体验。


  • 政策落实提效。推出优化税费政策法规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等5条措施。

  • 细服务提档。推出加强区域执法协同、与工信等部门联合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联合银保监部门深化“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等5条措施,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 智能办税提速。推出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端功能、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等3条措施,提升办税缴费便捷度。


  • 精简流程提级。

  • 推出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等5条措施,优化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


  • 规范执法提升。

  • 推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等2条措施。

政策解读: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行电子缴税,着力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但对于企业跨省异地设立项目部、分公司等开展经营活动(如跨省异地设立项目部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产生的应缴纳税款,在注册地与经营地之间划转和缴纳等方面存在电子化程度不高、不够便利的问题。
为此,自2021年起,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强化协同创新,在有关商业银行大力支持下,选取跨省经营活动较为活跃的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的12个地区率先开展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并于2022年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应用范围,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相关数据披露,2022年已有超150家商业银行支持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共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31万笔,税款575亿元。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后,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有利于切实减轻负担、提高效率。
 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2023年2月14日
内容摘要:
  • 实质性运营可概括为“四个在”,即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人员在合作区、账务在合作区、财产在合作区。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


  •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一)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五)财产情况说明。

  • 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设立在合作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该公告针对横琴深合区的特殊地理区位,为促进境内外人才实现流动高度便利化,明确要求实质性运营企业一定比例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公告未要求企业人员在深合区的居住天数,政策执行更加科学合理。
企业实质性运营的申报管理遵循“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横琴深合区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5项需要企业整理留存备查的资料,简洁明确,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已于2021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于2022年9月27日进一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同样就拟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的实质性运营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与细化。
两地税务部门等多部门也将加强事中政策辅导和事后风险防控。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将通过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确定,维护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二、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北京、青岛等地7起涉税案件 2023年1月31日

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北京、青岛等地7起涉税案件,其中涉及虚开发票案件4起,骗取留抵退税2起,偷税1起,其中北京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主犯杨某辉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3月1日起,新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根据2023年1月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 孟晓苏:建议将1千万元起征遗产税

近日,中房集团原董事长孟晓苏称,征收遗产税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创造社会公平的表现。他表示:“我们中国我觉得要是能够设定到1000万人民币作为起征点,过了1000万少征一点,真是到了大富大贵的一个人,不征就不应该了,那么应该逐渐提高。在国外他们的遗产税的上限有的达到50%甚至60%,有的还更高。我认为未来对于这些高收入阶层和富裕家庭,需要在适当时候征收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至今遗产税仍没有出台。
遗产税在我国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税种,与大部分人支持房产税不同,遗产税似乎关系到更多民众的利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分化愈发严重,这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的事实。未来如何平衡过大的贫富差距,遗产税是否成为一项重要政策工具,有待后续观察。鉴于此,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规划也要高度关注这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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