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丨面对网络谣言,勇敢出击!请查收您的维权宝典 原创 梁维维,张珍 汉盛律师 2024年11月01日 23:18 上海
导言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大量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例如微博、微信、QQ、抖音、小红书、快手等,这些社交软件虽然为人们搭建了沟通的桥梁、提供了信息的渠道、拓展了眼前的视野,但同时出现了大量为博流量的网络谣言,这些谣言推动了网络暴力的蔓延,严重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生活,造成受害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抑郁自杀。“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不再仅仅是电影的宣传语,而更是当今网络环境下被侵权人的真实写照。
明明被造谣的人是受害者,但在网络谣言的攻击下,受害者变成十恶不赦之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面对网络造谣,受害者除了气愤和委屈以外,如何拯救自己于这水火之中?本篇文章将向大家介绍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为自己的名誉而战,同时警示造谣之人看清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发表言论。
一、什么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自身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之行为方式包括侮辱和诽谤,前者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动作进行侵害,后者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
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名誉权侵权主体常为娱乐明星,但事实上普通大众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也十分常见。例如下面这两个案例:
案例1:小红书平台的“渣男避雷贴”案【2】
基本事实:一小红书用户郭某使用个人账号发布标题为“青岛姐妹必看,渣男避坑指南”笔记,内容为:“跟个姐妹的贴,青岛海尔炮王卢某,和正牌女友异地期间各种约炮SM玩的飞起,找比自己小13岁的女生叫他爸爸,偷录约炮私密视频存在百度云盘,将女大学生逼到抑郁退学。姐妹们一定远离渣男,让自己开心快乐才是最重要的,健康你我他。”随后该信息迅速传遍了卢某的公司及工作圈,卢某聘请律师随即以名誉权纠纷起诉郭某。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郭某侵害卢某的名誉权,判决:(1)郭某在小红书平台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向卢某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少于7日;(2)赔偿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赔偿卢某律师费、公证费合计5,000元。
案例2:抖音平台的“诽谤他人小三”案【3】
基本事实:一抖音用户程某使用个人账号(昵称“渣男专属号”)发文称“马某为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并称马某和其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发生性关系”,该言论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广泛传播,该发布内容的播放量超过10万,评论量被点赞量均过百,同时马某从朋友处得知,程某的抖音发布内容已被转发到了工作大群。至此,马某聘请律师随即以名誉权纠纷起诉程某。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程某侵害马某的名誉权,判决:(1)马某内在其抖音号 (昵称“渣男专属号”)中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马某公开道歉;(2)赔偿马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赔偿马某律师费5,000元。
从上述案例可知,随着大量社交软件的发展,除了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现象以外,普通人的名誉在生活中也常常被心思叵测之人侵害,面对他人张口就来的污蔑和诽谤,被侵权人学会有利回击是极为重要的课程。
二、如何认定他人侵害我们的名誉权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良好的名誉等同于持续性的财产利益,所以我们常常能看到为大家所熟知的公众人物在谣言出现时第一时间在公众平台上公布律师函来维护自己的名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普通人的名誉也一样应当被重视和保护,如上述案例可知,如果普通人因受他人污蔑和诽谤,常常会导致被侵权人生活和工作都受影响,被他人评头论足,遭受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人人都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将造谣者绳之以法,但如何认定他人侵害我们的名誉权?或者你“感觉”到对方侵害你的名誉权,你如何确定你的“感觉”是对的?对此,关键还是要看侵权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如下五个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如上所述,侮辱,指侵权人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通常涉及羞辱、贬损的词汇,强调“羞辱、贬损评价”;诽谤,指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强调“捏造事实”;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还包括宣扬受害人的隐私、报道严重失实的新闻。受害人注意甄别侵权人的客观行为是否侵害我们的名誉权。
2. 被造谣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司法实践中认为,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确定的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是特定的。造谣者如果在发布的谣言信息中仅使用代称,例如使用张先生、王女士等称呼,没有明确指向,则是难以被认定侵害特定受害人的名誉权。因此,受害人在判断自己的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时,必须先判断网络言论内容是否指向原告即本人,是否系被告发布。
3.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在考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或对注意义务有所违反。但实务中受害人往往难以对侵权人是否具有主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因此,实务中,法院对于过错的认定往往结合案件事实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4】主观过错到底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被证明,所以应运用客观标准,即依据行为人的外在表现进行推定主观过错在举证方面更为容易一些。如上述抖音平台的“诽谤他人小三”案件,侵权人指名道姓,点明马某就是“第三者”,目的就是为了让马某遭受社会舆论的攻击,导致马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权人的行为是具有恶意目的性,其主观过错的心理状态十分明显了。
4. 发生了损害后果—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社会评价是指在社会环境中公众对于某个人物的道德、品格、名誉等进行判断、分析后得出的综合性结论。司法实践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是判断相关言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而在如何判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时,因其属于一种存在于第三人或不特定多数人的思想或认识上的观念,很难予以证实,法官往往是采取推定的方法,即受害人首先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其次实务中往往从如下三个细节方面予以推定确认:
一是他人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议论纷纷、评头论足,贬低嘲笑、沦为茶余饭后的谈资等。二是被侵权人自身名誉感降低,比如自我否定、心理压力、精神折磨等。三是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比如收入减少、工作被辞、产生维权成本等。
5. 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被侵权人确定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过错之后,因果关系一般就比较容易判断,即只要被侵权人提供初步的侵权行为的证据,有发生名誉受损的事实,实务中法官可依据一般经验法则、案件的事实情况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当被侵权人出现精神、财产等其他损害结果时,对于该部分的证据,需被侵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具体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比如精神受到损害则应准备相应接受治疗票据且接受治疗的时间应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相吻合等。
三、被侵权人如何维权?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受侵害后,受害者维权的法律途径有三种:(1)根据《民法典》以名誉权纠纷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侵权人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3)根据《刑法》以侮辱、诽谤罪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报案;(4)采取与平台、侵权人协商、发送律师函等其他较为柔和的途径。
以上不论哪种法律途径,对于受害人而言,都必须提前了解和掌握侵权人侵害我们名誉权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此,本文为各位提出如下维权建议:
1、及时保存和固定证据
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先不要打草惊蛇,第一时间应进行取证和固定证据,以防后期相关侵权言论随时被删除或者更改等。具体方法如利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对侵权人发布的视频、图片文章、帖子等侵权内容进行录屏和截图。同时,最好将侵权内容进行公证,否则证据容易灭失或者易被法院和侵权人否认其真实性。保存证据是为未来受害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本基础。
2、确定侵权人的身份信息
在一般情况下,发布侵权言论的主体为受害人的身边人,受害人在知悉侵权事实后第一时间应该能够知悉和确认侵权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但如果受害人只是知道侵权人的姓名而无其他任何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问询共同好友争取获取到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也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协助确认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以便将来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如果受害人需要锁定相关侵权人,也可以与互联网平台方联系和查询侵权人相关信息。
除了言论直接发布者外,根据法律规定【5】,在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中间的服务平台和信息传播者可能成为侵权者,即受害人在知悉侵权事实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除了直接侵权人以外,被侵权人需要判断服务平台是否尽到前述合理审查义务,若信息传播者和网络平台未审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扩大了不良影响,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也会和言论直接发布者构成共同侵权责任主体。
3、综合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维护权益的高效性,本文首先还是建议受害人可以先联系侵权人,并与其进行协商,通过和解、谈判、第三方调解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及时与平台沟通协商,删除侵权言论。
若侵权人予以拒绝,此时受害人需要甄别和分析侵权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民事项下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还是构成刑事项下的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维权,如上所述,受害人都应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工作,为后续的法律维权提供支持,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在证据保存方面更为专业,故,建议受害人可以通过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取证和固定证据,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结语
正如《增广贤文》中所言,“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律师提醒广大网友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在网上的言行都会被数据记录,你在互联网上的一言一行都会留下痕迹,如果恶意侵害他人权益,你的违法行为必将被发现,你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抖音“记录你的美好生活”,绝非记录你的违法行为,小红书是“你的生活指南”,并非是你的违法笔记,诚如各地公安机关宣传所言“在网暴面前,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希望大家都能提升反网络暴力的责任意识和维权观念,安全文明上网,共同净化好网络空间,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参考资料: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2023)沪0104民初13851号
3、(2023)沪0115民初101350号
4、(2016)京01民终1563号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研究
-
11-052020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的争议及规避措施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价格),应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 -
05-292020
企业赴美上市指南
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以投资人选择为导向,以注册制为原则,赴美上市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基本面和投资人的认可。 -
10-292020
《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简析
本文重点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及《<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并简析《民法典》《九民纪要》下,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
02-19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宜随意适用
这段时间,各地均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防控措施,两高也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严打防控期间的种种破坏防疫工作的违法行为。我们也看到很多媒体在一些短视频平台或者微博这样的社交媒体上,发布一些破坏社会秩序、以及不服执法人员管控的视频,最终这些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
04-222020
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盖章行为不规范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讨论盖章主体没有权限以及使用未经备案公章盖章的行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