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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2022-08-08   李旻、卓伟伟

2022年7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本文将对《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亮点予以解读。

亮点一 明确交易场所职能定位,规范性文件流畅衔接

纵向上,《办法》承接了《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中赋予数据交易场所的历史使命和功能定位,并明确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具有三项具体功能和一项兜底功能,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1)提供数据交易基础设施;(2)提供数据产品登记、数据产品挂牌、组织交易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披露交易信息等服务;(3)提供数据交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4)其他综合配套服务。前述职能对应《上海市数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数据交易所应当具有的制订数据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建立数据综合交易机制,以及组织对数据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的功能。

但《办法》对数据交易场所的定位没有回应《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中对数据确权的规划,因此在现行版本的草案中,数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更多还是着眼于数据交易本身。

横向上,《办法》的编排布局、条款设计基本与《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保持了一致,按照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的体例予以设计,将以往交易场所的管理成功经验移植到数据交易场所的管理中,降低数据交易场所可能面临的管理困难。

亮点二 明确主体义务,强化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了四类对数据交易场所管理负有责任的主体:

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即“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数据交易所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等申请以及对数据交易所的常规监管责任。数据交易场所对其负有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市经济信息化委亦有权力要求数据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予以说明;

2. 市政府负责对数据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及注销等事项的批准;

3.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公司层面对其设立、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事项的管理;

4. 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无疑承担数据交易场所监管的主要职能。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的明确,能够使数据交易场所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及日常经营管理、交易活动开展等做到有章可循,并有利于从根本上明确数据交易场所的职能定位,并对予以管理。

亮点三 明确数据交易场所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对数据交易场所在治理结构、财务管理、数据安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财务信息报送、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资金结算等具体要求。

相对于其他交易场所管理要求,《办法》特别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制定与数据交易活动相关的交易规则;加强数字技术应用,建立全数字化交易平台,保障数据交易全时挂牌、全域交易、全程可溯;并建立数据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场内调解和数据仲裁机构。同时《办法》明确进入数据交易场所的数据交易主体可自主选择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并与其就服务内容、方式、费用等签订协议。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但《办法》未明确数据交易场所是否应当与数据交易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以及是否应当受到数据交易场所监管或管理。

亮点四 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及相应办法

《办法》第四章专门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数据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方式与措施。

对于监管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负责定期开展监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考核指标,用于数据交易场所的准入、退出、监管、检查。

对于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市经济信息化委的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约谈、询问、风险提示、单位通报等,数据交易场所对此负有配合义务。必要时市经济信息化委还可以进行审计。除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外,其他市相关部门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约谈、要求整改。

对于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要求停止行为、限期整改、出具警示函、不予新设交易品种以至关闭、取缔等措施,乃至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负有责任的个人亦可以进行谈话,并将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予以联合惩戒。

若《办法》顺利通过,根据现有公开信息,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海市商务委联合批复成立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流程不存在问题。但其子公司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补全相关手续,即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只设一家。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名称中都包含“交易中心”、“交易所”,且是功能定位、交易产品类型等不存在显著差异,母公司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否会被要求重新对公司结构予以安排,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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