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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解读之管辖权规则

2024-09-10   李旻,凌好景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通过诉讼有效解决跨国争议的需求,2015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以下简称SICC)成立。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SICC采用国际最佳实践处理商业纠纷,被称为“诉讼中的仲裁”,将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与国际商法的实体原则相结合,程序非常灵活,外国律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

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以下简称“《SICC规则》”)作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独立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清晰而高效的指引,从而优化了SICC争议解决程序,增加了司法程序的灵活性。

本文旨在总结并解读SICC有关管辖权的规则,以阐释SICC如何通过设置管辖权规则,为国际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平台。


一、SICC的管辖权

(一)SICC管辖的案件

根据《SICC规则》第2号令第1条规定了SICC的一般管辖权,即一般情况下可以由SICC审理的案件所应满足的条件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SICC可以管辖的其他案件,具体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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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性与商业性
SICC是为了满足国际商业领域对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跨国争议的需求而成立的,因此其管辖的案件具有特殊性,主要关注诉讼案件的国际性与商业性,这也是SICC的主要特征。
1. 国际性
为了确保SICC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定位,诉讼具有国际性因素即是SICC获得管辖权的充分条件,以将各方当事人及纠纷不涉及新加坡的离岸案件也纳入管辖范围。《SICC规则》O.2,r.1-1(3)(a)对诉讼案件的“国际性”进行了解释,即“新加坡境外”,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至少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新加坡境外;或
(2)当事人间的商事关系中主要义务在新加坡境外履行;或
(3)争议标的物的最密切关联地在境外;或
(4)诉讼首次提交法院时,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争议标的与不止一个国家发生关联。
其中,关于营业地的确定,《SICC规则》O.2,r.1-1(4)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营业地指当事人在相关时间内(一般指当事人签订书面管辖权协议的时间,如果案件是从一般法庭移送到SICC的,则时间以一般法庭开始的时间为准或由一般法庭确定的时间为准)从事经营业务的地点。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的,如各方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管辖协议的,则与书面管辖协议最密切关联地为当事人的营业地;如没有管辖协议的,则以争议标的物的最密切关联地为当事人的营业地。如果当事人在相关时间内没有从事任何经营业务,则以当事人的常住地为营业地。
由此可见,SICC为了扩大管辖范围,审理与新加坡无关或本不受新加坡法律管辖的案件,对案件具有“国际性”这一要求进行了弹性解读,给予了宽松的法律解释空间,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主要义务履行地或争议标的最密切联系地位于新加坡以外,或者诉讼首次提交法院时的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争议标的与不止一个国家存在关联,即可以认定案件具有国际性。
2. 商业性
除了国际性外,SICC管辖的案件还应具备商业性,在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诉讼可被认定为具有商业性质:
(1)争议标的产生于商业关系中,无论是否为合同关系;
(2)诉讼与个人知识产权纠纷有关;
(3)各方当事人在首次提交诉讼时均认可争议标的具有商业性质。
其中,《SICC规则》进一步说明,诉讼满足“争议标的产生于商业关系中”不以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商业性质为前提,只要争议标的源于商业关系即可。这意味着在确定诉讼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时,重点在于争议标的是否与商业关系有关,而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商业关系,如此规定使得SICC可以更广泛地管辖涉及商业交易或商业活动的案件。

二、管辖权协议
(一)管辖权协议概述
《SICC规则》所规定的管辖权协议指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由SICC排他性管辖或非排他性管辖协议,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或以任何可以传达并可供后续参考的方式订立。
(二)约定由高等法院或一般法庭管辖的协议和约定由SICC管辖的协议之间的关系
除非在管辖权协议中存在明显相反的表述,否则约定由高等法院或一般法庭管辖的协议可以被推定为同意由SICC管辖,但是如果管辖权协议系在2016年10月1日前达成的,那么约定由高等法院管辖的协议并不当然构成对由SICC管辖的同意。
相反,约定由SICC管辖的协议不能当然推定同意由一般法庭管辖。

三、SICC裁量是否行使管辖权
当事人所提交的诉讼案件是否属于SICC的管辖范围,由SICC进行裁量和判断。
(一)判断标准
《SICC规则》对是否需要行使管辖权审理案件制定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即:
第一,如上文所述,SICC管辖的案件应当具备基本特征——国际性和商业性。
第二,行使管辖权不得构成滥用法院程序。
如果案件不符合国际性或商业性特征或SICC行使管辖会构成司法程序被滥用,那么SICC将会拒绝管辖该案或该案中的某诉讼请求。
在SICC裁量和判断的过程中,管辖权协议起到重要作用,根据SICC规则的规定,如果各方当事人达成由SICC管辖的书面协议,可以推定该案件具有国际性和商业性的特征。同时,在各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管辖权协议的情况下,SICC不能仅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与新加坡境外的管辖权有联系为由而拒绝管辖。因此,在实践中,提前达成由SICC管辖的书面协议,将会简化SICC 判断是否行使管辖权的流程并且大大提高纠纷由SICC管辖的可能性。
(二)认定为没有管辖权或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后果
当SICC对某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拒绝行使管辖权时,如果SICC认为一般法庭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则应将该案移送,但必须经过全体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一般法庭也无管辖权,SICC有权中止、驳回该案件或作出相应的裁定。
(三)管辖权裁定为终局裁定的情形
除非当事人被允许上诉,否则SICC作出的行使管辖权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四、管辖权移送
高等法院或一般法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到SICC,同样,SICC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到高等法院或一般法庭。
(一)从高等法院或一般法庭移送到SICC
如果一般法庭认为案件在移送裁定作出之时具有国际性和商业性,各方当事人无需寻求任何形式的救济,并且一般法庭认为案件更适合由SICC审理的,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至SICC。
当事人如果已经通过法院排他性管辖协议约定了由高等法院或一般法庭管辖,一般法庭也可以在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移送至SICC管辖的裁定,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将变更排他性管辖权协议。
(二)从SICC移送到一般法庭
上文已论述当SICC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如符合一般法庭有管辖权且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SICC应当将案件移送到一般法庭。除此之外,当一方当事人获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申请将案件移送到一般法庭时,SICC在考虑一般法庭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以及是否由一般法庭审理更为合适后,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移送申请。
如果当事人在法院排他性管辖协议中指定了由SICC管辖,SICC也可以在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移送至一般法庭管辖的裁定,并将排他性管辖权协议变更为由一般法庭管辖。
(三)管辖权移送后的法律后果
法院将针对是否决定移送作出裁定;而对于接收案件移送的法院,除非有事实证明情况发生了重大实质性变化,以至于该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否则不得再重新考虑其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已提交的证据在案件移送后可以保留,无论各法院是否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同时,案件移送后,接受案件的法院可以自行判决或裁定,不应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影响。
由此可见,SICC与一般法庭间的案件移送程序十分便捷,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间存在排他性管辖协议,法院也可以移送,充分体现了SICC扩大管辖范围、简化司法程序的宗旨,更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的形式要求
上文所述需要当事人向SICC提交申请的,例如请求管辖或申请移送管辖,都应以传票的形式作出,并附上证人陈述;如申请移送管辖权的,证人陈述中应阐明符合移送条件的相关情况,并附上各方当事人同意移送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请求由SICC管辖的申请应在被告陈述送达后14天内提出,请求管辖权移送的申请应在以下事由发生后28天内提出:(1)被告最后一次陈述送达后或庭审中被告答辩后;(2)任一被告在开庭后提交被告陈述或答辩的最晚日期;以较晚时间为准。

六、总结
综上,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径是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和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支点。从SICC管辖权规则的角度看,SICC所设置管辖案件的范围及管辖权移送的条件都十分宽松,同时,《SICC规则》明确赋予了法庭广泛的权力,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快速和经济的程序处理,例如,哪怕在当事人间已签订了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情况下,符合条件时法院依然可以将案件移送至SICC管辖,如此更大限度地提高效率,简化了决定管辖或移送的程序,扩大了SICC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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