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的共同声明/备忘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基于专家证人具有协助仲裁庭查明专业事项的特殊法律地位,因此在一起涉及专家证人的国际仲裁中,代理律师安排双方专家证人进行庭前沟通是一件常有的事,其本质上是为了通过专家证人之间就某些专业问题发表是否同意的意见以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尽可能减少专业上的分歧,进而节省庭审时间和成本。 此外,专家证人的共同声明Expert joint statement/备忘录memorandum还具有促成庭外和解的功能和作用,由于当事人往往需要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来证明专家证人所作出的共同声明存在错误,这在实践中也极为困难。因此经过共同声明程序后的当事人,往往都能判断自身所处诉讼地位是否不利进而加速和解方案的达成。可见,专家证人的共同声明在国际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有必要加以深入分析和了解。 一、达成专家证人共同声明/备忘录的普通程序 如果一起案件涉及专家证人的出庭,当事人双方就有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在CMC会议上达成专家证人共同声明的程序性要求。 实践中,专家证人的共同声明一般会在专家报告交换后进行,因为只有在交换了专家报告后才有可能会使专家证人充分了解对方的专业意见,进而将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聚焦。对于所涉复杂的专业问题,当事人在交换专家报告时,更应当有针对性的将讨论的议题聚焦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地方,以协助专家证人达成共同声明。 此外,在专家证人作出共同声明后,其还有义务撰写一份附加的专家报告supplemental reports,即在原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共同声明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来明确其最终意见。 二、专家证人共同声明/备忘录的形式要件 专家证人的讨论一般不限于形式上的面对面交流,特别是针对一些简单的案件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以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开支,合理的遵守比例原则。 通常而言,通过律师的事先帮助,能使专家证人更为着重讨论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问题,以尽可能提升庭审效率。因此在实践中,代理律师将与专家证人一同确定会议议程,并明确相关争议焦点。 此外,由于专家证人在会面时也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重要的争议焦点,因此非经法院或仲裁庭允许,当事人和律师一般不得参与专家证人会面的过程,也不得予以误导、干涉或给予指示,以确保其所作专业意见的独立性。 基于此,专家证人在递交共同声明时还需要附带一份其没有接受代理律师及当事人关于达成任何协议或推迟协议达成的相关指示的承诺,以免受到非必要的质疑。 三、共同声明/备忘录的法律规定 虽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通常不会对专家证人所达成共同声明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规则,但是英国CPR Rule 35.12却有着在民事诉讼层面的规定,可以在国际仲裁实践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法院有权对专家证人的讨论进行指导 法院可在任何阶段指导专家证人之间进行讨论,目的是希望专家证人—(a)确定并讨论诉讼中的专业问题;以及(b)在可能的情况下,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The court may, at any stage, direct a discussion between experts for the purpose of requiring the experts to-(a)identify and discuss the expert issues in the proceedings; and (b) where possible, reach an agreed opinion on those issues 可见,在司法诉讼活动中,法院有权在任何诉讼阶段作出要求专家证人进行会谈的决定。当然,当事人自然也可以对专家证人的事先洽谈达成一致,但除了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双方专家证人的会谈均不是强制性的,即一方当事人予以申请,另一方有权拒绝。 (二)法院有权限定专家证人的讨论内容 法院可以明确专家证人必须讨论的问题The court may specify the issues which the experts must discuss 本条规定的是法院可以将专家证人讨论的内容进行限定,以获取对案件裁判更大的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会谈时,该工作一般由代理律师事先负责完成。 (三)法院有权要求专家证人出具共同声明 法院可以指示,在专家证人之间进行讨论后,其必须为法院出具一份声明,列出他们所达成一致的事项;以及(b)他们没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并简要说明他们各自的原因The court may direct that following a discussion between the experts they must prepare a statement for the court setting out those issues on which-(a) they agree; and(b)they disagree, with a summary of their reasons for disagreeing 本条规定是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双方专家证人出具一份共同声明供参考。需要注意的是,对双方专家证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内容需要陈述各自所持理由,并提出解决该类分歧的建议和方法。 (四)专家证人就其和谈内容享有“无损害特免权” 除非当事各方同意,否则专家之间所讨论的具体内容不得在庭审中提及The content of the discussion between the experts shall not be referred to at the trial unless the parties agree 通常情况下,由于专家证人作出的共同声明的目的旨在协助法院深入了解相关专业问题,因此其所涉内容一般不存在“无损害特免权”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的问题,需要对外进行披露(国际仲裁除外)。但无论是在国际诉讼还是国际仲裁中,双方委任的专家证人都对其和谈内容享有“无损害特免权”,即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披露和谈的过程和内容,哪怕是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得提及,否则将可能会被另一方当事人追责或承担不利后果。 (五)专家共同声明的意见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专家在讨论过程中就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当事各方明确同意受该意见约束,否则该意见对当事各方均不具有约束力Where experts reach agreement on an issue during their discussions, the agreement shall not bind the parties unless the parties expressly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agreement 由于实践中专家证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往往极为有限,因此其作出的专业意见仅限于自身专业领域,该结论可能与法院所需进行的价值裁判存在天然差异。因此,该共同声明对当事人没有当然的拘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此予以否认,而是否采纳及采纳的程度将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形作出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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