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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汉盛全国金委会法律专递【2025年2月】

2025-03-04   汉盛全国金委会
民刑交叉案件中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


作者:刘源(理事·无锡)、徐慧娟(无锡)


【引言】
在金融、特殊资产诉讼案件中,借款企业实控人的保证往往是十分重要的增信措施。按照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起诉借款企业的同时会一并追究实控人的保证责任,这必然涉及到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的设置旨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防止债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保证人承担过重的担保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类型不同,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方式也存在差异。《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借款企业的实控人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刑事责任的追究。在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下,如何使保证责任不受刑事程序的影响成为债权人关心的问题。



一、保证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刑交叉案件中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


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关联的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刑事程序的介入可能会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可能无法在刑事程序中直接主张民事权利,导致其无法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合理保护,同时避免保证人因不合理的时间计算而承担过重的责任。
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两种。一般情况下,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坚持“刑民并行”的原则,除非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刑民并行”方式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并无影响,问题在于“先刑后民”情形下,如何确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

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的起算自无异议。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明确约定或因刑事程序的介入而无法确定,在刑事生效判决最终确定前,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必然会因刑事追诉程序的存在而被阻却,因此,保证期间应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则旨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确保保证期间的起算具有明确性和合理性。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3)苏02民初93号】
2016年,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2958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A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B公司、袁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A公司逾期未还款,2019年12月,某银行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B公司及袁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袁某涉嫌经济犯罪且在侦查中,最终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20年12月,某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某资产公司。2023年2月,某资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抗辩称,本案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0日,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某资产公司的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B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本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某银行已经于2019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及袁某承担保证责任,则B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确定发生。即便法院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也不影响对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判断。


【案例二:(2020)赣民终625号】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江传胜通过叶振祥等人账户向陆星、康文出借2640万元,王龙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10月,第三人叶振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案涉款项涉及康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8月,江传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陆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王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传胜要求王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一审法院认为,江传胜于2015年8月12日在公安机关的申报债权时间应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据此认定江传胜向王龙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超过保证期间,王龙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传胜在刑事程序中向公安机关陈述债权的行为是为了配合侦查,并非主张民事权利,不应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应从2019年3月26日即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此江传胜起诉要求王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律政策动态


一、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2024年12月30日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自2月5日起实施。此次涉及六方面修改,其中在第二条“(二)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中增加一段,内容为“采用人工查询的,要实现查询、审核等环节的分离,坚决杜绝‘一手清’操作;采用自动触发查询的,要严格设置规则,实行专人管理,不因系统触发而放松合规管理。对于查得的原始PDF文件数据,以及包含原始返回XML消息体全部要素的数据,接入机构要重点开展全流程安全管理。接入机构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息,或将征信信息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二、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1月10日发布)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月15日起实施。《规定》提出,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三、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颁布)
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月10日起实施。《办法》列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针对“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进行规范。

四、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2025年2月7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聚焦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突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围绕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等方面提出18条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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