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公司经营需要知道的公司法律知识系列之——组织形式
摘要:开公司办企业在很多创业者看来,只要有项目,有合伙人,有资金再注册个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开干了。从业务的角度来说,的确如此。但其实不同的企业形式,区别很大,不仅适用的法律不同,股东承担的责任、决策机制、税收等等方面更是千差万别。本文罗列现有法律规定的几种组织形式,归纳总结各组织形式的特点和区别,方便企业在此创立之初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发展过程中是否及时更换企业组织形式时参考。
一、 主要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企业的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人力资源是企业的主要资产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则通常选择用合伙形式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分别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比较适合微小初创团队。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
囿于篇幅限制和实践中的普适性,国有独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本文暂不作介绍。
二、 各个组织形式的特点
(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一般以投资所占份额决定控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
主要优点:
1, 股东2人以上即可设立;
2, 注册资本认缴可以解决初期的资金紧缺问题;
3, 股东以注册资金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4, 设立程序简单快捷;
5, 可视发展需要灵活改制为股份公司形式。
主要缺点:
1, 股东人数有限制,不得超过50人;
2, 较强的人合性(合作基础主要依靠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利于股东灵活退出或加入(退出或加入均需要现有股东按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规定满足一定的条件);
3, 容易出现公司僵局;
4, 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限制公司融资扩大规模;
5, 代理管理机制容易出现代理人侵害股东权益情形。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的组织形式。
(二)、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出资经营,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主要优点:
1, 一人即可设立,更加灵活自主;
2, 组织机构简单,决策更高效;
3, 不会出现公司僵局。
主要缺点:
1, 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规模较小,限制公司发展。
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7075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告圣某拍卖公司以及其个人股东张某,不服法院判决,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某所主张的理由:(一)从2016年1月7日始圣某公司股东为张某和某某二人,故圣某公司并非一人有限公司,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并未规定公司变更前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承担责任,不能溯及该股东。(二)本案的债为“连带之债”,是从一审法院判决时才产生的,不是发生在2016年1月7日变更前,且张某不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334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故张某不承担连带责任。(三)圣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张某自己的财产,张某原一、二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法院认为:关于张某是否应当追加为本案被告以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生效判决可以认定,圣某公司收取拍卖价款、签订《竞买协议》等案涉事实均发生于圣某公司股东变更之前,张某此时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年5月31日圣某公司将1426万元从圣某公司账户转至张某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0168)的个人账户中,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个人账户的款项均系公司使用,即不能证明圣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张某的财产,故张某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对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风险提示:一人公司变更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一人公司股东仍然需要对其担任一人
公司股东期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构成混同承担举证责任,一旦不能证明,一人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变更前的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应当注意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严格区分股东资金与公司资金、股东账簿与公司账簿、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分别做好财务记录,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股份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需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出资具有股份性,公司的经营以及股东承担责任都与股份所占份额息息相关,一般而言股份所占份额越高话语权越大,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越高,但是章程可以对此另有约定。
主要优点:
1, 一般规模较大,因而市场竞争力更强;
2, 达到上市条件的,可以上市融资,有利于继续扩大公司规模;
3, 上市后的股份可以自由流通。除少数限制情形外,转让/售出股份不受限制;
4, 股东可能因股价上涨售出股份获得丰厚回报。
主要缺点:
1, 适合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程序严格复杂;
2, 管理决策机制较严格,需遵循严格的议事决策程序;
3, 募集资本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出现设立不成功的风险;
4, 可能因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而无法上市;
5, 上市后受监管机构、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监督,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更高。
(四)、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发起,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是约定各合伙人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的最重要的协议,是划分、确定各合伙人一切权利义务的根本性协议。
主要优点:
1, 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
2,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主要缺点:
1, 竞业限制——普通合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不以出资或收益为限(且有可能一人之错但需全体合伙人先行承担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企业不能实现自由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改制的,需先清算合伙企业。
相关案例:(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55号 案由:合伙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12月23日由江某某书写了《欠款证明》,并由唐某某作为欠款人签名确认。该证明内容为:“因江某某与唐某某两人合伙经营华城五金商行失败(两人共投入资金柒拾陆万叁仟壹佰肆拾柒元正,其中唐某某投入柒万壹仟柒佰伍拾壹元正)按唐某某股份35%比例分成,唐某某尚欠江某某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正,希唐某某尽快将欠江某某的款项偿还”。后因该《欠款证明》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从《欠款证明》的内容来看,显然是一份具有对合伙事务清算和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性质的文件。而根据合同约定适用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在本案的所涉及的合伙事项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和清算前,私自分割合伙财产的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另外,即使合伙进入清算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清算的决定和文书都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但是在《欠款证明》中根本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实为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风险提示:成立合伙企业、确定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必须要签署《合伙协议》。
律师建议:签订《合伙协议》十分必要,有约定从约定也是合伙纠纷处理中的通用规则,其他法律文书并不能一定代替《合伙协议》的地位,并且《合伙协议》的书写一定要合规。一旦发生散伙争议及清算不能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问题,久拖不决可能造成合伙关系不能及时终止,合伙债务持续发生的不利后果。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点:承担责任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六)、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常见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
主要优点:
1, 无竞业限制,区别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可以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自营与有限合伙相同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
3,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主要缺点:
1, 有限合伙企业不能“股改”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 规模受到限制。
(七)、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创办的,并且只能是自然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主要优点:
1, 个人独资企业创办简单快捷;
2, 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特别要求;
3,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4, 议事决策机制简单,方便快速高效作出决定。
主要缺点:
1, 不能以法人的名义创办;
2, 投资风险大,自然人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3, 企业借贷难,个人名义借贷难度比较大,限制了企业规模扩展。
三、 结语
各种组织形式各有优缺点,并没有哪种组织形式是完美的,具体选择用何种组织形式,还是要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不同、业务形式的不同等等综合而定。毫无疑问的是,在创业之初、经营过程中及时根据个性化需求咨询专业人士,获取专业指导,一方面可以达到风险的预防,避免纠纷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避免走弯路(如创业之初选择了合伙企业,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有上市融资需求时,此时合伙企业不能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错过最佳发展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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