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数据交易合规系列研究之四——典型数据产品类型
2015年4月,全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批准成立。在之后的几年中,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纷纷建立大数据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提供数据交易服务。2020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指明了方向。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研究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意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在中央政策刺激带动下,各地又掀起了搭建数据交易市场的热潮。
2021年3月31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强势入局。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2021年12月17日,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在重庆江北区正式成立。其余各地的数据交易所也均正在筹建中。
数据交易所雨后春笋般设立,是国家对新型数据交易的一种尝试。同时,数据交易是一种交易行为,数据产品作为数据交易中最重要的要素,各地对数据产品的类型也存在差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展示的数据产品类型有四:1、数据服务;2、数据包;3、数据API;4、数据报告,而在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其介绍的数据产品类型为:1、数据包;2、API接口;3、智能报告;4、AI模型。上海数据交易所对于数据产品类型并无单独介绍,但从其挂牌的数据产品来看,也没有脱离上述范围。
现在各大交易中心和市场中,典型的数据交易产品主要是数据包和数据API。不同的产品模式对应的应当是不同的数据交易规则,但介于现今各个交易所交易规则仍在制定过程中,本文拟从数据产品的不同类型,结合其不同的交易规则,对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供业内人士探讨。
一、数据包 (一)概念 数据包,即以发送文件的方式传输数据来进行数据交易,是最为直接的数据交易模式,其数据是已经固定的数据,不会再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进行更新,属于一种数据的静态交易模式。 (二)交易流程 在数据包交易中,数据提供方可将其数据包产品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挂牌交易,数据需求方在付款后,交易平台会向数据需求方开放相应的下载权限,数据需求方可下载相应数据产品,该交易流程与正常的买卖合同类似。 (三)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数据包交易中的需求方可以获得全部数据权利。不同于二手物品的交易中出卖人会失去出售物品的所有权,数据交易中数据的提供方仍然具有已经出售的数据的各种权利。对于数据需求方,实际上获得的不仅是数据的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数据包交易中的需求方获得的是同样的完整数据权益,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且因为数据大多会被用于内部分析而非包装成产品再次出售,这就使得数据的使用不具有外部性,即外部环境很难探知数据的使用情况,基于此类原因,该数据包交易对于数据所有权影响较小。 同时数据交易与传统的交易类型不同,并不涉及数据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甚至对于数据来说所有权本身就是一个较模糊的概念,数据的所有权的归属的问题存在非常大的分歧。数据因为其本身的属性,数据的交换打破了物的专有性与权利专有性之间的关联。虽然通过交易,数据的传输已经完成,但数据仍然可以是多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同一数据成立多项、多个同种类的法律权利,因此,我们认为,数据静态交易最重要的特点是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数据供应方与数据需求方对数据包的权属存在一种特殊共有状态。 二、数据API (一)概念 数据API,也可称之为数据接口,一种通过建立接口链接,即可访问数据的一种交易模式。数据供应方不实际转移数据,交易数据仍旧存储于自身服务器,但数据需求方可通过接口进行数据访问,同时数据供应也可根据需要实时更新数据,属于一种数据的动态交易模式。 (二)交易流程 在数据的API交易模式中,数据提供方提供API接口,供数据的需求方通过计算机语言访问数据。交易平台也可提供了API调试工具、接口地址和统一格式的请求参数等信息,方便数据需求方快速使用。同时,双方可通过访问时限或访问次数进行收费,真正实现数据的按需访问。 (三)法律关系 通过API的数据交易访问与数据包交易存在明显不同。通常情况的交易,存在着所有权的转移,数据交易虽然并不直接进行所有权的转移,但是仍然会生成新的数据所有权。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是买卖,需要有出售及购买的行为。而通过API接口数据交易访问,并不涉及数据所有权的转移,也不涉及新的所有权。数据需求方通过API接口获得的是在一定期限内或条件下数据的使用权。数据提供方可以通过API保持对数据较高的掌控能力,可以随时变更提供数据的范围与数据调用的频率,甚至有能力随时终止数据提供的服务。因此,我们认为,将以API接口提供数据访问的数据利用形式也可以被称为数据租赁。租赁物就是数据,承租人(需求方)通过API获得数据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支付价金。 虽然在理论界对于数据法律性质仍旧存在多数争议,对于数据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物权、知识产权、新型财产权等讨论,但是数据的财产权益是无可争议的。既然数据具有财产权益,那么只有数据的真正流通才能发挥其财产权益的最大价值。在现今针对数据交易没有正式立法的背景下,各地方有限制的鼓励并促进数据交易,不断总结数据交易经验,才能为后续正式颁布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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