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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汉盛研究>汉盛法评丨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4年5月】

汉盛法评丨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4年5月】

2024-06-14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0号 成文日期:2024-05-09

内容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政策解读:

优惠内容: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展品范围:适用优惠的展品范围和2023年5号文所附清单中的展品一样。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产品如烟、酒、汽车等不能享受本文所列优惠

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规定:(1)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2)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4)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5)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6)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成文日期:2024-05-22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布。


政策解读: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来源:北京税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成文日期:2024-05-27


内容摘要:
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本次公告对节能乘用车、商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等车燃料消耗量限值、里程数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节能乘用车、节能商用车更新了部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调整了工况标准。 
(二)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体现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这与2022年第2号公告要求一致。 
(三)重点调整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和目标值,相较于财税[2018]74号、2022年第2号公告均提高了要求。 
(四)新能源客车、货车和专用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虽然没有进行调整,但其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等技术标准均有调整。
 (五)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标准也做了较大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 成文日期:2024-05-30


内容摘要:
在延续并深化以往三年“春雨润苗”行动10大类系列活动36项服务措施基础上,2024年重点推出12项服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工协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面向新办主体,做好开业辅导。落实好精准推送“4+N”工作机制和细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有关要求,在常态化开展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基础上,重点开展好面向新办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辅导的“开业第一课”。紧紧把握新办户内在需求,按照课税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类型、申报周期、税费种认定情况等信息进行分类,将新办户适用政策及解读、操作指引、风险提醒等内容打包推送,推动税费优惠政策、便利化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提示提醒等信息快速直达。统筹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渠道打造“新手训练营”,聚焦新办户关注度高的热点税费问题,组织专题培训和可视答疑,帮助新办户做好税费业务办理、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化自助布局,提升办理体验。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进一步打造方便快捷的办税缴费生态圈,满足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业务“就近办、便捷办”需求。
(三)深化征纳互动,推进通办快办。持续深化“非接触式”办税,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办理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征纳互动服务运营体系,运用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精准的办问协同服务,提高全程网办效率。
(四)发掘优质主体,完善梯度培育。紧密把握“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类个体工商户不同成长阶段需求,探索差异化帮扶举措,精准聚焦“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优势,探索个性化培育举措。深入发掘优质小微经营主体,定制升级梯度培育方案,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升级,选树优秀典型,实施激励举措,激活发展动力。
(五)聚焦重点行业,落实全程服务。聚焦跨境小微经营主体,梳理纳税申报、类型变更、经营模式变更、贸易方式变更等关键节点,根据企业所处不同成长阶段的服务需要,从政策落实、系统操作、风险防范、难题纾解等角度细化制定针对性服务举措,持续跟踪推进服务落地,构建全程“护航”服务模式,更好助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六)关注重点群体,暖心精准帮扶。联合社区、园区、院校等建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助残爱心服务团队、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站,深入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细心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和困难帮扶工作,有效助力重点群体稳就业、享红利、感温暖。
(七)增强税企沟通,推动深层交流。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聚焦税费热点话题,各省级部门统筹开展线上、线下税费专题讲座,进一步丰富小微经营主体培训辅导渠道。
(八)加强诉求分析,提升响应质效。用好重大建言、政协提案、信息专报、社情民意信息等渠道,及时收集民营企业税费意见和诉求。
(九)协同下沉服务,打造共治格局。各地市县级税务局和工商联探索联合本地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构建协作服务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组建分类服务专班,协同联动下沉一线,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了解、快速协调、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推动响应集成化、协作畅通化、效果最优化,打造一体推进的协同共治新格局。
(十)细化三方协作,增进双向体验。在小微企业相对聚集的产业园区,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机制,三方选派代表开展常态化对接协商,推出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联合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走进园区,实地了解园区和企业运营情况,协同收集解决税费诉求和典型问题;邀请园区代表、企业协会代表走进办税服务厅,实地感受税费服务优化效果,对有益经验和亮点措施积极复制推广。
(十一)探索多元联动,提速矛盾化解。在税务机关与工商联协同联动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司法体系、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街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通过加强支部共建、签署合作协议、搭建协作体系等方式,完善税费矛盾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争议。

(十二)规范涉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等,进一步拓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信息的公示渠道,引导小微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定制服务,提供专场辅导、专项走访等个性化服务。依托税收大数据,探索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站式体检”,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合规性建设、优化委托服务质效提供改进建议。


政策解读:
《方案》明确,面向新办主体,做好“开业第一课”。例如:统筹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渠道打造“新手训练营”,聚焦新办户关注度高的热点税费问题,组织专题培训和可视答疑,帮助新办户做好税费业务办理、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出于为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业务提供便利,税务总局要求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持续深化“非接触式”办税,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办理服务。此次《方案》还注重发掘优质主体,定制升级梯度培育方案,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一步升级。
为了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方案》提出要增强税企沟通,加强诉求分析。比如通过持续开展数据分析,深入挖掘小微经营主体的高频、热点诉求,依托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响应、上下联动、协同治理,帮助小微经营主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此外,《方案》还提出在小微企业相对集聚的产业园区,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机制,三方选派代表开展常态化对接协商,推出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探索构建司法体系、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街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完善税费矛盾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争议。

二、其他涉税热点


1、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最新动向

5月8日至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公布2024年立法计划,增值税法将于今年12月三审。同时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也将预备提请审议。

其他预备审议的项目: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一并考虑)、电信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机关事务管理法、检察公益诉讼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社会救助法、国家公园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修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铁路法、海商法、渔业法、对外贸易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教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研究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金融方面综合性法律,以及财政税收制度、网络治理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将会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2、京沪深三地先行试点新举措 可异地打印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

5月,京沪深作为全国金融总部企业聚集地,在第33个全国税宣月期间三地联合开展“税聚同心 赋能向新 共治惠鑫”主题活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4月底,全国投资者达2.2亿人,开具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证明需求量较多。三地税务机关从实际出发,打破时间、空间桎梏,建立“三联三同”涉税协作机制,以异地打印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为切入口,健全细化“跨地域同判断、跨部门协同合作”的税费服务流程,实现异地办理、帮办代办,进一步拓展京沪深三地“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



3.上海税务局公布2024年稽查安排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可追溯或延伸

5月,上海市税务局公布《2024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安排》,并公示《2023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工作安排》指出,抽查对象为上海市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内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相关企业;抽查内容为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上海市税务局强调,对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2021年至2023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其它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稽查,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24年度。《抽查结果》显示,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了717户企业作为抽查对象,采取的稽查应对方式为先通知自查后重点检查。共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66,158.08万元,冲减增值税留抵税金144.04万元,调减亏损额203,772.33万元。



4.总局公布六起涉税案件,涉及再生资源、外贸、石油等重点领域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6起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涉及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利用税收优惠、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偷税等。

案件一:云南省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前期,云南省昭通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某策划公司职员陈诺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纳税人陈诺未在法定限期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陈诺仍不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诺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案件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为促进外贸健康发展,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落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龙山冠美美发用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值高报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955万元。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胜、阮文明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邓成才、吴永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4人并处罚金2950万元;该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900万元。

案件三:广东省惠州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发票案件,打掉犯罪团伙1个。经查,该犯罪团伙成立多家空壳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将单户空壳企业的开票金额控制在增值税免征额以内,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834份,价税合计金额1亿元。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迅速锁定违法企业,开展调查取证,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犯罪团伙进行了全链条打击。目前,该团伙主要犯罪分子卢贵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件四: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青岛恒运军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煤炭销售业务,通过伪造销售合同、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46份,价税合计金额1亿元。

案件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指导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来宾市瀚悦贸易有限公司正龙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8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81万元。

案件六:厦门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厦门市李氏兴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经查,该公司利用下游个体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不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便利”,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利用富余开票额度为多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301份,价税合计金额2983万元。税务稽查部门精准锁定违法企业,迅速开展调查取证,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犯罪团伙开展收网行动,多线并行固定证据,最终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目前,涉案企业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43万元;11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5.1-4月财政收入保持恢复性增长态势,财政支出进一步提速。

5月20日,财政部发布2024年4月财政收支情况。数据显示,1—4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80926亿元,同比下降2.7%,扣除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2%左右。1—4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达89483亿元,同比增长3.5%,增幅比一季度提高0.6个百分点。

(实习生徐隐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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