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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初步解读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初步解读

2020-04-07   赵冲,刘玉良

2020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11月22日,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银保监会在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时隔4个月,推出此《办法》,承接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资管管理办法,保险资管管理办法填补了大资管领域相关法规的空白,为保险资管产品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本文将从保险资管业务、发布背景、总体结构、要点、展望等方面对《办法》进行初步解读。


一、何为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系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和传统资产管理行业的本质无异,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在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保险资产保值增值。


二、《办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


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和定位、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投资者、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等内容,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主要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投资范围、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有何要点?

1、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

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但特别地,《办法》也规定了产品不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且对于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也有“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全部净资产的35%”的限额要求。

2、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格投资者

在不同的资管产品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合格投资者大都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此次《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 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除了满足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作为合格投资者,保险资管的投资者还可以接受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管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以及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种类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针对不同性质的产品,《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限制:


·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4、合格投资者投资不同产品的起投金额要求


针对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办法》对其所投资产品的起投金额也做了细致的要求:


·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展望


不同的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然而此《办法》作为纲领性文件,目前仅针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进行总体规范。为进一步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风险防范,对于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还应在此《办法》基础上,着重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完善保险资管领域规则,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以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良性发展。


参考:

1.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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