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盛法评 | 劳动者被派至国外工作时患疟疾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营业规模扩大,将劳动者派至国外工作也成为很多企业走出去,扩大生产规模与经营市场的手段之一。而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劳动者在被派往国外工作时感染疟疾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那么,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范畴?
一、我国目前工伤认定及其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国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对于“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还应包括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工外出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其中“因工外出期间”,主要包括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而工作原因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完成的工作任务所导致的,来源于用人单位的意志而非劳动者私人事务。
二、派至海外劳动者罹患疟疾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与分析
对于职工所患疾病是否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以下两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种情形是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情形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对照上述规定,疟疾属于一种疾病,对于因工外出期间感染疾病如何认定未有明确规定,这也成为法律适用上的一个难点。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疟疾属于传染病,只有相关工作人员(比如医生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可以认定工伤,其他人员感染不属于工伤。另一方面,当员工所有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都在国外,而非暂时性外派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能否适用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亦有不同观点。
经过案例检索发现,部分法院持肯定意见。(2015)芙行初字第332号案件中,人社部门认为“疟疾属于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的范畴,应不予视同工伤”。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劳社部发电[2003]2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非典型肺炎,可视同工伤。湘政办发[2009]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典型肺炎、血吸虫病、疟疾同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我国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时,应当坚持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不能区别对待。”
同时,部分地区对此问题亦有明确观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出国务工人员患恶性疟疾死亡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4〕975号)规定,“若职工在境外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蚊虫叮咬感染恶性疟疾,可认定为工伤”。
通过对现有案例及法律法规等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被派至国外时罹患疟疾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判断与理解:
(一)感染疟疾系因工作造成
当劳动者被派往海外,首先考虑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条文解读来看,前提必须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其次只有存在两种情况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疟疾不是一种常见疾病,而是国家规定的传染病。若劳动者被派往海外工作后所感染的疟疾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伤害,与其工作存在密切关系,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情形。在(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感染疟疾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当着重考虑其感染疟疾的时间及原因”,并“结合疟疾病地区分布、潜伏期、前驱期等特点,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及劳动者工作经历等事实,确认劳动者所患疟疾是由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密切关系,即系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疟疾,故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条例》对受伤职工的倾斜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完全吻合的可适用条款时,要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法律解释,既不能僵化执法,也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当员工因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外工作时罹患恶性疟疾,工作环境导致其受到人身伤害,其本人并无过错,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无明确规定而将其合法权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使其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求助和精神安慰。
三、总结
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疟疾作为一种疾病并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对于“职工在境外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蚊虫叮咬感染恶性疟疾,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仅出现于法律层级较低的政府部门批复中,大部分地区对此并未有明确发文。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在案例检索过程中也可以看到有些人社部门对此情况持“不予认定工伤”的意见。司法审判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往往需要法律法规的指引和规制,我们希望立法部门对此能有进一步规定,厘清外派员工疟疾感染问题,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
外派员工感染疟疾,从原因上看,系工作所致;从法理基础上看,工伤保险的设计与适用以保护受伤员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虽然法律法规对外派员工感染疟疾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尚未明晰,司法实践态度对此也还未统一。但是出于企业合规管理以及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建议用人单位在面对外派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疟疾受到伤害的,主动申报工伤认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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