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的更换条件
众所周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专家证人需要依次就其引入的必要性、对法院的帮助程度以及合理需要进行判断。但是,当专家证人被同意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之后,也会紧接着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有时当事人可能会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产生更换“专家证人”的想法,而对于专家证人的更换或基于更换而导致的庭审延期申请,如同在案件中申请专家证人一样也需要事先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的批准。通常情况下来说,法院基本都会同意当事人基于专家证人病重等客观因素而导致的变更申请,但是Vasiliou v. Hajigeorgiou(2005) 1 WLR 2195上诉庭先例中还明确了,如果当事人是以挑选更专业的专家证人Expert shopping或意图选择另一种观点的专家证人为更换理由的,则法院或仲裁庭可能会附加一些先决条件。
一、存在突破“诉讼业务特免权”的可能性 如前文所述,法院在决定是否更换专家证人时可能会将审查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与专家证人全部通讯的内容为先决条件,虽然该专家证人理应受到诉讼业务特免权保护,但是法院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进行核查并作出突破性的决定,即以突破和放弃当事人与专家证人之间的“诉讼业务特免权”来作出更换专家证人的决定。例如,在Beck v. Ministry of Defence(2003) EWCA Civ 1043先例中,Beck先生作为一名空军飞行员,基于其因公负伤为由向英国国防部提出了索赔诉讼,英国国防部在委任专家证人对原告进行检查后对该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草稿并不满意,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更换一名专家证人并希望能对原告身体再一次进行检查,但该申请显然遭到了原告的强烈反对和拒绝。上诉法院经审理后允许了英国国防部的申请,但法院进一步提出了要求英国国防部披露原专家意见(草稿)作为先决条件,即要求英国国防部放弃其诉讼业务特免权进而向原告全面披露该份草稿。 二、专家证人的更换建议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始终认为,专家证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协助法院全面了解其不掌握的专业知识。因此,实践中一旦启动了专家报告的交换程序,就不能通过肆意更换专家证人来回避法院全面与正确把握专家意见的权力。我们建议,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更换专家证人的情形,以防止当事人与专家证人的通讯文件被法院要求予以披露。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聘请影子专家的方式来对敏感问题进行咨询,以充分发挥影子专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防火墙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专家证人作证时也可以不披露拟聘请专家的真实姓名,而是基于专业领域来提出申请,待该名专家证人形成了专家报告初稿并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后才将其姓名披露给对方当事人,以此最大程度的减少更换专家证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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