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对“传闻证据”的裁量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就一审中法院对传闻证据的裁量标准进行上诉Unfettered discretion。因此,法院对于传闻证据的裁量历来也都非常谨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相当于司法诉讼中法官的角色,且多深受英美法系各类规则的影响,因此也同样担负和沿用着对传闻证据审慎裁判的义务。本案将对几起涉及传闻证据裁量的判例进行重点分析,以期帮助中国代理律师在承办国际仲裁案件时,进行必要参考。
一、关于传闻证据可靠性的裁判
(一)综合判断法
根据The Milasan(2000) 2 Lloyd’s Rep 458先例,本案中的船东基于游艇沉没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却基于船东前妻的陈述主张拒绝赔付,理由是其前妻在事件发生后主动找到保险公司,陈述船东曾向其亲口承认凿船骗保的行为。由于该第三人的陈述涉及案件当事人,因此该转述应被认定为传闻证据来看待。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没有认可船东前妻的传闻证据,理由是其前妻曾亲口承认其并不信任船东,此外其陈述船东和大副是用希腊语交流,但实际上船东并不会说希腊语。据此,法院认为该传闻证据并不可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二)提交传闻证据具有恰当理由
根据Moat Housing Group South Ltd v. Harris (2006) QB 606上诉庭先例,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传闻证据具有恰当理由,例如案件中的证人已经死亡,但其在生前遗留了一份书面陈述,则该书面证书虽然为传闻证据,也可以达到较为可靠的效果。
(三)已经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
根据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gency v. Hakki Yaman Namli(2013) EWHC 1200(QB)先例,提交传闻证据的一方需要证明其已经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或说法证人出庭,虽然最终未能如愿,但该类证据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该传闻证据的可靠性。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尽早提供该类证据,以供对方对传闻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调查。
(四)离证明目的发生的时间远近
根据Morris v. Stratford upon Avon Rural DC (1973) 1 WLR 1059先例,如果传闻证据作出的时间离其所要证明目的越近,则一般会被认为越可靠。本案中的证人陈述系在事件发生9个月后作出的,因此法院最终基于时间作出时间过晚,只给与了该证据较低的分量和证明力度。
(五)传闻证据的覆盖面
如果传闻证据覆盖面过大multiple hearsay,则也有可能会影响其可靠性。例如,一份传闻证据中包含了许多传闻内容,这就会导致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这类证据给与较低分量甚至拒绝认可。
(六)陈述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出传闻证据的陈述人存在恶意或目的不纯,即便是证词中只有一丁点内容被证明存在恶意陈述,也最终可能导致该传闻证据被全盘推翻。
二、The Ferinand Retzlaff(1972) 2 Lloyds’Rep 120先例
在本案中,原告所驾驶的货轮在德国Nordenham港口卸货时与被告发生碰撞,按照原计划,原告在卸货完成后会再往返一次,随后会前往英国的船厂进行4年一次的特殊检查并等待10天。由于船舶遭受碰撞,为确保航行安全,船长不得不更改计划,即提前前往英国的船厂进行特殊检查,进而一并对船舶进行整修。由于原告向被告索赔的范围即包括船舶修理费用,又包括修理时间,因此双方对船舶应当修理多久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其实际在英国船厂停留了21天,而被告认为不合理,为了验证其观点,被告特意提供了一份德国Weser港口船厂对于本案同类型碰撞的修理方案,明确修理时间仅需要6天,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最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德国完成船舶的修理工作,加上2天合理的准备时间,因此索赔天数应当被认定为8天,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将天数改为了13天,理由是其认为一审法院仅依据德国船厂提供的传闻证据就作出的宣判是不科学的。该传闻证据所述内容其实是假象事实hypothetical fact,是第三人作出的专业意见,而非事实证据,但其又并非是以专家证人的形式支持庭审活动,因此该证据并不具有可靠性。
三、Welsh v. Stokes(2007) EWCA Civ 796上诉庭先例
本案中的原告在被告处骑马时意外摔落导致失去记忆,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然而,原告与被告没有人能够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现场当时有两辆摩托车,其中一辆摩托车手虽然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但其宣称另一名摩托车手目击了事件的全部经过,并告知他原告当时要求马匹前进,但马匹不愿意而抬起前蹄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虽然本案中原被告等委任了马匹专家提供专家意见,但一审法院仍然根据唯一的传闻证据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在二审过程中,上诉庭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认为传闻证据即便是孤证的情况下,只要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能够给与其分量,就可以在案件中将其作为核心证据予以看待。
综上所述,中国律师在国际仲裁中代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谨慎审阅案卷材料,在了解传闻证据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还尤其需要注意对待传闻证据的审慎态度,并结合案件材料对其来源和真实性加以综合审查,倘若案件中的传闻证据比较关键,切不可以其属于传闻证据而忽视其证明分量,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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