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2年3月】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3月24日
内容提要: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及之前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增值税小规模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
2022年15号公告是一个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直接减免。
2022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对有关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2年3月14日
内容提要: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根据该政策,小微企业利润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的税率将从10%下降到5%,这对小微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税率从5%降到2.5%,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对有关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3月1日
内容提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解读:
这一政策并不算新政策,是之前减税降费政策到期后的延续措施,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首次对六税两费进行减免。但是该政策对财税[2019]13号在适用主体上进行了突破,之前“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主要的惠及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扩大到了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细化执行口径,2022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政策适用、申报表修订、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目前减税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出台的细化政策,通常会顶格确定减免幅度,即减免50%。如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9日29日发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4日印发的《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等,都是顶格减免50%。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3月2日
内容提要: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因此,除了个别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外,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需要按照分年折旧扣除,对于企业而言在购进的当年,虽然支付了大额成本费用但是不能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财税[2018]54号文的500万以内一次性扣除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但是购进500万以上机器、设备没有优惠。
本次12号公告对于中小微企业采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是一个重大利好。尤其是采购电子设备,因其折旧年限为3年,无论金额多大,都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于采购电子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器具,超过500万的,可以在当年一次性扣除50%,剩余50%需要根据实际折旧年限要求分年扣除。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3月21日
内容提要: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解读:
2018年以前,我国主要采用期末留抵结转下期抵扣的做法,仅对个别行业和领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一定公式计算退还。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退还增值税留抵,但规模小、范围窄。
2019年3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取消了行业限制,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我国初步建立制度性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全部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并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设置了更为优惠的退税条件。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期末留抵退税的全流程进行了明确。
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进一步放宽了先进制造业的范围,加入了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等行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申报等进行了明确。
本次新出台的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的企业,不仅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而且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于账面有留抵税额的企业,一定要高度关注此项政策,按照1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的退税条件、退税流程、申报要求将留抵税额早日变现。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2022年3月3日
内容提要: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7、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2022年3月19日
内容提要: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解读:
该政策是配合目前鼓励三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具体落实,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对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了细化。
8、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2022年3月25日
内容提要: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政策解读:
最近频频曝光网红直播税务违规案件后,针对市场热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该意见中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报告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以及网络直播发布者的征收方式、查账手段、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强调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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