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费用的核算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不同国别和地区国际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员费用的核算规定均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仲裁员的费用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并善意的作出核算。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仲裁中仲裁员费用的核算方式和标准,来理清这一问题。
一、仲裁员费用核算的主体
根据《联合国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的规定,只有仲裁庭能对仲裁员的费用进行核算,但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和法庭均有权以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全部仲裁费用作为其仲裁员费用的核算依据。由此可见,不同国家和适用规则均有所区别,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则来判断当发生争议时,应由哪个主体来负责核算仲裁员的费用。
二、挑战仲裁员费用的常见形式
当事人在国际仲裁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有权挑战仲裁庭的收费,通常情况下分为如下几类情形:
(一)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收费过高为由拒绝支付仲裁庭费用
此类情形下,仲裁庭可以留置仲裁裁决,并要求当事人在支付仲裁庭费用后才能出具相应裁决。
(二)因当事人留存足额保证金在仲裁机构,仲裁庭向双方出具了裁决书。
在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一些仲裁机构的实务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再案件启动后将仲裁费预付至仲裁机构的账户中,确保在案件结束后仲裁员能够及时且足额的拿到费用,因此发生当事人拒绝支付仲裁庭费用导致仲裁裁决被留置的情形就不太可能会实际发生。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形虽不影响仲裁机构将相应费用支付给仲裁庭,但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收费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并据此主张相应退赔的权利。
(三)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案件中,因申请人已将费用支付给仲裁庭,因此被申请人继而向仲裁庭主张相应责任。
三、挑战仲裁员费用的时间
(一)旧法规定
以英国法为例,根据1950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在费用没有支付给仲裁庭之前,当事人才有权挑战仲裁庭的收费。在具体方式上,可以选择将仲裁庭裁决的金额支付给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核算,期间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正常出具。
(二)新法变革
考虑到对当事人的保护,1996年《英国仲裁法》在此1950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即当事人在国际仲裁的任一阶段都有权对仲裁员的收费核算通过起诉至法院的形式来进行挑战,不论该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需要对仲裁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条件是仲裁员收取的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但实践总有例外。如果一方仲裁员的收费并不合理,委任其作为仲裁员的当事人仍认可其收费标准的,案件最终裁决该当事人败诉的,则该当事人将承担全部的仲裁员费用。但若另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于仲裁员的费用进行核算,对于超出合理标准的费用部分,将由委任该仲裁员的当事人来予以负担。因此在现实中,为了确保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公正性,摒除仲裁庭“敲诈”当事人的可能性,许多仲裁机构也逐步开始通过制度设计的形式要求当事人不得委任收费过高的仲裁员,以此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在客观上被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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