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专家意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说理技巧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专家意见中说理部分所展现的理论依据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审查的重点内容。但实务中有许多中国律师缺乏英美法系的办案经验和逻辑,认为只要邀请到了相关领域的专家,无论其发表何等意见都一定能够得到仲裁庭的认可和青睐。殊不知如果该专家未能在其意见中充分论证其所依赖的理论依据或无法解释对方律师提出的问题,则即便该专家具有很高的社会身份和地位,也无法在仲裁庭处取得丝毫份量。因此,这就需要代理律师在庭前对专家证人进行全面辅导,使其了解出具专家报告的目的和作用,并协助其撰写形成专家意见,应尽可能删除报告中缺乏理论依据的内容,以避免被对方律师重点攻击而无法做出进一步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务中专家报告中所需适用的理论依据不可避免应当是基于案件事实基础而做出的,虽然仲裁庭或法院并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查明,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家证人不能就相关事实进行推演后得出相应结论。根据Eli Lilly & Co v. Human Genome Sciences Inc(2010) EWCA Civ 33上诉庭先例、Routestone v. Minories Finance (1997) BCC 180先例、Dingley v. Chief Constable of Strathclyde Police(No.1), 1998 SC 548先例等都表明了专家报告的作出通常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推演,并在进行充分的说理后得出可信的结论。可见,法院或仲裁庭对专家意见的首要审查方式就是看其中的解释是否能经得起推敲,而非专家证人是否运用了推理方式等。因此,想要单纯基于专家报告的作出是基于对未查明事实的推论进行抗辩,是无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立足的,这也是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事案件中经常容易犯的错误。
综上,如果一份专家报告能够完整的呈现出其发表意见的逻辑性,并能够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和专业基础对案件加以客观分析和解释,阐明其所作的调查或实验内容,则该结论的得出将有极大可能被法院或仲裁庭予以采纳。但倘若专家报告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遗漏或错误,经不起推敲或在交叉盘问环节无法解释对方律师提出的各类问题,则其证明效力就会显著下降。除此之外,如果专家报告的作出没有基于任何事实依据,或完全没有说理的部分,则甚至会被直接予以拒绝。可见,实务中对于专家报告的质疑应当结合个案来予以判断,代理律师应当有的放矢找到对己方更为有利的观点予以重点驳斥,以尽可能降低对方专家意见在仲裁庭心目中的份量。反之,则相关专业问题将可能最终完全以该专家证人的意见为准,这会使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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