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初步解读
2020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11月22日,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银保监会在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时隔4个月,推出此《办法》,承接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资管管理办法,保险资管管理办法填补了大资管领域相关法规的空白,为保险资管产品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本文将从保险资管业务、发布背景、总体结构、要点、展望等方面对《办法》进行初步解读。
一、何为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系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和传统资产管理行业的本质无异,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在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保险资产保值增值。
二、《办法》的制定背景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和定位、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投资者、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等内容,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主要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投资范围、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有何要点?
1、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
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但特别地,《办法》也规定了产品不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且对于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也有“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全部净资产的35%”的限额要求。
2、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格投资者
在不同的资管产品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合格投资者大都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此次《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除了满足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作为合格投资者,保险资管的投资者还可以接受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管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以及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种类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针对不同性质的产品,《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限制:
·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4、合格投资者投资不同产品的起投金额要求
针对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办法》对其所投资产品的起投金额也做了细致的要求:
·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展望
扫码分享
搜索
相关研究
-
11-052020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的争议及规避措施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价格),应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
05-292020
企业赴美上市指南
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以投资人选择为导向,以注册制为原则,赴美上市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基本面和投资人的认可。 -
10-292020
《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简析
本文重点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及《<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并简析《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
02-19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宜随意适用
这段时间,各地均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防控措施,两高也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严打防控期间的种种破坏防疫工作的违法行为。我们也看到很多媒体在一些短视频平台或者微博这样的社交媒体上,发布一些破坏社会秩序、以及不服执法人员管控的视频,最终这些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
04-222020
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盖章行为不规范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讨论盖章主体没有权限以及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盖章的行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